赞美中国的纸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实施及存在的问题
(一)个人所得税法的制定和实施
个人所得税法最早于1980,10年9月制定颁布,主要适用于外国人和我国极少数国民。当时因为群众收入普遍较低,绝大多数人还离门槛很远。如果他们能“上线”达到门槛,那将是莫大的荣幸。6月365438+10月31、1993随着国民经济的持续发展,国家修订颁布了个人所得税法,于6月1994日实施,起征点定为800元/月,工资薪金所得适用九档税率(见表1)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主要目的是对超过800元/月的高收入少数群体进行调控。这个时候群众的收入一般在200元/月左右,大部分人要达到800元/月还需要很多年。因此,这部法律的制定是合理的,社会反响是相当稳定的,实施起来也是相当顺利的,不需要频繁调整起征点。
(二)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二次调整及存在的问题
随着时间的推移和国民经济的持续快速发展,一方面,绝大多数人的月收入已经超过了原来的起征点800元/月以上;另一方面,民营经济的快速发展,随着一些极高收入人群的出现,扩大了收入差距,同时中等收入白领也逐渐形成。原方法从1993 10推出至今,十几年不变。显然跟不上人均收入的快速增长和收入差距的扩大。对于群众来说,似乎是“人头税”,国家在调控的主要目的上失去了应有的作用。随之而来的矛盾导致广大群众怨声载道,社会反应激烈。2007年6月29日,国家发布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6号,《NPC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但由于国家财政收入等原因,起征点仅调整为1.600元/月,其他规定不变。表面上看,幅度调整了一倍,所以起征点内的人数略有减少,但按照2007年浙江省职工人均收入计算,已经达到22068元(1.839元/月)。这种调整方法是杯水车薪。因此,2008年2月18日,《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第二次修订,起征点调整为2000元/月,并于2008年3月实施。其他法规变化不大,保护中低收入阶层收入的倾斜和公平的目标变化不大,但对于相当一部分高收入和暴发户来说。人民群众从这两次调整中并没有得到太多的好处,征收个人所得税作为财政收入稳定增长的一部分的好处一直被保留。纵观国外如中国的新家坡、澳门等地,当财政收入增加到一定程度时,就用现金红包回馈民众,就像中国的东莞一样,部分财政收入也回馈给部分生活困难的市民(据2008年6月26日《21世纪经济报道》达夫撰文),以缓解物价上涨带来的民生压力,虽然只惠及少数人,但毕竟效果不错。
第二,再次调整个人所得税的建议
尤其是近几年,国际通胀逐渐形成,有加速的趋势,尤其是东南亚,比如越南等国。随着原油、煤炭、铁矿石原料、民生大米的快速涨价,通货膨胀如火如荼,一些国家的国民经济陷入困境,人民生活水平倒退,美国的次贷危机远未结束。中国国内的通货膨胀也在逐渐形成,一些民生产品的价格扭曲很大。随着原材料价格的大幅上涨,水和电的价格亟待提高。为了保证人民生活水平的逐步提高,培育和壮大中产阶级,政府应该把个人所得税作为回馈人民的重要手段进行调整。所以,在目前的经济环境下,个人所得税应该尽快再次调整。
(一)调整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增加个人实际收入。
第二次调整并没有因为个人所得税起征点的调整而导致国家财政收入的减少。相反,个人所得税还在逐年增加,而且增加的幅度相当可观。根据近年来国民经济持续快速发展、个人收入和家庭消费、家庭养老助老等需求。另外,虽然目前我国没有统一的中产阶级标准,但大多数人认为中产阶级年收入应该在5-1.2万元/年之间,因此将个人所得税起征点调整为6000元/月比较合适,这样中等收入以下的居民衣食无忧,家庭有一点积蓄。能够从容应对养老、医疗、教育、住房等居民家庭的重大支出和旅游等娱乐活动,同时兼顾个人所得税起征点在一定时期内“一劳永逸”,不像前两次调整。
(二)扩大税率范围,用“橄榄”模式培育广大群众的收入。
