治理效应研究论文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及改进对策

摘要:我国国有企业的公司制改革已经走过了十几年,但总体效果并不理想。改制后公司治理结构的完善将是一项系统工程,任重而道远,直接关系到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进程和效果。本文在分析我国国有企业法人治理结构存在问题的基础上,提出了改进和完善我国法人治理结构的建议和对策。

关键词: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公司治理结构,改善对策

公司治理结构一词起源于西方经济学,是指由一组具有严密组织结构的自然人组成的治理公司的组织结构体系。在现代公司中,股东大会、董事会、监事会和执行机构(经理)各司其职,相互制衡,形成公司治理结构。

我国自1993建立现代企业制度以来,国有企业改革取得了很大进展。在国有企业改革和发展过程中,一批企业通过规范的公司制改革,建立了较为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形成了科学的决策机构,提高了市场竞争力。然而,许多企业虽然建立了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但职能不健全,权力不能有效制衡,没有真正建立起激励与约束相结合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还有很多问题需要解决和改进。

一,中国公司治理结构存在的问题

(一)所有者缺位问题没有得到解决,产生了“内部人控制”问题。

理论上,只要改制公司中有国家股,那么国家就是公司的股东。国家所有制本质上是全民所有。但在实际经济运行中,全民对公司的产权并没有很强的约束力。因此,由哪个机构或人员代表国家(全民)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实现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统一,以及这种代表的法律依据和授权依据,是一个亟待解决的问题。由于国有股的代表还不是很明确,造成了事实上的所有者缺位。这就给了企业的经营者在本企业谋取私利或员工小集团利益的机会,从而导致了“内部人控制”问题,严重损害了公司的法人财产权和既定的法人治理结构,使股东与董事之间的委托-委托平衡关系失效。

(2)公司股权结构过于单一,企业没有分设,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没有真正落实。

虽然我国《公司法》第四条第二款、第五条确认了公司法人的财产权和自主经营权,但由于我国公司制改制是在传统国有企业的基础上进行的,不可避免地存在公司产权过于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股权结构过于简单等问题, 难以形成多元化的投资主体,难以真正落实《公司法》赋予的自主经营权,实现公司的法人地位。

(三)关于股东大会的问题

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制后,“由于企业产权过于集中,国家股处于绝对控制地位,且我国证券市场尚未成熟,产权交易市场尚未建立,而社会个人股数量和持股比例有限,个人股(股东)倾向于从事短期投机操作。他们关心的不是公司的长期发展,而是短期的股价涨跌。因此,他们没有兴趣参加股东大会。即使有一批分散的小股东关心公司的长远发展,但一些公司对参加股东大会的股东的持股比例和数量进行了限制,使得分散的小股东“心有余而力不足”。股东大会实际上变成了全国股东大会或董事会扩大会议,难以形成对董事会、经理层、监事和公司行为的规范有效的制衡机制。

(4)关于董事会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董事会对股东负责,受全体股东委托,享有充分权力,代表股东决策,在公司领导中起核心作用。但现实中,很多公司的董事会并没有发挥核心作用。其不规范之处主要表现在:

1.董事会的产生是相当武断的。董事会是在股东大会召开之前成立的。还有很多公司的董事长也是总经理。在旧国企时代,“总经理负责制中个人权力高度集中的基因在新建立的公司治理结构中得到继承和萌发,导致一些企业经营者出现不正之风,以权谋私,直至深陷犯罪泥潭,大量国有资产被侵吞流失。”②

2.一些企业虽然在组织形式上完成了公司制改制,但原有的领导班子已经基本进入董事会。董事会成员与管理层高度重合,使得董事会被管理层团队控制,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角色失效,董事会形同虚设,无法正常运作。

3.把公司的分权制衡机制说成是“董事会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甚至是“董事长领导下的总经理负责制”。在没有董事会授权的情况下,董事长处处以“法人代表”和“一把手”自居,事事想“领导”总经理。民主科学的决策机制没有形成,打乱了公司的责任制,降低了公司经营管理的效率。

(5)关于管理者的问题。

“近年来,国企管理人员滥用职权、贪污腐败的现象时有发生,尤其是一些为企业发展做出巨大贡献的企业家,如云南红塔集团的君石坚,面临退休的危险,却在经济问题上栽了跟头,让人扼腕叹息。由此引发了对“59岁现象”的讨论和反思。”这一现象一方面反映了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经理人员激励机制的缺位,另一方面也说明了公司治理结构中对经理人员约束机制的缺位。

我国《公司法》第50条确认了公司经理的选任机制。但实际上,很多改制后的公司仍然用国企领导干部的管理模式来管理现代公司的管理者。这种做法与公司治理结构完全不相容。它打破了经理层与董事会之间的委托代理关系,破坏了公司治理结构层层制衡的机制。

(六)关于监事会的问题

根据《公司法》第三十八条第(三)项、公司章程第103条第(三)项规定,股东会选举产生的监事会的职责主要是对董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进行监督和约束。由于改制后的公司一般以国家股为主,监事会成员实际上成为国家股东指定的人员,监事会难以发挥监督作用。此外,监事信息获取渠道不充分、监事素质不高、对企业生产经营和财务管理不熟悉也是公司监事会没有真正发挥作用的重要原因。

