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全球化与中国监狱管理体制改革
全球化与中国监狱管理改革
杨志春
摘要
全球化是世界发展的必然趋势,已经并将继续对中国的经济、政治和社会产生重要影响。作为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制度之一,监狱管理制度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与世界接轨的挑战。笔者试图通过比较现代西方监狱制度,结合我国监狱管理体制的现状,分析我国监狱管理体制的缺陷和不足,并根据全面参与全球化后的新形势,提出一些改革措施和建议。
摘要:全球化是人类文明发展的必然。参与全球化进程对中国的政治、经济和整个社会的改革具有重要影响。监狱管理制度是我国司法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将不可避免地面临与其他国家的制度保持一致的问题。通过比较世界各国的监狱管理制度,分析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现状和缺陷,试图为我国监狱管理制度的改革和完善提出一些切实可行的建议。
全球化,中国监狱管理和执行社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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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
全球化是人类发展过程中不可避免的进步趋势,它包括政治、经济和社会的全球化。监狱制度作为司法制度中的一项重要制度,也不例外。中国的监狱制度和其他经济政治制度一样,在全球化进程中面临着与国际接轨的问题。从人类发展的大趋势来看,一个制度在一个相对封闭的国家会逐渐向现代化和文明进化,但在封闭的环境下这个过程会非常缓慢。在中国积极全面参与全球化进程的背景下,监狱制度的现代化变得更加必要和紧迫。
应该说,经过50多年的发展,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国监狱管理体制取得了举世瞩目的成就,初步建立了具有自身特色的监狱管理体制,但总体来看,我国监狱管理体制的改革发展进程十分缓慢。落后的观念制约着制度的现代化,监狱管理制度的现代化水平与西方国家还有较大差距。
如何以全球化为契机,完成监狱理念的嬗变,确立科学的发展战略,实现监狱管理制度的现代化,是中国法治进程中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国外现代监狱管理制度比较
监狱行刑是国家刑罚权利的直接体现,是实现国家刑罚目的的根本保证。“监狱行刑伴随着刑罚的存在。只要需要刑罚手段来维持正常的社会秩序,就需要一定的监狱行刑作为刑罚的保障。”[1]当前,世界各国普遍面临犯罪率上升、监狱人满为患、监狱经费难以保障、监狱人权保障等问题。在此背景下,研究监狱制度现代化具有重要的历史意义。
二战后,西方国家非常重视监狱的立法和司法工作。1955年在瑞士日内瓦召开的第一届联合国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讨论了有关监狱和罪犯的一些问题,并做出了一系列相关决议。特别值得一提的是,会议通过了《囚犯最低待遇标准规则》,这成为国际社会关于监狱系统的第一部基本立法。《囚犯最低限度待遇标准规则》作为国际社会罪犯待遇的基本立法,虽然相对原则,但仍然对各国监狱立法和监狱制度改革具有指导作用。
从西方发达国家的总趋势来看,监狱行刑的进步越来越明显,文明行刑在当今世界各国的监狱行刑活动中占据主导地位。由于传统习惯和法律的差异,西方国家的行刑活动各有特色,但一些基本的现代监狱制度是各国共有的。下面简单介绍几种基本的现代监狱制度。
