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和喀喇沁旗名单论文
一个
学界一般认为的难民是指失去土地无所依附而被迫流亡的人。有学者将流民的含义概括为以下四个方面:(1)失去土地,无处可归的农民;(2)因饥荒或战争灾难而流亡的农民;(3)到处乞讨的农民;(4)由于自然经济解体的推力和城市化的吸引而盲目流入城市谋生的农民,尽管他们可能仍然保留着小块土地[1](P3)。上述第(4)项中的“自然经济解体”主要是外国资本主义势力冲击的结果,带有鲜明的“现代”色彩,显然超出了本文的讨论范围。
从以上对“流民”的定义,我们是否可以认为,中国封建社会作为生产者的农民与自己的生产资料——土地的分离成为流民的基本特征,“失去土地”、“荒年”、“战争灾难”是大量流民产生的主要原因。以下是对清初流民原因的进一步探讨。
(1)失去土地
在封建社会,自耕农和半自耕农丧失土地主要是由于地主阶级兼并土地。“任何一个养生的人都离不开土地”[1](P5),这句话说明了当时人们对土地重要性的认识。对于农民来说,土地是他们安身立命的根本。“生在斯里兰卡,长在斯里兰卡,死在斯里兰卡。”没有土地,他们就失去了农民生存的基础。土地作为封建社会最基本的生产资料,“历来是社会中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和最安全的财富保障,所以历来是封建社会各种形式财富的最终归宿”[2](P191),自然成为统治阶级掠夺的主要对象。
明朝末年,天启、崇祯两朝的土地兼并已经发展到非常严重的程度。地主阶级对财富无止境的追求,所谓“乞地求家,永无止境”[3](P8),致使农民大量失地,无处立足,被迫向四面八方流散。这种长期停滞不前的不可调和的社会矛盾,最终导致了明末轰轰烈烈的农民起义。
清朝建立后,随着大批满清贵族和八旗士兵入关,他们以“东来的王公大臣、士兵无处安身”为由,开始在北方占有土地[4](卷12)。顺治元年十二月(1645 65438+10月)至顺治四年正月(1647 2月),共发生三次大规模的围剿,范围从京畿各县到河间、滦州、遵化等州县,后扩展到顺天、保定、益州、永平等四十二县。此后,大规模的圈地运动告一段落,但圈地事件在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并伴随着满洲八旗的驻军,从直隶扩展到山东的济南、德州、临清、江北的徐州、太原、六安、平阳、周浦等地。据统计,这一时期皇室、满族贵族和各旗王公所占土地约22000公顷[5](卷五),八旗所占土地高达1.4万公顷[6](卷21)。
阿清王朝人姚在《圈记》中描述当时的情形说:“到了一个村落,前后两骑,给你绳索,以记四周,积总而成。每圈* * *得百日”,和“如果圈是一定的,则房屋田地皆可”[7](卷31),连农民的房屋也占了。由于这种勒索,大量农民失去了他们的房子,不得不离开家园加入难民的行列,其中一些人搬到内蒙古开垦土地。比如居住在卓索图蒙的汉族佃农中,有不少是被迫离开满族贵族所占土地的直隶人[8](P87)。
(2)饥荒和饥荒