二、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法律思考

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现状描述:一方面,目前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不完善,存在各种扭曲现象。另一方面,现有的法律并没有很好地解决企业经营中的问题。因此,要建立产权清晰、权责明确、政企分开、管理科学的现代企业制度,实现公司制改革的初衷,从根本上解决国有企业的困境,就必须克服企业改制过程中和改制后公司治理结构的失衡,建立和完善分权制衡的现代公司治理结构。基于此,笔者提出以下对策:

(1)尽快颁布《国有资产法》,改革国有资产管理体制,解决公司所有者缺位问题,确保出资人到位。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前提。

根据党的十五届四中全会《决定》和十六大精神,国务院成立了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于2003年4月7日成立。国资委独立于政府部门,有利于政资分开。但是,要落实国有资产管理和管理体制改革的宏观决策,还缺乏相应的法律保障和支持。因此,应尽快出台国有资产管理和运营的基本法,并在该法的规范指导下,建立中央政府和地方政府分别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享有所有者权益、权利、义务和责任相统一,管人管事相结合的国有资产管理体制, 从而解决长期困扰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制改革的所有者缺位问题,保证出资人到位,从而解决“的问题”。

(二)调整公司产权结构,减持国有股,实现投资主体多元化。

从我国目前改制后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来看,国有股处于绝对控股地位,股权结构过于单一,董事会运作模式相对封闭,公司经营者的自主经营权无法真正落实。为了改变这种状况,必须调整公司的产权结构,减少国有股,扩大非国有股的比重,实现投资主体的多元化。只有国有股比例降低,才能真正保证公司治理结构中股东会、董事会、经理层、监事会之间相互制衡的决策和管理约束机制的正常运行,才能真正落实公司法人的自主经营权。

(三)切实落实股东大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进一步发挥其作用。

在公司制改革中,通过调整公司的产权结构,实现投资者的多元化,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后,防止任何个人、机构、法人或国家单独控制股东大会,决定董事会、监事会和高级管理人员。从而保证董事会和监事会成员能够真正由股东大会选举产生,高级管理人员能够真正凭借自己的知识和才能被董事会聘用。只有这样,股东会作为公司最高权力机构的法律地位才能真正落实,股东会的作用才能进一步发挥。

(四)完善董事会制度,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

董事会是公司治理结构的核心。它管理管理者所作的决策,决定最高管理层的级别和结构,监督公司的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制度,决定公司的主要战略和决策。因此,完善董事会制度势在必行:

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程序召开股东大会,选举董事、组建董事会,彻底消除董事会的随意性、董事长兼任总经理和董事会成员与管理层重叠的事实,真正建立和完善董事会与管理层的委托代理关系。

2.优化董事会结构和功能,提高董事的管理水平和专业素质;实施独立董事制度,强化董事会决策支持系统;保证董事会集体决策,防止内部串通,保护中小股东利益。

3.建立和完善董事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更加透明。基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之间的信托法律关系,公司股东有权了解董事活动、薪酬和商业利益的相关信息。

4.完善董事对公司的义务和责任制度。董事对公司的义务产生于董事与公司之间的信托关系。主要义务和责任为:(1)良好管理义务和忠实义务;(2)竞业禁止义务;(3)对贷款和担保的限制。④

(五)进一步完善我国公司经理的运行机制,建立有效的激励机制、约束机制和选拔任用机制,这是完善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重点。

怎样才能保证那些有经营才能的高层管理者放手经营,而不让所有者失去对公司的最终控制权?我认为可以通过以下方式实现:

1,实行经营者股份制,完善经营者薪酬制度。经营者根据企业的规模和性质等实际情况持有股权。同时,“公司经营者的报酬应当与公司经营业绩挂钩,对经营者的贡献应当给予应有的回报和奖励。对业绩突出的经营者奖励不封顶,未能按期完成业绩指标的要相应扣减。”⑤

2.严格执行经理层董事会授权制度,避免“内部人控制”现象。培育和建立中国职业经理人市场,完善经理委派制。在经理和公司之间形成真正的法律关系,强化经理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六)强化监事会职能,完善监督约束机制,真正发挥监事会的作用。

1.严格按照《公司法》规定的选举程序选举监事组成监事会。监事应当忠实、公正地履行职责。他们不仅要认真检查公司的财务,保护公司的利益和公司经营活动的合法性,而且要监督和纠正董事和公司经理的行为,并向股东大会如实报告有关情况。

2.牢固树立监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法律理念,建立健全监事会的责任机制和约束机制,明确职权和法律责任。引入外部监事制度时,监事会可以由外部监事和内部监事组成。

公司制是现代企业制度的有效组织形式,是我国大中型国有企业改革的方向,而公司治理结构是公司制的核心。基于我国国有企业公司化改革的特殊情况和公司治理结构不规范的种种表现,规范和完善公司治理结构将是一场企业革命。这场革命的成功,必将为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我国社会主义事业新局面奠定坚实的经济基础。

[注释]

①股票期权:国有企业和经营者双赢的选择。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理股票期权法律实务讲座。2002年6月;

(2)白千德:现代企业法人治理结构规范化的障碍及改进对策,参见刘、、主编《国有企业改革与实践新探索》,中共中央党校出版社,第94页;

③股票期权:国有企业和经营者双赢的选择。参见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理股票期权法律实务讲座。2002年6月;

④王:《股份公司组织结构中的董事与董事会》,见主编《民商法论》第一卷,法律出版社,第120 -123页;

⑤“股票期权:国企与经理人的双赢选择”,请参考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经理人期权与股票期权的法律实务”讲座。2002年6月;

仅供参考,请大家自己学习。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