(一)限制自由的刑罚制度
限制自由刑制度或监狱替代模式(又称社区模式),是指从源头上对罪犯进行非监禁化处理或减少自由刑,通过扩大社会矫正的形式,发挥部分替代监禁刑的功能。这一制度的直接促成因素是日益严重的监狱危机。一位美国刑事法学家指出,监狱危机主要表现在四个方面:犯罪率上升;累犯率高;监狱犯人满了;监狱财政困难。现代西方国家的监狱当局煞费苦心地设计了许多措施和手段来矫正犯人的不良习惯,对遏制罪恶的犯罪浪潮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并没有从根本上扭转犯罪率和再犯罪率上升的趋势,监狱仍然普遍人满为患。1996年,美国有超过100万的囚犯。在英国,监狱过去关押一名囚犯,但现在通常关押两到三名囚犯。20世纪80年代,美国每年在囚犯身上的花费高达700亿美元。英国内政部1977公布的调查报告显示,按照当时的统计,需要新建800座监狱才能容纳他们,但要建这么多监狱需要5亿英镑,政府拿不出这笔资金,所以监狱拥挤问题终究无法缓解[2]。如何克服这些监狱危机,各国不一样,采取的措施也不一样。然而,同样的趋势是一些监狱科学家所说的“两极化”:即重罪犯被关押在监狱,而轻罪犯不被监禁或在量刑时从源头上减少自由刑的适用,罪犯被不监禁对待,自由刑的刑罚受到限制,即限制自由刑的制度。
关于限制自由的惩罚种类,美国很多法院选择“劳动补偿”的方式,即让犯人无偿为社区服务一定时间。以劳动报酬代替监禁,不仅可以减少监狱开支,而且对被害人和罪犯本人都有好处。美国阿拉梅达县法院每月允许400-500名囚犯选择某种劳动来赎罪。一旦犯人同意,就会根据其罪行的严重程度确定劳动时间的长短,从8小时到2000小时不等,一般会送到当地的非营利组织或社会组织从事某种适合犯人的工作。明尼苏达州自65438年至0972年实施劳动补偿以来,已有3000多人选择这种方式赎罪,效果明显[3]。
限制自由刑制度的另一种方式是家庭监狱,即被判刑后,犯人留在自己家里服刑,介于缓刑和监禁之间。俄克拉荷马州是美国第一个实施“家庭监狱”计划的州。此后,加利福尼亚州、纽约州、佛罗里达州、阿拉巴马州、康涅狄格州、特拉华州、印第安纳州和南卡罗来纳州相继采纳并试行。最大的是佛罗里达州,该州被判在家服刑的囚犯总数高达4700人[4]。当然,也有很多人质疑“家庭监狱”的安全性,担心将罪犯放在家里服刑会对社区的安全造成威胁,但这种方式一般只适用于部分未成年罪犯和情节轻微的初犯,一般不会对社会公众的安全造成威胁。
(2)开放式处理系统
用监禁代替肉刑和无期徒刑,是人类刑罚文明程度的一大进步。然而,监禁刑的适用表明,监禁刑并不完美,“监禁”是其适用后的一大弊端。(1)二战后,新经济推动了西方社会的快速发展,长期被囚禁的囚犯出狱后无法适应社会的问题越来越严重。在这种背景下,行刑社会化的理念受到了广泛的重视。法国学者认为行刑应该具有社会适应的功能,而芬兰学者则主张矫正机构应该“使罪犯机构内的环境尽可能模拟外界;最大限度地减少囚犯失去自由的感觉;促进而不是阻碍囚犯回归社会,减少拘留的不利影响”[5]。
在实践和立法中,一些国家将“促进罪犯适应社会”的行刑目的合法化。德国刑法第2条规定,执行死刑应当使被监禁者适应社会生活。奥地利的刑法规定,应帮助被监禁的罪犯“改变他们的方式,过上符合法律和社会要求的生活。”根据法国相关法律,刑罚执行的目的是使罪犯社会化。②在此背景下,体现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开放式处遇制度越来越受到关注。
