如何理解《法律中的程序正义》一文
实体正义是一种理想状态,程序正义是一种实现手段。
举个纹身男的例子,他用刀砍人,结果被杀了;
纹身男死了,大家关心的是先被追砍,再拿刀杀死纹身男的“白哥”的命运。毫无疑问,大多数人都同情白哥。本案中,专家关于白哥“防卫过当”的说法,以及白哥涉嫌故意伤害的指控,都是公众无法接受的。
这就涉及到一个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关系。
近四十年来,受西方法律思想和法学教授的影响,中国也开始把程序正义看得高于实体正义。
对于单纯的认为一切都要以“正义和良知”为基础的人来说,如果程序正义没有导致实体正义,那就是虚伪的,甚至是一文不值的。
扩展数据:
新中国成立前,旧中国往往既没有程序正义,也没有实体正义。“衙门口朝南,没钱进不来”是当时的真实写照。
新中国成立后,在毛泽东时代,通过在司法实践中贯彻群众路线,实现了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高度统一。
在司法审判中,人民的感情和意愿也受到高度尊重。
比如当时的死刑判决中,经常出现“不杀不足以使民愤”的字眼,这是朴素的“自然正义”和“自然良知”在司法审判中的体现。遗憾的是,今天的判决书中并没有看到这篇文章。
只相信人为的“法律”,不相信几千年来积淀在人们心中的自然正义和自然良知,是一种“理性傲慢”,会损害正义。
更重要的是,在毛泽东时代的社会氛围中,正义压倒了邪恶。有多重犯罪记录的人,比如纹身男,在“群众专政”中往往是教育、改造、控制的对象。他会为自己感到羞耻,走着走着就粘在街上。绝对不可能拿着长刀在大街上走来走去,让所有人都觉得像“无毛虫”一样害怕。
“无毛虫”横行,好人没有安全感。不了解时代氛围的变化,就无法理解民众的愤怒。司法审判如果不能体现正义,就会走向反面。
白兄弟的命运能够得到公正的审判,他的判决能够体现实体正义和自然正义,判决本身也最终经得起正义和良知的考验。
我们希望可以反过来重建社会风气。
在这样的社会氛围下,好人可以趾高气扬,趾高气扬,而“无毛虫”这样的社会渣滓却抬不起头来,只能把改过自新,重新做人,重新做人作为唯一的出路。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程序正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