中国自古以来就是一个自然灾害频繁的国家。翻阅历史记载,水、旱、虫、风、霜、雪、海啸、地震等自然灾害比比皆是。旱灾是“千里之外的裸地”,涝灾是“一片汪洋”,“二十四年的历史几乎同时是中国的灾荒史”[9](P158)可以说是一部不刊之论。据相关资料显示,从汉高祖元年(公元206年)到明朝崇祯十七年(1644年)的1850年,灾年为1242 [2](P237)。明朝后期,由于统治阶级的奢侈腐败,人祸加重了天灾。从万历四十七年(1619)到崇祯十二年(1639),自然灾害连年不断,遍布全国。尤其是陕西、山东等北方省份受灾最为严重。如崇祯元年(1628),陕西延安,“一年无雨,草木焦枯。到了八九月,人们就在山里争草吃。.....10月份以后,当它吃饱的时候,就会被剥去树皮吃掉...到了年底,树皮用光了,就在山上挖石头吃”[3](P11)。崇祯末年,山东、河南两省发生虫灾,“草根树皮尽,民以食为天”[3](P11),造成“遍地饿死”甚至“吃人”的人间悲剧。清朝建立后的200年间(1644 ~ 1844),灾害依然频繁发生,黄河决口仅364次[9](P159),平均每年近两次,从频率和受灾面积来看,令人震惊。地主阶级残酷剥削掠夺下的小农经济已经很脆弱,不可能有有效的防灾抗灾能力。每一次饥荒,尤其是大饥荒,只能是等死,或者四处逃亡。于是,饥荒就成了“饥民”和“难民”取之不尽的源泉。清朝以来,历史上流传的“西进”“东进”,即流散到内蒙古西部的归化土默特部、鄂尔多斯、察哈尔旗和内蒙古东部的昭乌达、卓索图、哲里木旗等地区的人,被各种突如其来的灾难赶出家园。
(3)军事灾难
战争和战乱也是农民流离失所的重要原因。在中国历史上,如西晋末的永嘉之乱、东晋的苏军之乱等,都出现了大量的流民,他们为了躲避战乱,不得不背井离乡。明末天启时期陕西澄城农民起义,统治阶级镇压农民起义的战争连年不断。战争一直持续到清朝初期,持续了几十年,兵荒马乱,硝烟笼罩了几十个省份。这一时期,自然界发生了许多进步战争,但仍然“像所有战争一样不可避免地带来了各种悲剧、暴行、灾难和痛苦”(用列宁的话说),尤其是统治阶级对造反派的暴行,严重摧残了社会经济,导致生产力急剧下降,农民大量逃亡,土地大面积荒芜。如山东“土地贫瘠,一户停一两人,十亩地种一两亩”[4](卷13)。在山西,人们“逃亡最多,但路涉徐秋,土地荒芜”[10](卷九),到处呈现一片破败景象。
当时迁移到内蒙古的流民,除了农民,还有一些其他阶层的人,即“明末丁格之时,历山、陕西等地的官绅起来反抗清军。如果战败后无所作为,就去长城避灾。荒山僻野,中间种庄稼。或者还有被招入蒙古的”[11](P258)。
就这样,上述原因形成的流民无视清政府的法令,克服重重困难,分批涌入内蒙古。他们或开垦土地耕种,或被当地蒙古王公地主雇用为家庭佣工,或从事其他经济活动。他们与蒙古族人民和其他民族人民一起,努力开发北方边疆,使内蒙古的经济,特别是农业经济得到了迅速发展。
二
日本著名学者田中茂先生在研究蒙古早期移民情况时曾指出:“过去,来到蒙古当地耕种庄稼的人,如俘虏、逃亡者、罪犯、驻军等,不是被迫迁移,就是因为军事需要。但明朝以后,中国北方的许多穷人自发地迁入蒙古,成为一只大雁中的季节性或永久性移民。”[11](P258)
从清代从内地移民涌入蒙古的人口来看,仍有上述两种途径:一种是国家出于当时政治或军事需要而组织的移民;第一,大陆人口的自发迁移。我们所说的难民显然属于后者。对于这些自发迁入蒙古的内地汉人,从清朝顺治年间开始就被法律严令禁止。
顺治初年规定:“边境地区一律开放士兵治田,不准在垦区以外放牧。”[12]
顺治十二年(1655),清廷颁布禁令,禁止外省人在口外开辟牧场[13](卷166)。
康熙七年(1668),清廷停止“在辽东招人垦荒”,下令东北封闭,在山海关、喜峰口等九个边境关口设置边防军进行检查,禁止流民出境[13](卷134)。山海关等地是内地难民进入东北和内蒙古东部的必经之地,侧门被封,也阻断了难民进入内蒙古的通道。