开放治疗制度是教育惩罚思想的必然结果。在刑罚理论中,始终存在报应刑与教育刑的区分。传统的报应刑理论认为,社会报应观念是刑罚存在的正当性基础,刑罚是为了惩罚犯罪而设计的,刑罚的轻重取决于犯罪的严重程度。在这一理论的指导下,监狱的主要功能是限制罪犯的人身自由,使其与社会隔离。另一方面,教育惩罚理论认为,惩罚的本质不应该是惩罚,而应该是教育,使受刑人悔过自新,走向善行,这是适合社会生活的。其核心在于放大刑法的促进功能,压缩刑法的惩罚功能[6]。作为体现教育惩罚理念的重要手段,开放式矫正机构的出现是必然的。
开放式的处遇制度体现了行刑社会化和人性化的原则。行刑社会化是现代监狱制度中的一种进步思潮,是指调动监狱以外的一切社会积极因素,帮助和改造罪犯,保证和巩固行刑效果。行刑人性化是指在刑罚执行过程中,应当将罪犯作为人来对待,尊重其人格尊严,依法保障其基本权利,切实关爱其生活。行刑社会化要求监狱不仅是国家机关,而且是社会事业的一部分。对罪犯的预防和处理应该是全社会的预防和处理,这关系到对罪犯的教育和改造,应该利用各种社会手段对罪犯进行改造。在具体形式上,西方国家的开放治疗制度表现为以下三种制度:
1)走出去系统;又分为外出打工、外出上学、临时外出、释放前外出等制度,根据适用条件和对象的不同而有所不同。
1880年,美国马萨诸塞州一所女子监狱开创了罪犯在狱外从事社会工作的先河。1913年,美国威斯康星州通过了胡巴法案,正式确认了健身制度。从1959开始,美国各州广泛采用健身系统,1965年,美国。在欧洲,瑞典在1945率先采用了这一制度,随后苏格兰、英国、挪威、丹麦和比利时也相继采用。美国从20世纪60年代开始实行留学制度,1971年有3000多名罪犯外出留学[7]。
2)返岗休假制度;也就是说,对执行自由刑的人,因其在执行机关表现良好或遇有重大事故,给予一定假期,让其回家的制度。瑞典、英国、美国等国家普遍采用服刑人员返岗休假制度,瑞典是适用该制度最广泛的国家。英国的返岗休假制度原来只适用于少年管教所的犯人,现在普遍适用于普通成年犯人。
3)周末羁押制度这是一种允许犯人周末(包括周六日)在监狱服刑的制度。其目的是减少服刑人员的服刑时间,使其保持与社会和家庭的正常联系,既能达到惩罚的目的,又能收到教育的效果[8]。
(3)渐进治疗系统
待遇是现代监狱学中的一个基本概念,是指在监狱执行过程中对罪犯的待遇和待遇。累进处遇制度是将自由刑的执行分为几个阶段,根据罪犯的执行结果,逐步提高罪犯的待遇,以达到鼓励罪犯改过自新的目的。这种制度的特点是将罪犯的整个行刑过程分为若干阶段或等级,每个阶段或等级都有不同的待遇,体现了行刑个别化的思想。渐进性治疗制度自产生以来就在世界范围内引起了广泛关注,被誉为“百年最具生命力的制度”[9]。渐进处遇制度的理论基础是现代自由刑的剥夺程度规制理论,将罪犯的权利自由分解为三部分:
1)依法必须剥夺的部分。即作为惩罚存在的反映而必须被剥夺的部分。
2)依法必须保障的部分。即必须保护的罪犯的基本权利,这是现代刑罚中人道主义的体现,反对任何形式的酷刑,保护罪犯的基本生活条件。
3)手动调整,即改革机关的自由裁量范围。这部分要看罪犯在监狱里的表现。在监狱里表现好,剥夺就会少,保护就会多。反之,表现不好,剥夺多,保护少。当然,这个浮动范围严格限定在手动调节部分本身,不能越界侵蚀其他两部分。这种手动调节部分的出现,是渐进式治疗体系最基本的理论基石。以上内容可以表现为:③。
囚犯的权利:
剥夺部分-手动调整部分(动态调整)-保障部分
根据现代自由刑剥夺与规制理论,剥夺自由刑的核心部分是人为规制。累进制待遇制度的差别机制、激励机制、竞争机制都源于此。由于人工调节剥夺,现代监狱管理的一个重要概念——差待遇,即各种待遇水平之间的差别呈阶梯式分布。这里说的待遇差别,不是随意涨跌的差别,而是必须剥夺的部分和必须保障的部分能够充分实现的前提下的待遇差别。
正是上述的手动调节为渐进式治疗系统提供了理论基础。渐进式治疗系统充分利用了手动调节部分,其治疗水平建立在这个可调节部分内。累进处遇制度本质上是将可控部分划分等级,然后与罪犯的处遇挂钩,从而形成等级差别来管理罪犯。
