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赶上这篇论文,我们需要一些关于中国被监禁和未被监禁的囚犯人数的数据。

对我国行刑社会化的现实思考

摘要:刑罚执行社会化就是要重视社会因素在刑罚执行中的作用,使罪犯容易回归社会,塑造符合正常社会生活的信仰和人格。传统的监狱行刑环境存在许多不利于罪犯社会化的弊端,监禁刑的行刑改革成效极其有限。本文试图通过对行刑社会化的现实思考,构建符合中国国情的行刑社会化模式。

关键词:行刑社会化监狱

关于实现行刑社会化的思考

徐梅周志军

摘要:行刑社会化关注的是行刑过程中的社会因素。它帮助罪犯回归社会,为他们建立一个正常的生活环境和符合社会的人格。传统的监狱行刑方式在帮助罪犯回归社会方面存在诸多障碍,对改造罪犯的人格作用不大。本文试图从实现刑罚执行的角度出发,构建适合我国国情的刑罚执行社会化路径。

关键词:刑罚执行;监狱;社会化

一、行刑社会化内涵解读

自从有了刑罚,就有了执行活动。作为刑罚的一种执行活动,执行与刑罚本身密切相关。但刑罚运动有其内在规律,其基本趋势是刑罚由重到缓。在自由刑统治刑罚体系之前,死刑和肉刑大行其道。文艺复兴之后,资本主义的自由、平等、人道观念深入人心。人们越来越认识到死刑和肉刑的残酷和野蛮,废除和限制死刑和肉刑的要求日益强烈。于是,自由刑开始成为刑罚体系中最重要的一种刑罚。正如日本学者福田平和大冢仁所认为的:“刑罚史本来就是人类的历史,记载着人生观的变迁。至19世纪,一度占据刑罚宝座的肉刑、死刑逐渐被自由刑取代。”①纵观自由刑的发展史,可以看出世界各国的自由刑都是从单纯的惩罚向惩罚与改造相结合的方向发展的。现代自由刑的刑罚不仅包含剥夺罪犯自由、从严惩处等惩罚性内容,还包括吸收管理对罪犯的文化、技术教育、劳动教养和心理矫治。监狱教育、科学管理、组织劳动和心理矫治是刑罚的执行。行刑方式从残酷的肉体刑到在监狱中执行的自由刑,再到本文所说的与社会密切相关的行刑社会化,这是历史发展的趋势。

所谓行刑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禁刑的某些弊端,使刑事执行服务于罪犯社会化的目标,应当慎用监禁刑,尽可能对罪犯适用非监禁刑,使其在社会中接受教育和改造;同时,对于因严重犯罪需要监禁的罪犯,要尽可能地让他们接触社会,让社会尽可能地参与到刑事矫正事业中来,使刑事执行与社会发展保持同步,为罪犯顺利回归社会创造有利条件。这一定义强调了行刑手段与行刑目标的统一,即通过社会化行刑实现罪犯社会化的目标。②行刑社会化理论兴起的原因是刑罚发展的必然结果,是人们重新审视刑罚和行刑效率后的一种全新的刑罚思想。行刑社会化基于刑罚人性化的理念,要求将人权和尊严置于至高无上的地位。以人格矫正为前提,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目标的行刑社会化体现了行刑的人文价值,可以说是行刑人性化的深度发展和必然归宿。行刑社会化的理论背景是教育惩罚理论的兴起,这种理论将惩罚视为教育罪犯的一种方法。它认为人的可塑性很强,在一定条件下可以行善也可以作恶。要扩大教育力量,巩固好的方面,缩小和防止坏的方面。为了达到教育改造罪犯的目的,应当选择各种适当的方法,不仅要使用监狱措施,而且要广泛使用非监禁刑。在他们刑满释放后的一段时间内,要进一步加强对他们的教育和保护,真正起到巩固行刑成果、防止重新犯罪的作用。

二、传统监狱行刑的弊端

罪犯是犯罪行为的主体,也是惩罚的主体。传统意义上,惩罚犯罪的地方是监狱。但监狱模仿的社会环境,未必是犯人结束刑罚后将要面对的生活环境。“自由刑在消除罪犯人身危险性的同时,也可能剥夺其主观能动性。正因为如此,笔者认为监狱环境存在诸多不利于罪犯社会化的弊端:一是监禁压抑了人的一些基本需求。监禁是除死刑之外对犯罪的最严厉惩罚。剥夺自由必然会对犯人造成一定的痛苦,因为自由是公民享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自由的剥夺,异性关系,长期的异性关系,会导致很多服刑人员高度的性压抑和痛苦。第二,监狱给罪犯打上“制度化”的烙印,制造病态人格。”把一个人关在戒备森严的监狱里多年,告诉他每天睡觉和起床的时间,告诉他每分钟要做什么,然后把他扔到大街上,指望他成为模范公民,这是不可思议的。“(4)因为罪犯的生活是完全制度化的。美国电影《肖申克的救赎》中有一段精彩的对话,通过一个囚犯之口,对监狱生活的“制度化”效果进行了简单而深刻的描述:“监狱生活是一种例行公事,服刑50年后被准予假释的囚犯老卜,在得知自己将被假释的当天,故意袭击自己的狱友,希望能在监狱里度过余生。". "第三,监狱行刑对罪犯家庭的负面影响。正如陈兴良教授所指出的,尽管现代社会中惩罚已经减轻,但只要惩罚存在,它就只能给罪犯带来痛苦。这种痛苦不仅给罪犯带来痛苦,对其家庭的负面影响更大。单亲家庭数量的增加以及没有父母照顾的儿童最终流落街头的事实都是社会不稳定的原因。第四,虽然监狱企业为罪犯学习劳动技能提供了一定的条件,但由于监狱企业的专业范围和企业的整体技术水平,罪犯学习的知识和技能水平仍然有限,不能满足社会发展的需要,往往使罪犯回归社会时无所适从。