顺治、康熙、雍正三朝,清廷对蒙古也颁布了一些禁令,如“禁止各旗流窜越界”、“禁止跨旗狩猎”等。这些禁令和禁止开垦牧场的禁令构成了清朝封蒙古政策的基本内容。在对清初蒙古闭关政策的研究中,学术界有一种观点认为这种政策与清初内地“鼓励垦荒”的政策完全相反,但为什么会出现这种现象却很少涉及。笔者认为有必要进一步探讨。
如前所述,由于明末清初战乱不断,当时的社会经济遭到空前破坏,导致山东、山西等省大量农民逃亡,大面积土地荒芜。这种情况并不仅限于上述省份,而是几乎遍布全国。“自明朝以来,战乱仍在肆虐,县城乡镇满山荆棘,户籍减少”[14](P112),成为当时影响国计民生最严重的社会问题。据一些学者考证,顺治八年(1651),清朝户籍人口为1 633 326人,农田2 908 584公顷。顺治九年(1652),人口14 483 858,农田4 033 925公顷。以上数额与明朝万历六年(1558)的正典记载相差甚远:人口60692856人,农田7013976公顷28亩,相差甚远[14](P 114-6544
在中国封建社会,官僚机构、军队等国家机器正常运转的润滑剂主要是农民阶级的赋税。所谓“无地无民无民无税”,简单明了地解释了土地、农民与国家税收密不可分的关系。毋庸置疑,清初民众逃往屯田导致的赋税不足现象,将直接影响清朝的封建统治。再加上清初不断用兵,庞大的军费开支使得处于两难境地的清政府财政状况更加困难。因此,清初统治者顺治皇帝的当务之急是如何吸引流民回归土地,如何尽快整顿和恢复农业生产成为当时一切事务的重中之重。
正是在这种社会背景下,顺治六年(1649),清廷向全国下了一道圣旨,“凡逃往各处的人,不分籍贯民族,一律广征,编入嘉宝,使其安居乐业,视察此地无主荒地,州县官给其封领执照,耕种耕种,一律准其做工。”[4](第43卷)
为了加快这一填海令的实施,清廷于同年颁布:“各州县以招人劝填海之量为利弊,道府以催督之勤懒为最重。每年年底,抚按分开打,载入考核。”[4](卷43)正式把劝服量作为考核官员政绩的一部分,足以看出统治者对这个问题的重视。与此同时,清廷也不断接受地方官员的建议,出台了一系列有利于“劝人开垦土地”的政策,如放宽开班时间,向想耕种土地的流民提供耕牛、农具、种子等。为了让农民回到土地上,他们有一个良好的意图。但由于顺治朝从未停止过对南方用兵,这些政策的实施不得不大打折扣。有人总结当时垦荒的情况说:“各省民田虽已渐开,但未能尽兴。”【10】(卷11)据当时民众统计,顺治九年(1652),清政府每年的钱粮收入为14 859 000两,支出为15 734 000两,相差80两。顺治十二年(1655),也就是清廷禁止外省人在蒙蒂开垦荒地的那一年,财政结余仍有80多万元[14](P118)。为了解决财政严重不足的矛盾,清政府最重要的途径就是进一步采取各种措施,让更多的农民依附土地,加强对农民的税收。所以禁止大陆人出口开荒也就顺理成章了。让他们出口开荒,不利于封建国家“有什么给什么”的原则,因为在蒙古,国家是不向农民征收土地税的。因此,清廷当时采取的禁止在蒙古开垦的政策是当时社会矛盾的反映。虽然不乏阻止蒙古族和汉族接近的意图,但禁止内地人流入内蒙古的目的是让他们更多地留在内地,这样“差额给”,才是问题的关键。
