隋唐时期税制的变迁
沿线等场系统
唐朝初年,李渊领导起义,推翻了隋朝的统治,建立了统一的帝国——唐朝。此时经过几年战乱,唐朝经济萧条,“赋税沉重,官员贪婪,饥寒交迫。”武德时期,户籍人口只有200万,不到隋朝的三分之一。
人头税时代,户籍人口流失最直接的影响就是税收减少,微薄的财政无法支撑帝国的运转。面对这种情况,高祖李渊采取的措施是继续实行均田制。所谓“均田制”,简单来说就是把政府控制的土地分给无地农民耕种。它起源于北魏孝文帝时期,北周、北齐以后为唐朝所用。具体措施主要包括:
1,18岁以上男子分赠一公顷,其中80亩为库班登,20亩为永业田。对于老年人和残疾人,授予40亩土地和30亩寡妇和小妾,其中20亩为库班登,其余为永业田。
2.对于永业田,可以种桑树和枣树,但数量要控制。死后,库本登将被重新分配给无地者。
对于一些更详细的措施,我在此不再赘述。唐朝虽沿袭前朝均田制,但也与前朝不同。第一个是授予的字段数量。与北魏相比,田地面积有所扩大。例如,男子的土地赠与从40亩增加到80亩。其次,在批地的对象上,更偏重于批男,这与当时的社会状况密不可分,萧条的经济急需大量年轻力壮的劳动力。
最后,对永业田的控制也减弱了,百姓在无力丧葬时可以适度出售部分永业田。通过这一措施,唐朝初年的经济状况得到了很大的改善。一是战争造成的难民大量定居,可以安心发展生产,增加国家税收。二是让户籍统计更方便,征收人头税也更方便。更重要的是,隋末唐初开垦了大量荒地,增加了粮食产量,对国民经济的发展和政权的稳定具有重大意义。
但如前所述,实行均田制的前提是国家手中有大量无主荒地。随着唐朝经济的稳步发展,开垦的土地越来越多,政府控制的土地越来越少。最后在唐朝中期,均田制被破坏。至于具体的销毁过程,这里就不赘述了。有兴趣的可以看看钱穆先生口述,叶龙先生编的《中国经济史》这本书。
创建一个租赁系统
正所谓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唐初实行均田制,经济得到恢复。同时,唐朝在精细建筑上也做了适当的调整——实行租佃制。租佃制是在均田制的基础上形成的,它与北周时期的租佃制密切相关。
唐朝按每丁分配土地,每人每年交苏尔石,称为“租”。每年斜纹和丝绸要交两丈,如果用布代替,就要增加五分之一。出钱买斜纹、丝绸者,付棉花三两,出钱买布匹者,付加纳麻三斤,称“调”;
按照规定,每个壮丁一年需要服20天的苦役。如果他想被免除,他可以支付三尺丝绸。此外,还特别规定服役满35天可以免“调”,工作满50天可以免“租”、“调”,称为“服役”。以上是唐代的“租佃制”。这种制度在当时有很大的优势,甚至后世都称赞不已。这个系统的优点是什么?
1,大大减轻了百姓负担。租改租制度建立之初,就是为民造房。以“租金”为例。唐朝的税租是40元,库班登每80亩只要交80元,而汉朝是15元,光的时候是30元。在“调”方面,唐朝规定只需守20天,比汉朝制度大大减少,而且这样农民可以更专注于农业生产,特别是在农忙季节。
2.税目有明确的规定和记载,使得地方官绅在收租时有据可循,不能苛捐杂税。这有点类似于西方“十二铜表法”的作用。
3.租租制以户为单位,不以田为主导。因此,为了更好地贯彻这一政策,唐朝统治者建立了完备的户籍制度与之配合。“一年一个账,三年一个账”,使得大量隐匿的账目得以登记,有利于保证国家的税收。
在这种财政政策的保障下,唐朝一步步走向繁荣,杜甫说“米肥粟白,公私仓富”。但是辩证唯物主义告诉我们,事物的发展有其发展和消亡的过程。随着社会形态的变化,“租庸制”这一新生事物已经逐渐不合时宜。首先,唐朝的户籍政策极其严格,要对人的外貌、年龄、身体状况进行登记。
租佃调整制度是均田制下的一项政策。分田的时候一定要严格按照户籍信息,时间一长难度会越来越大。其次,均田制建立之初,规定官府所批土地五顷至一百顷不等,是平民的几倍或几十倍,进一步加剧了土地兼并的趋势。合并后,人民的土地越来越少,有权有势的官员的土地越来越多。最终安史之乱爆发后,人口流失,户籍不全,于是租佃制被废除,推出历史舞台。
从租金调整到两个税法
钱穆先生说“历史上任何制度的演变都不是一蹴而就的,都要经过事先的某种酝酿才能形成”,这也可以用辩证唯物主义发展观来解释。在租租调整制度逐渐不合时宜之后,另一种全新的税制开始酝酿,那就是“两税法”。
安史之乱后,各地缓冲市镇众多,民生困苦。大量农民背井离乡,沦为难民,原有户籍彻底丧失。面对这种情况,唐德宗建中元年制定了两税法,这是由当时的宰相杨炎提出的。其主要内容是:
1.取消原“租租调整制”下的各种税种,统一为户税和地方税,以货币为主要征收手段。
2.“一户无主客,是书看房”。不区分客户和主户,而是在现居住地征税,避免税款流失。
3,量入为出,以大历十四年耕种田地数为基准,平均征收。
4.这两种税分夏、秋两季征收。"夏税在六月,秋税在十一月."即6月份交夏税,11月份交秋税。
两个税法颁布后,在社会上引起巨大争议,可谓褒贬不一。从积极的一面来看,两个税法不再是同一个以人均纳税为计税标准的租租调整制,而是以资产为基础。它大大拓宽了征税范围,增加了财政收入。建元元年年底,达到税收13万余,在唐朝历史上绝无仅有。同时,两个税法简化了税目,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民众的纳税压力。
另一方面,两个税法以14年的税收为标准,量入为出,也是极不合理的。如果在灾害年份作物歉收,政府只考虑税收总额,因此农民的负担会增加。再者,以资产为计税依据,似乎资产越多缴税越多,资产越少缴税越少。事实上,资产并不容易统计。与地区的随意摊派也造成了富者愈富,贫者欲穷的局面。
唐朝的税制以两税法为终结。甚至在以后朝代的改革中,都是在两税法的基础上稍加修改,可见唐朝的税制对后世影响深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