“橄榄型”模式是指一个国家的中产阶级占大多数,即橄榄的中间部分,高收入、暴发户、贫困户占一小部分,越少越好,即橄榄的两端。目前国家正在倡导构建和谐社会,和谐社会的基础是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强大。国家富强的基础是最大限度地减少贫困,消除贫困,大力培养中产阶级,即广大群众的收入要创造出“橄榄形”的模式。构建和谐社会,国家需要培育广大群众的“橄榄形”收入模式,也就是说要培育壮大中产阶级,使这个阶层成为社会的主流和国民消费群体的主力军,也为社会稳定提供良好的基础。虽然个人所得税调整了两次,但是现在的税率系列和十几年前的税率系列距离一点都不差。例如,按2007年浙江省职工人均收入计算,已与1994年相差近10倍,明显与当前实际情况脱节,不符合以“橄榄型”模式培育广大群众收入的要求。所以应该根据当前国家经济发展和群众收入情况进行调整,以迎接“橄榄型”社会的到来,然后再根据三年后的情况考虑是否调整。根据培育群众收入的“橄榄”模型,合理调整见表3(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企事业单位承包经营、租赁经营所得的五档税率调整不再说明)。
(三)建立个人退税制度,鼓励国民消费机制。
个人退税制度是指公民在年末特定时间内办理个人所得税申报汇算清缴时,凭有效凭证(发票等)办理相应的退税手续。)如年内购买的汽车、家电等。这样做的目的是为了鼓励国民消费,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也是为了促进科学进步,加快技术升级,这也是西方国家的普遍做法。我国的个人所得税法是参照国际上的通行做法制定的,但实际上只是借鉴了这一部分,退税、赡养等其他政策几乎没有考虑,退税的条件也只有多缴、伤残等极少数人符合。我国颁布个人所得税法之初,国民经济生产率和居民消费能力低下,信息闭塞,还是符合国情的,但现在显然不是这样。目前,信息流通突飞猛进,成熟健康的国民经济正在发展。推动科学进步,加速技术升级需要国民消费,所以是时候考虑建立全面的个人退税制度了。
(四)以家庭为纳税单位进行研究,减轻个人负担。
以家庭为纳税人是指,如果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是6000元,如果家庭是单身家庭,即月收入10000元的一人家庭,那么这个月扣除6000元后,家庭还有4000元(10000-6000)按个人所得税税率缴纳所得税;如果这个家庭是三口之家,也就是三口人,只有一个人有收入来源,月收入为10000元,那么这个家庭每个人当月平均收入为3333元(10000/3),6000元起征点以下不需要缴纳个人所得税。在时机成熟时,适时引入以家庭为纳税单位,比以个人为纳税单位更合理、更科学。家庭是一个国家最基本的组成部分,家庭的稳定直接关系到社会的稳定。因此,以家庭为纳税主体,可以真实反映人均收入和负担水平,更好地体现人文关怀,更好地照顾家庭中的其他人,可以直接为个人和家庭减负。
(五)建立个人税收账户,及时制定反馈机制。
反馈机制是指政府根据个税账户积累情况设定一定比例,在一定情况下回馈给纳税人。随着国有企业退出竞争领域,多元经济迅速占领了国民经济的各个领域,市场化竞争日趋激烈。因企业倒闭而导致的失业、人员减员等现象越来越多。目前,除了公务员和事业单位员工,我国的社会保障还处于初级阶段。因此,当纳税人在失业或生病时变得虚弱或困难时,只靠失业或救济金生活是非常贫穷的。但政府将已缴纳的个人所得税账户的一部分返还给纳税人,既能帮助困难群众,又能消除社会不稳定,促进和谐社会,是非常合理和科学的。最近,税务部门正在尝试为所有员工申报个人所得税,并建立个人税务账户。从目前的运行机制来看,情况良好,也为反馈机制提供了可操作性,应尽快全面推广应用,为个税金额的可追溯做准备。
在国家的重视下,通过合理调整个人所得税法,减轻人民群众的实际负担,促进人民群众健康消费,保证国民经济持续健康快速发展。人民安居乐业,国家强大了,国家倡导的构建和谐社会就会更快实现,中华民族就会迎来更加美好的明天。
参考资料:
1,NPC常委。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Z].2007-06-29 .
2.国务院。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实施条例》的决定[Z].2008-02-18。