还需要指出的是,清廷禁止内地人进入蒙古垦荒,与他们多为流民不无关系。这是因为清初统治者制定的边疆政策都是以稳定边疆政治秩序为前提的。流民,尤其是大量失去生活资料的流民,聚集在一起,衣食无着,被迫求生,很容易走上反抗清朝统治的道路。“流民之安使其为贼,流民之散使其为贼”[7](卷34)。清初统治者对流民问题的看法,促使他们尽快将流民附在土地上。与清廷防止流民禁止内地人进入蒙古垦荒是一致的。
顺治朝虽然在法律上禁止外省人进入蒙古垦荒,但并没有严格按照法律的规定执行,康熙在实际执行中也做了一些改变。综合历史学家的研究成果(注:见田善茂。《清代蒙古族社会制度》(商务印书馆,1987);(俄罗斯)波兹涅耶夫。蒙古与蒙古人(二),(内蒙古人民出版社,1983);程崇德《18世纪的中国与世界·边疆民族卷》(三海出版社,1999)。),有以下几个因素:
一是蒙古开荒、设立各种官寨招人培育种子、大漠南北修建喇嘛庙等一系列活动,为移民打开了大门。
二是与清廷鼓励和引导蒙古人开垦自己的土地有关。王浩在《追吉恩》中说:“康熙十年,口外开荒。皇帝派了许多人去教树艺,给牛吃,让所有未开垦的土地都变成了内土。”但由于蒙古人长期从事畜牧业,不习惯农耕,早期蒙古人大多将自己的田地出租给流入当地的汉族人耕种,并在租金上占了便宜,这也是内地流民得以在蒙古定居的原因。
第三,康熙三十年后,清朝对准噶尔连续用兵。清廷为了就地解决清军的军需问题,在蒙古采取了“养私田”等紧急措施。
第四,当地蒙古族出于对农产品的需求,主动招人开垦土地,欢迎流入内蒙古的汉人。
由于上述因素,清廷接受并默许了内地人来蒙古开垦土地的既成事实,并对想进入蒙古的内地人采取了一些控制移民数量的措施。如内蒙古东部的卓索图蒙喀喇沁旗,自康熙以来,清廷允许,但规定“户部每年赐票八百张,每年更换”[13](卷978)。以及“每次招人,春天输出农场,冬天送回来”[13](卷979)。康熙二十二年(1683)还规定:“内地在蒙古当地输出贸易和耕种的人,不得娶蒙古女子为妻。如果私下结婚,发现已婚女子离婚,回到娘家。私娶之人,按当地规定处罚,知婚而婚之蒙古人,各罚十九。”[13](卷978)此时的规定不再禁止内地人在蒙古耕种,而主要是禁止汉人在蒙古定居,说明清廷为民开垦蒙古土地的政策发生了变化。
由于康熙朝采取了放宽边境禁令的政策,移居内蒙古的人数明显增加。康熙四十六年(1707)七月,康熙帝巡边时,“所见山东人,或商或田,多达数十万人”[15]。到康熙五十一年(1712),“山东来往于口外开垦土地者十余万人”[16](卷250)。针对这种情况,康熙皇帝在圣旨中说:“我们伊拉克都富了,就是要口外种田。如果不能留下来,我们怎么办?”.....后来山东公民到口外种地,要查清年龄、姓名、籍贯,做好记录,移送检查。”[16](卷250)默许了人们在口外务农,却要求地方官员登记管理。雍正一度继续执行这一政策。
康熙朝以后,中原人口开始迅速增长,导致人均耕地下降,人口增加与粮食供应不足的矛盾出现。在这种情况下,生活所迫的贫困农民纷纷迁移到人口相对稀少的边境地区,涌向内蒙古的难民数量呈上升趋势。此外,雍正初年,直隶、山东等省饥荒不断,进一步壮大了流民队伍。蒙古的土地被王公贵族和地主租给汉人开垦,公共牧场被大面积占用。雍正二年(1724),察哈尔右旗开垦的土地已达29709公顷25亩[17]。乾隆十三年(1748)卓索图蒙的土默特贝子旗有汉族人开垦的土地1.643公顷,喀喇沁贝子旗有400公顷80亩,喀喇沁察布旗有431公顷80亩[13](卷99)其直接后果是游牧草原逐渐减少,造成部分中小型太极和牧民流失