累进处遇制度的实践基础或基石是罪犯在服刑过程中的改造表现。累进制的所有措施都来源于监狱改革的某种表现,是对监狱改革的某种表现的奖励。表现好就有好的待遇,表现不好就降低级别。现代商品经济的交换观念对累进待遇制度的产生具有基础性的推动作用。“服刑的表现可以用价值来判断,待遇作为一个特殊的价值砝码,作为一种奖励和激励的手段。这种新的关系把服刑表现和待遇挂钩,待遇就成了一种‘现金’。”【10】一个罪犯有什么样的改造表现,我们可以判断他的表现价值,确定一定的级别,用一定级别的待遇来“交换”。虽然这种关系的建立也有其弊端,如罪犯绩效考核的具体操作难度大、对监狱管理者的要求高、急功近利的倾向等。,作为现代监狱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其历史意义是非常明显的:
1)适应了市场经济的理念和需求,促进了现代监狱制度的进步趋势;
2)体现和符合监狱行刑个别化的要求;
3)为监狱管理增添了强有力的调节和激励手段。
现代西方国家广泛采用渐进式治疗制度。英国的累进处遇制度:最早出现于17和18世纪,一般将犯人的刑期从普通有条件释放分为四个阶段。德国的渐进治疗制度:无论是历史上还是现在,德国都是很少采用渐进治疗制度的国家之一。1912年第一所少年监狱建成后,开始试行少年犯累进处遇制度,但现在德国还没有实行少年犯和成年犯累进处遇制度。瑞士的渐进治疗制度:瑞士的渐进治疗制度是瑞士的三大矫正措施之一(渐进治疗、广义劳动和外部接触)。第一级是单独监禁,第二级是全日制集体监禁,第三级是半自由。
(4)监狱生产系统
严格地说,监狱生产制度不是典型的现代西方监狱制度。这里介绍西方国家的监狱生产制度,主要是为了便于与我国现行的监狱生产制度进行比较。
现代监狱的一个重要特点就是以劳动作为改造罪犯的手段,这一点中外基本一致。而西方国家的监狱生产体系相对成熟,对监狱生产有准确的定位。我们以英国和西班牙为例,介绍一下西方监狱生产制度的特点。
英国和西班牙都非常关注监狱生产。每个监狱都有很多生产项目,但规模普遍较小。虽然技术比较简单,但是注重先进技术、设备和管理的运用。
在英格兰矫正部,管理监狱生产的机构是设在该局的企业事务办公室,还成立了监狱企业公司(监狱企业)。该公司在网上这样介绍自己:“监狱企业的使命是对服刑人员进行生产性培训,让他们通过劳动掌握市场需要的劳动技能,让他们刑满释放后获得更多的就业机会。”[11]
西班牙的监狱生产体系比较有特色。西班牙政府根据1995第326号皇家法律,成立了“监狱劳动与服务组织”,简称OATPP。这个机构相对独立于监狱局,运作灵活。其主要职能有:一是组织监狱服刑人员的劳动生产;二是对罪犯的文化教育、文体活动和职业技能培训;第三是负责监狱服务。OATPP是非营利组织,类似于企业,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组织罪犯生产的主要目的是便于罪犯刑满释放后重新社会化,使罪犯在服刑期间学习一定的劳动技能,具备劳动能力。所有OATPP人员的工资由政府分配,这确保这些人员服务于改造监狱中的囚犯的目的,而不是在组织监狱生产中寻求利润。
纵观西方国家的监狱生产体制,最突出的特点就是强调监狱职能的单一化,即监狱的职能仅限于改造罪犯,监狱生产或监狱企业都是非盈利的,服务于改造罪犯和更好地让罪犯回归社会的目的。监狱生产组织一般由政府保障,政府为监狱职能的简化提供体制和财政保障。
二、我国监狱管理体制的现状和弊端
经过新中国成立50多年特别是改革开放20多年的发展,我国监狱管理体制的改革和发展取得了显著进步。但是,由于观念和体制的原因,我国的监狱管理体制与发达国家相比还比较落后。
(一)监管、企业和社会的统一,以及监狱职能的多样化
新中国监狱刚建立时,出于政治安全和劳改生产不与民争利的考虑,许多监狱建在远离城镇的边远地区。所有监狱都由省政府直接管理,所有监狱都由所有法规管理。这一做法对巩固新民主政权,实现社会稳定,有效改造当时的反革命分子起到了重要作用。然而时过境迁,当年行之有效的制度已经严重制约了今天监狱管理的发展。目前,由于监狱布局不合理,基本独立于地方社会,许多监狱形成了自我封闭、自成体系的小社会,监狱办企业,监狱办社会,社会负担沉重。