第三,中国行刑社会化的现实建构

行刑社会化要求放松罪犯的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生活技能和相关的社会知识,最终促进罪犯回归社会。罪犯作为社会的少数,在强大的国家暴力机器的控制下,处于弱势地位。如何更好地塑造罪犯符合正常社会生活的信仰和人格,顺利回归社会?

(一)推进监狱行刑社会化,提高监狱行刑水平。

实行开放式治疗制度,开放式治疗是相对于封闭式治疗而言的,其特点是打破了传统监狱的高墙,大大降低了身体的约束力,增加了对犯人的信任。设置开放治疗的级别可以促进罪犯尽快回归社会。促进罪犯适应社会,缓解或消除罪犯社会化滞后的矛盾,是市场经济社会对监狱工作的必然要求。监狱设定开放待遇等级后,罪犯只要积极接受改造,就可以获得开放待遇。接受开放治疗的罪犯可以直接参与社会生活,尽管他们不是完全自由的。获得开放式治疗的罪犯,基本上可以全方位接收到社会发展的信息,同时能够掌握更符合社会需求的知识和技能。如果犯罪分子直接服务于技术更新相对较快的企业,更好地满足社会现实的需求,可以促进他们掌握更高级、更实用的技能。这样可以缩短罪犯的社会化时间,缩短与社会的距离,促进罪犯尽快适应社会生活。目前开放治疗主要有三种形式:⑤野战制、探亲假制、设施内半自由制。所谓场制,也叫“工作假释”,即组织犯人在没有看守的情况下,像其他人一样到监狱外的社会企业工作,工作后再回到监狱生活。⑥比如英国的“开放式监狱”,法国的“半自由制度”,美国的“中途训练中心”和“释前辅导中心”,中国台湾省的“外籍服务制作人”,都是这样的方式。我国可以建立开放式的待遇制度,通过组织符合条件的表现悔改、积极接受改造、出狱后不会危害社会的罪犯,为罪犯创造新的劳动机会,也可以调整在监狱劳动岗位不足时,监狱可以组织符合条件的罪犯在社会上开展劳务承包活动。当监内劳动力短缺时,监狱可以收紧监外劳动活动,以满足监内需要。

行刑个别化原则要求对不同的罪犯区别对待。因为为了使以改造罪犯为目的的刑罚真正收到公正合理的良好效果,我们应该做出不同的酌定刑。⑦针对罪犯的不同待遇,应提供不同的监禁设施。这些拘留设施应该能够满足罪犯对自由的不同要求。于是,出现了不同程度开放的监狱或监区。笔者认为我国成熟的地方应该考虑建立半封闭式监狱(或称中级监狱)甚至全开放式监狱。半封闭式监狱可以适用于即将刑满释放的犯人,让他们白天在附近的作坊或车间和普通人一起劳动,自由交流,晚上点名,核实后投入监狱。这样可以让它接触社会,为释放后的社会正常生活做准备。开放式监狱是指不使用墙、锁、看守等有形手段防止犯人逃跑的一种新型监狱。唯一用来维持监狱纪律的,就是随时被送回封闭监狱的威胁。开放式监狱中的囚犯不受严格和持续的监视,可自由接受责任培训、教育和工作。开放式监狱往往适合正在服短期自由刑或即将服刑的犯人。我们已经指出,在刑罚运动的历史进程中,刑罚总是从严厉发展到宽大。这是刑罚运动的基本规律。推进监狱行刑社会化,改变监禁刑的行刑方式,设置开放式的待遇水平,允许积极接受改造、不危害社会、符合法定条件的罪犯出监参加劳动承包或监狱组织的其他社会劳动,使我国监狱行刑由封闭式向开放式发展,这是尊重刑罚运动规律、自觉按规律办事的具体体现。