上述变化在雍正年间开始引起清廷的重视。比如雍正八年(1730)的一份上谕说:“察哈尔原是蒙古游牧之地。如果招人来播种,游牧的地方就狭窄了,人在蒙古共同生活也没用。写察哈尔等。,我发现有这种擅长招人栽赃的地方,我很快如实举报,为我之前的罪行开脱。如果还隐藏着,一旦被发现,就加倍。”[18](卷98)这里雍正帝谈到了游牧地区“狭小”的原因,明确禁止“任意招人开种”。乾隆时期,这种农牧业争夺土地的矛盾继续发展。鉴于内蒙古地区蒙古与中国的纠纷频繁,乾隆皇帝忧心忡忡地说:“边境各省,与蒙古边境相连的,与外族杂居的,互相进行贸易和耕种。他们一听说地方官跟外地人打起来了,就偏心,不公正,把嘴外的事当不重要,不愿意处理。事实上,他们一直在积累劣势。”他要求“各总督将军,应严惩地方文武官员,今后约束军民,不许欺凌蒙古,处理异人事件,务要彼此公道,以免惹事生非”[19](卷123)。前面已经分析过,清廷禁止内地人开垦蒙古土地的前提是巩固和维护国家的封建统治。从这个角度来看,“纪宁边疆”是清朝皇帝处理边疆问题的基本原则。但雍正后期以来内蒙古地区蒙古与中国的持续纷争,已构成边疆政治的不稳定因素,必须加以解决。乾隆十三年(1748),在清政府的直接干预下,逐渐从民间收回租借地,并规定:“民间分配的蒙古土地亩数,按年定额归还原主。”【13】(卷979)次年,乾隆皇帝颁布禁令,全面封禁蒙古地区。乾隆皇帝说:“选择水草田亩进行游牧养殖,是蒙古的古老习俗,但如果不是为了内地人,就要靠农耕。康熙年间,喀喇沁扎萨克等地幅员辽阔,每次招人都是春耕输出,冬季送回,于是蒙古贪图租金之利,收容外族。到现在,成千上万的人逐渐使土地变得廉价,所以游牧土地变得狭窄,失去了工作...我告诉扎萨克和其他人,严昆属于它,以后它将容纳人民和增加。到翁牛特旗、巴林、克什克腾、阿鲁科尔沁、敖汉等地,也应严禁开荒,并表明察哈尔八旗为一。”【19】(卷348)明确提出“渐渐地,公布了每亩土地的低价,所以游牧土地狭小,失去了产业”是土地封闭的主要原因。
以上,我们简要考察了清初内地民众自发迁入内蒙古的政策及实施过程,从中我们可以看出:
1.清初禁止内地人开垦蒙古土地的目的是为了让流民尽快返回故土,开垦荒地,恢复被战争破坏的社会经济。从这一点来看,与清廷在内地推行的“劝垦”政策并不矛盾。清朝统治者对流民一直怀有恐惧和防范之心,这也是他们禁止流民迁徙的主要原因。
2.巩固和维护清朝的封建统治,稳定边疆政治秩序,是清廷制定这一政策的前提和重点。正是从这一点出发,清政府在对内地难民能够有效行使管辖权时,在政策的实际执行中采取了较为宽松的态度,一旦出现动摇其政治稳定的危机或不稳定因素,就立即关闭敞开的大门。这使得清初对内地流民的政策和态度呈现出禁止-有限开放-再禁止的特点。
3.禁绝蒙古土地政策从制定到实施的历史过程表明,清廷对蒙古人民更加重视。作为封建民族政策,虽然不乏民族隔离,但主要是拉拢和安抚蒙古人。康熙以后蒙古和中国的很多纠纷,清廷基本上都站在蒙古一边,就是证明。清军入关后,八旗将士因长期养尊处优不堪重负,蒙古骑兵成为清廷的可靠支柱。所以蒙古人“游牧土地狭小,到了失业的地步”才是乾隆皇帝最担心的。但清初的难民潮有着深刻的社会根源,绝非禁令政策这堵人为的“墙”所能阻挡。既不能抑制地主阶级对土地的兼并,也不能增强农民防灾抗灾的能力,更不能控制内地人口的迅速膨胀,解决人多地少的社会矛盾。这是清初以来清廷对内地流民屡禁不止的根本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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