中国优秀的监狱企业和其他国家一样,都是为实现罪犯劳动改造而设立的。但在实际执行过程中,由于监狱经费保障制度不尽人意,“生产经营几乎成为与罪犯改造并重的监狱工作任务,形成了监狱经费事实上的主要保障和来源”[12]。1994《监狱法》颁布后,虽然监狱警察的“皇粮”和犯人的“狱粮”逐步由国家拨款,但目前监狱建设发展、监狱管理教育经费、监管设施经费、工人工资、狱警工资、犯人生活费和全部监狱社会服务支出的大量资金仍由监狱企业承担。
设计之初,设计者对监理、企业、社会混合多元体系的期望是带来转化与生产的相互促进,实现社会效益和转化效益的双丰收。然而,实践证明,这只是一个善意的愿望。监狱、企业、社会混合的多元体制,带来了监狱工作的复杂性和艰巨性。监狱、企业、社会的一体化,使得生产经营活动过多地占用有限的刑罚资源,牵扯过多的人和精力,造成监狱警察角色的矛盾和错位。更严重的是,政府把企业作为监狱经费主要来源的错误指导思想,造成了监狱经费的不稳定和不可靠。“当一个监狱不得不为生存而挣扎时,社会就不能指望它高质量地完成执行刑罚和改造罪犯的任务。”[13]
(2)改造罪犯的方式方法落后
监狱管理系统应该始终关注的一个中心是确保罪犯改造的质量。但是,光有这个美好的愿望是不够的,良好的改造质量需要先进合理的改造方法来保证。与国际先进水平相比,目前我国监狱的改革方法和手段还比较落后,落后的改革手段不能保证理想的改革质量。
改革方法和手段落后的第一个表现是片面强调自由刑的使用,非监禁刑的使用很少。自由刑取代肉刑和无期徒刑是人类刑罚史上的一大进步。目前,自由刑仍是世界上主要的刑罚类型。但是自由刑的弊端也是显而易见的,这一点在上一篇文章中已经有所论述。目前,世界刑罚发展的趋势之一是限制自由刑的适用。限制自由刑可以从两个方面实现:一是判决从源头上减少自由刑;另一种是对待罪犯不监禁,即用社会化的行刑措施代替自由刑。目前,社区矫正已在世界范围内得到广泛应用。根据2000年的统计,加拿大的社区矫正比例是世界上最高的,达到79.76%,澳大利亚77.48%,新西兰76.15%,法国72.63%,美国70.25%,韩国和俄罗斯,也分别达到45.9%和45.9%。而在中国,由于报应和重刑的长期影响,人们对犯罪和罪犯的看法往往被妖魔化,痴迷于监禁这种行刑方式。他们认为只有把罪犯紧紧地关在黑暗的监狱里(而监狱被妖魔化了),他们才能被改造。因此,大多数罪犯被判处有期徒刑或无期徒刑,被严格限制在几乎与世隔绝的狭小空间里进行“劳动改造”。
受这种封闭保守的“篱笆”意识束缚,监狱管理普遍形成狭隘、封闭、保守的思维定势和行为习惯。据统计,我国目前有700多所监狱,其中约47%位于县城甚至乡镇以下的行政区域,70%以上位于交通不便的偏远地区[15]。在这种封闭的环境中,在执行自由刑的过程中,罪犯的改造主要是通过“填鸭式”的思想教育和高强度的劳动来实现的。这种形式的改造效果很不理想。④
改革方法和手段落后的第二个表现是监狱管理中片面强调安全。目前,我国监狱管理中存在一种倾向,即只要监狱内没有闹事,没有犯人越狱,监狱工作就一定会做好,目标就一定会实现。不可否认,安全是监狱工作和监狱管理的首要问题。强调安全没有错。然而,对囚犯的矫正(改造)是监狱的首要职能。要正确认识安全与改革的关系:安全是改革的前提和基础,改革反过来又会影响安全。良好的改革效果可以消除监狱中的危险因素,创造安全的监管环境。安全和改革应该良性互动。但追根溯源,完成对犯人的矫正,才是监狱一切工作的最终目的。如果片面强调安全问题,忽视刑事矫正,必然会产生一些负面影响。正如美国尤金·米勒教授所指出的:“把安全防范放在首位当然没有错,但当安全防范成为实质上排斥监狱管理其他方面的主要作用时,这个监狱与其说是一个矫正机构,不如说是一个关人的仓库。”[16]
