硕士毕业答辩发言
亲爱的老师们:
大家好!
我叫xxx,毕业论文题目是《论独立董事制度与中小股东权益保护》。毕业论文是在xxx导师的悉心指导下完成的。在此,我要对我的导师,对所有不辞辛苦参与我论文答辩的老师们表示深深的感谢,对这三年来所有有机会聆听我教诲的老师们表示由衷的敬意。接下来,我将向各位老师汇报本论文的理论和实践意义以及主要内容,请各位老师批评指导。
首先,我想谈谈我为什么选择这个题目,以及这篇文章的理论和现实意义。
本文写于新《公司法》起草期间。《公司法》是否应该设置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加强《公司法》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都是学术界热议的话题。从独立董事的责任、独立董事制度的可行性、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协调等方面论述了独立董事问题。从完善公司法对股东权利的保护、股东大会对小股东权利的行使和保护等方面论述了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但是,独立董事制度的根本目的是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本文主要运用归纳、比较和实证的方法,对独立董事制度与有效保护中小股东权益之间的内在联系进行一些粗浅的探讨,为独立董事制度的法制化发出一些呼声,并对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提出一些建议。
笔者认为,在新《公司法》中确立独立董事制度,使之合法化,并加以完善,对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具有重要的理论和现实意义。众所周知,良好的法律制度也是一种生产力,可以促进经济增长。在过去的一两百年里,公司制度对世界经济的快速增长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公司制度是建立在人们的投资热情之上的,所以股东尤其是小股东的权益是否得到充分保护,关系到人们的投资热情,最终影响经济繁荣。从中国的经验来看,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有效手段。在我国的特点下,如何引入独立董事制度,如何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从而激发人们的投资热情,对我国经济的持续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硕士毕业答辩发言
在现代公司近几十年的发展中,公司的股份变得日益公开化、社会化和分散化。由于其在公司结构中的弱势地位,中小股东不仅要承担管理层机会主义行为的代理成本,还可能受到控股股东的侵害。保护小股东免受大股东和内部人滥用支配地位,是各国公司立法普遍存在的问题。与发达国家现代公司制度的形成不同,中国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更多的是诱致性甚至强制性的制度变迁。政府在促进国有企业的产生中起着重要的作用。
表面上看,公司化改革轰轰烈烈,“产生”了一大批所谓的现代公司。但实际上,这种政府主导的公司化改革不可避免地带来了许多先天性缺陷,表现在国有股占主导地位、流通股比例过小且高度分散的股权结构上。在这种股权结构下,大股东利用其控制权选举占董事会绝对多数的董事,实际控制董事会。董事会基本成为大股东的代理人,股东大会实际上成为大股东的会议或大股东控制下的董事会扩大会议,中小股东的权益更加脆弱。同时,我国公司治理结构的缺陷、监事会的失效以及股东权利保护机制的缺失,对受损的中小股东权利没有救济。因此,用尽一切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措施对我国来说更具有迫切的现实意义。
各国都在探索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方法,独立董事制度可能是一种有效的方法。独立董事制度起源于20世纪30年代美国许多投资基金的失败。由于关联交易和投资基金公司自我监管不足,导致公司和小股东权益受损,使小股东投资亏损。鉴于管理者、大股东和小股东之间的利益冲突,为确保保护小股东权益,美国国会于1940年通过了《投资公司法》,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成员中至少40%为独立董事,独立董事开始正式作为一种制度出现。在随后几年的发展中,独立董事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发挥了不可替代的作用。
2001年,中国证监会发布的《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将独立董事制度正式引入中国,旨在完善上市公司治理结构,保护中小股东利益。在过去的几年中,独立董事制度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然而,由于缺乏法律依据,理论界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重视不够,我国上市公司独立董事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并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而是发挥了积极的智囊团和咨询作用。如何从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石的角度对其进行定位,并对完善该制度的措施给予应有的重视,从而推动该制度在立法界的法制化,增强该制度的法律效力,使其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发挥应有的作用,具有重要的理论意义。
其次,我想说说这篇文章的结构和主要内容。
本文分为三个部分。第一部分从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目的)、独立董事本质特征“独立性”的内涵以及独立董事在公司治理结构中的作用阐述了独立董事制度是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基石,明确了独立董事对中小股东权益的保护不是直接的,而是通过其监督职能,监督内部董事和管理层发挥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作用。
第二部分从“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具有中国特色的“内部人控制”的特点阐述了我国上市公司中小股东权益更易受到侵害;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中关于监事会的具体规定的缺陷,阐明我国公司治理结构对受损的中小股东利益没有救济;因此,我国上市公司有必要引入独立董事制度来保护中小股东的权益。同时,这一部分还描述了独立董事在我国的发展,指出我国独立董事在实践中走在了该制度的前面。并阐述了我国现行的独立董事制度在规范上市公司运作、民主化决策和加强上市公司监督方面发挥了一定的作用,在一定程度上保护了中小股东的权益。但是,由于对独立董事的作用认识不清、定位不准、缺乏法律依据、独立董事制度的实施未能充分发挥企业和市场力量的作用、独立董事与监事会的关系有待理顺、独立董事的责任与报酬不相称、独立董事的独立性、知情权和工作时间得不到保障等问题, 这使得我国上市公司的独立董事在保护中小股东权益方面没有发挥应有的作用,更多的是发挥智库和咨询的积极作用。
第三部分是笔者对完善独立董事制度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建议。包括建立公平的提名机制、采用“累积投票制”、保证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增加独立董事人数以加强对中小股东的背书等措施,从程序上规范独立董事真正代表中小股东的权益;通过强化独立董事的激励机制,保障独立董事的知情权,明确独立董事的法律责任,从实体规制上明确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的权利和义务;通过整合独立董事和监事会的功能定位,改变国有股“一股独大”的格局,培育独立董事人才市场,为独立董事保护中小股东权益创造环境条件。
最后,我想说一下这篇毕业论文的不足之处。
这篇文章的写作过程,也是我越来越意识到自己知识浅薄的过程。虽然我尽可能的收集材料,比如毕业论文样本,但是由于知识的匮乏,有很多偏颇浅薄的理解,有些观点很幼稚;因为理论基础薄弱,存在很多逻辑性差,用词不尽如人意的问题;由于时间紧迫和粗心大意,搜索中也有一些错误和遗漏。以上种种,请见谅。反正我会继续努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