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论文
随着社会和法律的发展,我们已经开始思考修改我国的民事诉讼法。本文主要阐述
当代民事诉讼法的发展趋势和新情况,对这些发展趋势和新情况的探讨将有助于进一步完善我国的民事诉讼制度。
一、民事诉讼法的宪法化
与过去相比,民事诉讼法表现出高度的宪法化倾向,强调民事诉讼法必须符合宪法。公民的
程序法是宪法的具体实践,从这个意义上说,它可以被称为“适用的宪法”。民事诉讼法宪法化是当今世界各国都必须认真面对的问题。在民事诉讼法领域,如何全面践行宪法的精神、原则和规范,从以下几个方面进行简要阐述。
第一,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保证宪法所确立的法律目的的实现。在这个前提下,现代
民事诉讼法的目的是多样的:保护私权,解决纠纷,维护和统一法律秩序,政策形成的功能,维护整个社会的政治秩序和国家权力的合法性。一般来说,民事诉讼的许多目的是密不可分的。但是,对于当事人来说,保护私权和解决纠纷是他们利用民事诉讼的最直接的目的。国家有责任保护其公民,国家建立民事诉讼制度首先应符合当事人的诉讼目的。至于私权保护和纠纷解决以外的目的,多是国家考虑。对未被现行实体法认可的合法利益给予诉讼保护,特别是现代诉讼大量出现后,民事诉讼促进实体权利和政策形成的功能日益明显。现代社会对诉讼寄予了更高的社会期望,通过诉讼重新分配社会资源等社会功能越来越受到重视。
第二,就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而言,许多国家的宪法一般都规定了法官独立原则,而我国宪法则有。
使法院独立。公开审判得到宪法和程序法原则的承认。几乎所有国家的宪法都规定了平等原则,确立了国民平等地位和国民待遇原则;从权利的角度看,即公民享有平等的权利,这体现在民事诉讼法的当事人平等原则中。与辩论主义和惩罚主义相对应的是司法被动原则,它可以看作是宪法自由在民事诉讼中的具体体现,同时由于它解决的是私权之争,尊重当事人的诉讼自主权是合理的;从权利角度看,当事人对其诉讼权利的处分涉及程序选择问题,辩论原则体现了诉讼听证权的内容。
再次,就民事诉权而言,公民享有民事诉权的法律依据首先是宪法,诉权是宪法赋予的。
公民请求司法救济的基本权利。上诉权的“宪法化”是现代宪政发展的趋势之一,而且这种趋势日益具有普遍性。如今,许多国家和地区都将诉权上升为宪法中的基本权利。可以说,其实各国都承认国民有上诉权(司法救济)。笔者认为,我国宪法应当明确规定公民享有上诉权及其保护性条款,以此来明确和彰显上诉权的宪法地位和价值。将民事诉权上升为宪法基本权利,实际上是法院不得违法拒绝审判的宪法义务。
第四,就当事人的基本程序权利而言,大致可以分为:程序参与权、程序选择权和公正的程序适用。
寻求权力,获得及时管辖权。参与程序的权利一般包括收到程序通知的权利和审理诉讼的权利。收到程序通知的权利意味着当事人应充分了解程序的进展。德国和美国一直主张有效获得程序性通知的权利是一项宪法权利。德国宪法法院的判例法决定了上诉法院应当承担通知服务。美国最高法院认为,缺乏程序通知应被视为侵犯当事人正当程序权的案件之一。诉讼听证权包括以下基本内容:当事人有权在审判程序中提出申请、主张事实、出示证据;另一方应该能够被告知这一点并陈述他们的意见。即使法院依职权调查,也不得将当事人没有提出的事实和证据作为判决的根据。在民事诉讼领域,程序选择权主要是指当事人有权在民事诉讼法规定的范围内选择诉讼程序和其他程序事项。《宪法》还保障各方的基本程序权利,如公平程序索赔权和及时裁决权。公正程序请求权是当事人依据法律要求独立的法院和法官进行公正审判(程序正义和实体正义)的权利。取得及时管辖权是指当事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请求法院及时审结案件的权利。公正及时的审判是法治国家的要求。
第五,就法院判决而言,任何忠于法治的司法系统都需要合乎逻辑和令人信服的判决。
成为一个组件。判决的事实、理由和适用的法律依据构成判决的理由。判决书认定的事实和理由,即经过法庭辩论和法庭审查确认的事实和理由,是法院作出判决的事实依据。法律依据,包括法院判决所依据的实体法规范和程序法规范。一些国家的宪法明确规定了法院附上判决理由的义务(希腊、土耳其、西班牙、比利时等。).而在其他国家,根据法治国家的原则,不允许完全排除法院附加判决理由的义务。
第六,宪法应该要求诉讼程序的稳定性(可预测性)。宪法对诉讼程序可预见性的要求包括
程序运行的稳定性和程序结果的稳定性。前者是指当事人在对程序结果有一定预测的前提下,有序地实施诉讼行为。因此,民事诉讼法规定了重要诉讼行为的行使要件(如起诉要件)和程序顺序,便于当事人选择程序和实施诉讼行为,禁止法院和当事人随意变更程序。后者是指国家司法机关按照公正程序作出的判决是确凿的,即禁止当事人就同一案件重复诉讼,禁止法院重复审理。(3)第二,民事诉讼法的衔接。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的民事诉讼法有共同之处,如强调法官中立和当事人平等、公开审判、直接言词原则、辩论和处分等。关于辩论,强调的是双方之间