(二)构建社区矫正制度,促进行刑社会化的现实操作。

社区矫正是一种以社区为基础的矫正罪犯的制度和方法,自20世纪七八十年代开始在西方国家盛行,并得到了联合国犯罪预防与控制组织的肯定和倡导。它既是西方教育惩罚思想的具体体现,也是惩罚经济原则和经济惩罚原则的具体落实,更是惩罚社会化、个别化和人性化要求的具体落实。社区矫正体现了现代刑事政策精神和轻刑化、行刑社会化的理论趋势,顺应了世界各国监狱社会化行刑制度改革的趋势,有利于全面提高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减少和预防重新犯罪。实施社区矫正不仅是罪犯重新社会化的需要,也是社会的责任。社区矫正的主要任务之一是帮助社区服刑人员解决就业、生活、法律、心理等方面的困难和问题,帮助他们顺利适应社会生活。但是,罪犯在社区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很难解决。目前,下岗职工人数不断增加,全国就业形势十分严峻。由于社区服刑人员大多学历低、素质差,在就业竞争中往往处于弱势地位,很难找到理想的工作。如果不能妥善安排他们的就业和生活问题,就有可能成为他们再次犯罪的隐患。结合我国实际,笔者认为我国社区矫正制度的构建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更新刑罚观念,树立非监禁与监禁并重的理念。中国是一个有几千年封建历史的国家,重刑的思想在人们心中根深蒂固。正如有学者所形容的,“重刑主义,像一个无法回避的幽灵,一直在国人心中徘徊。”⑧商鞅在几千年前就提出:“行刑轻,轻者不来,重者不来。这就意味着该罚就罚,该罚就罚。”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出现是对我国重刑化的巨大挑战,也符合刑罚发展的趋势。构建社区矫正制度,必须从根本上转变重刑理念,消除监禁的片面观念,明确监禁的慎用原则,确立非监禁与监禁并重的刑罚理念。刑罚的适用要注意对罪犯的改造,如何使他们顺利回归社会。笔者认为根本的办法是改变传统的重刑观念,积极创建社区矫正制度。

2.完善社区矫正相关刑事立法。首先,完善现有的与社区矫正相关的法律规定。其中,罪犯应当向被害人支付赔偿金、参加公益劳动、缴纳一定数额的保证金等内容,适当扩大管制刑的适用范围。适当放宽缓刑的刑罚上限,考虑由原来的3年提高到5年;适当缩短假释条件中实际执行刑期的期限,适当扩大监外执行的适用范围。其次,为了发展我国现有的刑罚体系,有必要在刑法中增加谨慎使用监禁刑的条款,积极引领公众刑法观念的进步。转让制度和罚兑制度是否应该及时建立?以及法院判决前对判决对象的人格调查制度。时机成熟时,我们应该考虑制定一部全国性的社区矫正法。从实体和程序上规范社区矫正工作。主要包括社区矫正的原则、执行机关、适用对象、适用程序、被矫正人的权利义务、奖惩、执行程序、社区矫正管理制度等,使社区矫正的每一项工作都有明确的法律依据。

3.重点增加社区服务刑。社区服务,在国外又称为社会服务令、社区服务和劳动报酬,是法院命令被告在社区从事一定期限的公益工作作为社会补偿的一种方式。自1972年英国立法首次引入社区服务刑以来,社区服务刑发展迅速。到20世纪80年代,大多数西欧国家、超过1/3的美国、加拿大、澳大利亚等国家都引入了这种惩罚。它试图使罪犯通过义务劳动来教育自己,提高自己。?社区服务刑符合我国社会主义刑罚的目的,不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预防犯罪。在我国,行刑过程中也出现了一种新形式的社区服务刑,并取得了良好的社会效果。今年3月17日,南京玄武区法院少年法庭发出江苏省首张“社区服务令”,一起中学生抢劫案得到了全新的处理。即法院经过缜密的调查,做出了大胆的决定,对4名少年犯缓刑,同时向他们发出了“社区服务令”,指令他们在南京后宰门街道敬老院免费为老人劳动两个月,待调查结束后再酌情对他们进行审判。两个月后,法院对他们的实际行动进行了多方面的审查,一致认为他们通过自己的实际努力,基本达到了惩罚和教育的目的。最终,法院作出终审判决,依法免除其刑事处罚。?这意味着,虽然他们免于坐牢,但他们可以愉快地回到他们熟悉的教室。事实上,对于这些轻微的犯罪,如果他们不具备继续危害社会的可能性,那么他们被判处做的社区服务不仅会减轻国家的负担,还会帮助罪犯重新融入社会。建立社区服务的惩罚条款是最具代表性和最有效的措施。

总之,以罪犯回归社会为目标的行刑社会化是刑罚发展的必然选择,是现代刑罚执行的基本理念和原则。它避免了单纯依靠监狱自身改造罪犯的弊端,符合社会发展的一般规律,体现了刑罚效益的理念,符合人道主义和行刑个别化的原则,颠覆了我国传统的重刑主义,符合刑罚轻缓化的要求。“可以预见,在吸取以往实践经验教训的基础上,行刑社会化的理论和实践将更加成熟和科学,更加注重刑法保障功能和保护功能的有机协调,追求公平价值和功利价值的动态平衡。”

参考资料:

【1】(日)傅、大冢仁珠、李乔等。译《日本刑法概论讲义》,辽宁人民出版社,1986版,第206页。

[2]冯卫国:《行刑社会化研究》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年,第42页。

[3]陈兴良《刑法哲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0页

[4](美)克莱门斯·巴特勒。校正概论[M] 1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1 . 22 . 130.22。

[5]王泰《现代监狱制度》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