(三)分类体系不完善
罪犯分类是监狱管理中的一项基础工作。只有对监狱中的犯人进行科学合理的分类,才能真正体现刑罚个别化的思想,才能有效落实现代监狱制度中最重要的制度——累进处遇制度。监狱管理中的分类工作可分为静态分类和动态分类。前者是指服刑人员入狱时按照一定的标准进行分类,后者是指在改造过程中根据服刑人员的改造表现进行定期的重新分类。
在静态分类上,目前我国大部分监狱将罪犯分为财产型、暴力型、情欲型和其他类型。这种分类存在以下问题:
1)分类标准不统一。比如财产型和情欲型是基于犯罪对象的特征,而暴力型是基于犯罪手段的特征,所以会出现一个犯罪行为可以归为多个类型的情况。例如,强奸罪可以根据犯罪行为的客体特征归为情欲型,也可以因为犯罪手段的特征归为暴力型。
2)分类标准不科学。目前使用的分类标准主要是从学术角度确定的。但在实践中,犯罪行为纷繁复杂,现行的分类标准很难体现这些差异。
3)分类标准的选择和定位不准。传统的罪犯分类侧重于从犯罪学和刑罚的角度研究犯罪现象,罪犯以群体的形式成为其研究对象;监狱罪犯分类管理应从监狱学的角度出发,以改造罪犯为重点,以罪犯个体为研究对象,实现刑罚个别化。[17]
我国监狱管理分类分级制度不完善的另一个表现是只注重静态分类,忽视动态分类。如上所述,这种动态分类是渐进治疗制度的实践基础,对渐进治疗制度的实施具有重要意义。这种分类的缺失阻碍了我国先进的监狱管理制度。
(D)监狱财政保障不足,囚犯劳动被节约。
从另一个角度看,罪犯劳动的节约也是监狱生产的节约,是指监狱企业在生产过程中片面追求经济利润,违背了监狱企业生产为罪犯改造服务的宗旨。
监狱企业生产的节约化是我国监狱企业与社会一体化多元化体制的直接结果。在监狱、企业、社会一体化的多元体制下,监狱经费得不到可靠保障,社会负担沉重,生存压力大。监狱企业的收入是监狱经费的主要来源。在这种情况下,监狱工作的中心任务是如何有效地组织犯人生产,追求企业的经济利益,努力实现企业的利润,而监狱唯一应该具有的功能却被遗忘了。
劳动,在监狱改造制度设计之初,是改造罪犯的一种手段。罪犯在监狱工作的目的是出狱后更好地融入社会。而中国的现状是,监狱被迫将罪犯的劳动和监狱企业的生产作为经济手段,监狱管理人员和服刑人员被迫每天辛苦工作,以保证监狱的生存。怎么能要求监狱保证改造质量呢?目前,我国监狱管理部门也在一定程度上认识到了这一点,并进行了一些改革。考察江苏监狱系统历年的财务统计数据就可以证明这一点:
表1:江苏省监狱系统监狱生产占监狱财政支出的比重[18]
1991年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82.3% 80.02% 83.47% 77.56% 65.94% 52.21% 47.31% 40.10% 36.16%
表2:江苏省监狱财政拨款占监狱总支出比例统计[19]
1992 1993 1994 1995 1996 1997 1998
1999
19.98% 16.53% 22.44% 34.04% 47.79% 52.69% 59.90% 63.84%
从上面两个表可以看出,江苏监狱系统的监狱生产保障功能在减弱,相应的,国家对监狱经费的保障在逐渐增强。这种趋势反映了未来监狱的发展趋势。但由此可见,即使在东部发达省份,监狱生产仍占监狱收入来源的很大比重,更不用说经济欠发达的中西部省份了。从全国范围来看,监狱企业收入和罪犯劳动补偿费仍是监狱财政收入的主要来源,监狱经费保障不足、监狱企业生产化和罪犯劳动经济化仍是制约我国监狱管理体制现代化的重要因素。
第三,全球化进程中中国监狱管理体制改革的构想。
积极参与全球化,是中国与世界各国共同推进人类文明进程的新起点。在全球化的过程中,必然面临一个与世界接轨的问题。从人类文明发展的规律来看,这往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