项目监理进度报告3000字

公路工程监理费探讨毕业论文[2010-01-29 03:45]摘要:公路工程建设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一般采用“企业自检、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管理模式,其中社会监督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自己从事公路工程监理的经验,简要介绍了工程监理的一点:公路工程建设是国家重要的基础设施建设。为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一般采用“企业自检、社会监督、政府监督”的质量保证管理模式,其中社会监督是这一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本文通过自己从事高速公路工程监理的经验,简要介绍了对工程监理的一些看法以及在监理过程中如何开展具体工作。

关键词:公路工程监理

1监督体系的形成

早在工业革命前的16世纪,随着欧洲商品经济的发展和建筑领域的专业化分工,一些建筑师转而为业主提供咨询,解答疑难问题,或由公司监督管理,从此出现了工程监理。

近二十年来,西方发达工业国家的监督制度正朝着法制化、程序化的方向发展。监理制度逐渐形成了工程建设组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在西部工程建设中形成了业主、承包商、监理工程师三足鼎立的基本格局。

20世纪80年代以后,一些发展中国家开始效仿西方发达国家。我国结合自身实际,引入并建立了社会监督机制,对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

2.公路建设模式

在我国公路建设中,大致可以分为三种建设模式,一是建设、施工、养护三位一体,二是地方政府参与投资管理、公路部门负责监管的建设模式,三是建设、施工、养护分离的建设模式。这三种模式各有特点和优势,下面分别讨论。

2.1是建设、施工、维护三位一体。这种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1985之前的广西建设中采用。管理的主要约束是行政命令和施工单位的自我管理。1985之后,建设单位开始引入质量管理机制,成立专门的质量检查体系和QC质量管理小组。这种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2.1.1工程建设以行政管理为主,因为员工的绩效关系到员工的晋升和任用,员工更积极、更勤奋、更有主人翁精神;

2.1.2有一个比较完整的全面质量管理体系,就是QC质量管理小组,所有的技术问题都可以由QC小组攻关。

2.1.3可以集中优势兵力打攻坚战。但是这种模式存在很多问题,主要体现在:工期没有保障。因为施工、建设、维护都是自己的,对工期没有强烈的紧迫感,对什么时候完工也没有约束。

2.1.4投资无底洞。工程的投资往往会因工期的延误、材料价格的变化、部分工程内容的变更而增加,造成工程决算远大于投资估算的情况。

质量没有保证。虽然有QC质量管理小组,但工程质量主要看施工负责人的觉悟,责任心强的话可能会交一个优质的工程。如果责任心不强,工程质量就很难得到保证。

2.2地方政府参与投资和管理,公路部门负责质量监督。这种模式可以说是市场经济的产物。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要想富,先修路”已经成为大家的常识。地方政府开始投资高速公路,改变了原来单一的投资格局。并开始引入监督制度。这种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2.2.1由于地方资金的介入,地方政府出面征地拆迁。保证了工程的顺利进行,从而为缩短工期创造了条件;

2.2.2当地政府将尽力控制当地材料的价格,并可根据政策减免砂石等矿产资源税,从而降低整个项目的成本;

监理机制的引入在一定程度上保证了工程质量,但这种模式也存在几个问题:①监理的作用没有得到加强,监理项目在财务上没有否决权。②监理工程师的素质有待提高。没有独立的监督小组。(3)选择的施工队伍没有检查其资质和技术实力。2.3工程建设与施工监理分离模式这种模式强化了监理工程师的作用,监理工程师有权利也有责任。这种模式的优势主要体现在:

2.3.1通过招投标选择施工队伍,在审核其资质和技术实力方面有更大的主动权;

2.3.2加强监理工程师的质量控制,监理工程师有一定的财务否决权;

监理工程师对工程进度有一定的控制。但也存在几个问题,主要表现为:①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没有真正分离,会导致施工单位直接管理工程,变成行政干预。②监理队伍不是独立的法人组织队伍。监管人员都是临时抽调的,监管质量有待提高和加强。

综上所述,上面提到的三种模式都有各自的优势和问题。第一种模式是计划经济的产物。在中国,它还会长期存在,并且获得了很多优质项目。目前,我国大部分省市的公路基础设施项目仍采用这种模式。第二种和第三种本质上是一种模式,只是投资主体发生了变化。如果这两种模式都能解决各自存在的问题,并真正采用FIDIC条款进行监管和运营,都是很好的模式。

3实行建设监理的必然性

建设监理是一种内部监督机制。根据国际惯例的FIDIC条款,施工监理可以理解为:

3.1监理工程师的权力是在与业主签订的合同中赋予的,在业主与承包商签订的合同中明确,业主和承包商都必须服从,如有异议,只能提交仲裁机关仲裁;

3.2受业主委托监督和管理承包商的义务;

3.3提醒业主解决施工条件;

3.4审批承包商的竣工工程款;

3.5业主通过监理工程师向承包商反馈指令;

3.6当一方违约时,监理工程师应根据合同作出公证裁决,确定违约造成的损失。

以上六点基本体现了监理制的优越性,大力推行建设监理制,减少行政在过程中的直接参与。有利于工程建设的正常开展。这是市场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建设市场的必然产物。

4.加快监理单位建设

虽然公路监理工作早在1985就开始了,但似乎监理人员还没有形成稳定的队伍。监理工程师只是根据工程需要临时聘请,工程完工后再回到原单位。这样的监理人员素质很难提高,只有成立专门的监理公司,才能从根本上解决人员流动大的情况。监理公司可以探索以下形式:

4.1以交通厅为主导成立监理公司,从各个单位成立独立的分公司:设计院、科研院所、学校、路桥公司、区公路局、地方公路局等。形成一个松散的集团公司。每个分支机构都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在行政上受各主管单位管辖。能独立开展监督活动。分行只有在接受总行监管任务时才会联系。

4.2交通厅不设监理公司,由各单位根据自身能力组建,自由发展,平等竞争。隶属关系仍由主管单位管理。交通厅会成立一个监理公司,然后根据未来的发展逐步成立几个分公司。总之,组建监理公司有多种形式,无论采取什么形式,目前都是有一定条件的。公路工程是一个整体,公路工程监理是围绕合同管理对质量、进度、成本的有效控制。随着公路工程建设监理制度在实践中的引入和应用,适合我国国情的管理模式将不断发展和完善,并日益显示其优越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