辩论中没有出现的事实不能作为判断的依据;应当以无争议的案件事实作为判决的依据;法院对案件证据的调查仅限于当事人在辩论中出示的证据。处分主义强调法院只能在当事人的诉讼请求范围内作出裁定,当事人可以通过申请撤诉和诉讼和解的方式结束诉讼。为了适应社会和诉讼的新形势,两大法系国家和地区开始对过时的民事诉讼制度进行改革,包括吸收和借鉴对方的长处,从而在包括民事诉讼法领域在内的整个法律领域呈现出趋同的趋势。比如,过去德国诉讼的情况大致是,由于当事人往往在没有充分准备的情况下直接到法院进行审理,结果通常是当事人对案件的争议要经过几个开庭才能得到澄清,诉讼拖延往往不可避免。因此,在1976中,德国借鉴了美国的做法,将庭审分为准备和主辩两个阶段。准备阶段主要解决了明确论据和交换证据的问题,然后进入主辩论阶段,判决尽量在口头辩论后做出。过去,在美国的审前准备程序中,过分强调当事人或律师的程序能动性和法官的消极地位,导致当事人滥用发现程序,重复发现证据,导致诉讼速度慢,成本高。对此,美国从20世纪70年代中期开始,对审前准备程序进行了修改和完善,并参照德国民事诉讼法加强了对法官权力的处理,如限制证据发现的时间和频率等。
在全球化背景下,为了顺利开展经济、贸易和文化交流,以及有效、便捷地解决跨国和跨境问题
在区域性民事纠纷中,各国都在积极探索民事诉讼制度的趋同或统一。这一努力也反映在下文将要讨论的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中。与此同时,历史文化、社会经济和政治制度相同或相似的国家和地区(如拉美和欧洲国家)都在积极探索制定统一的民事诉讼法。
必须强调的是,民事诉讼法的趋同或统一并不消除各国或两大法系民事诉讼法之间的差距。
由于两大法系国家历史文化的深远影响,其民事诉讼制度的差异将长期存在。至于什么时候国家或者两大法系国家的民事诉讼法高度或者完全统一,现在还很难判断。
④第三,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
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也是其趋同的一种具体形式,这里单独介绍,是为了突出其国际化。
民事诉讼法的国际化主要表现在,一些国际条约明确规定了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和当事人的诉讼和程序的基本权利。例如,《世界人权宣言》第八条规定:“当宪法或法律所赋予的基本权利受到侵犯时,人们有权要求主管法院给予有效的救济。”第10条规定:"在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或审理对被告的刑事指控时,人们有权在完全平等的情况下获得由独立和公正的法院进行的公平和公开的审判。《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第14条第1款规定,法庭面前人人平等,在审理对被告人的刑事指控或确定当事人的民事权利和义务时,人们有权得到依法设立的独立和无偏倚的法庭的公正和公开的审判。
第四,民事诉讼法程序的专业化
民事诉讼法的多元化首先表现在传统的一审程序、上诉程序和再审程序的设立。存在
当今社会,民事诉讼法的多元化主要表现为程序的专业化。比如:一是审查实施单独立法。即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应当分开立法。前者一般称为民事诉讼法,后者一般称为执行法。如日本和台湾省。德国、中国内地和澳门采用的是审判和执行立法:民事审判程序和民事执行程序规定在民事诉讼法中,俗称民事诉讼法。
目前,我国理论界和实务界正在积极讨论制定执行法。
第二,民事特别程序的立法。民事特别程序是相对于普通诉讼程序而言的。来自世界各国的民政事务
根据诉讼法的规定,特别程序可分为:1适用于民事权益纠纷的特别程序,主要包括:(1)诉讼标的具有特殊性质的诉讼程序,如人事诉讼程序。日本分别制定了人事程序法和家事审判法。(2)专门设立的简易特别程序,如证书诉讼程序。另一种简易程序是通常诉讼程序的简化程序,如简易程序(属于我国通常的诉讼程序)、小额诉讼程序等。非诉讼程序。关于非诉事件的程序,一般有两种立法例:(1)民事诉讼法中规定,这类非诉事件与诉讼案件和民事权利的确定密切相关,如财产限制案件、宣告死亡案件、公示催告案件等。
(2)单独立法,如德国的非诉讼管辖法、奥地利的非诉讼管辖法、日本的非诉讼管辖法
中国台湾地区的诉讼程序法、非诉讼程序法等。
此外,在现代社会,民事诉讼法将包含越来越多的新的科技因素。民事诉讼法的科学技术可以
它会带来低诉讼成本和便利,但同时也会冲击传统的诉讼观念和制度。就互联网和数字通信技术而言,在经济和日常交往中形成的电子材料,利用互联网到世界各地和国内调查取证,通过电子邮件发送法院指令和诉讼文书,其法律效力如何?如果采用多媒体视频会议的方式交流案件事实和法律意见,是否会失去法庭传统布局和服饰给法律诉讼增加的正当性和庄重性?会对当事人直接见面,证人亲自出庭的观念,以及直接言词原则等产生什么影响。充分认识和合理解决这些问题是当务之急。
无论如何,民事诉讼法应当充分合理地接受现代技术,问题的关键是如何充分合理地利用现代技术。1999在8月份国际诉讼法学协会举办的第11届世界诉讼法学大会上,已经讨论过这类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