现代产权理论概论
科斯产权理论的形成和确立大致可以分为两个阶段:
第一阶段是20世纪30年代正统微观经济学的批判思维,指出市场机制运行中存在摩擦,导致这种摩擦的主要因素是产权结构的缺陷,克服这种摩擦的根本途径在于界定企业产权。
代表作:65438-0937年发表在《经济学人》《伦敦经济学院学报》上的著名论文《企业的本质》。
第二阶段,20世纪50年代末至60年代,科斯系统论述了产权的经济功能,分析了产权的作用,特别考察了产权结构在降低社会成本、克服外部性等市场失灵方面的关键作用,从而使产权制度成为保证资源配置有效性的必要条件。
这一阶段的代表作是科斯在《法律经济学杂志》1960年发表的《社会成本》。这一阶段最突出的成就是科斯定理的思想。在实体经济中,市场经济往往存在“外部性”,市场机制本身存在缺陷。现代产权理论认为,外部性是由私人成本和社会成本的不对等造成的,即社会成本大于私人成本,导致社会福利的损失或无效率。因此,在市场运作过程中,产权的界定和合理配置占据重要地位。
根据《新帕尔格雷夫经济学词典》的定义,“产权是一种通过社会强制选择一种经济物品的多种用途的权利。”Al Chian (1969)将产权定义为人们在资源稀缺的条件下对资源的使用权,或者说是人们使用资源的适当规则。德姆塞茨(1989)认为“产权是一种社会工具。它之所以有意义,是因为它使人在与他人的交流中形成合理的预期。产权的主要功能之一是为外部效应的更大内部化提供动力。”可见,产权是界定人们在经济活动中如何受益、如何受损、如何相互补偿的相关规则,是收益权和控制权相结合的有机体。为了说明产权的重要性,现代产权理论中引入了“交易成本”的概念。
科斯首先提出了交易费用的概念,但没有指出交易费用的原因和性质。威廉姆森进一步发展了科斯的交易成本理论。威廉姆森指出,“交易费用的发生、影响和扩大在新制度经济学中占了主导地位。不计交易成本地组织经济活动显然是不合理的,因为一种组织形式相对于另一种组织形式的任何优势都会因为不计成本地承包活动而消失。交易成本已成为经济学研究中心话题的现实与日俱增。”。交易成本是比较经济体系谁优谁劣的决定性因素。任何一种制度和组织体系在其运行过程中都会产生交易成本,交易成本的高低是衡量各种制度优劣的尺度。著名的科斯定理认为,只要交易成本为零,允许自由交易,产权的初始安排对效率没有影响。因为交易费用的存在是现实经济生活的常态,科斯定理的本质就是说明交易费用的存在使得产权的界定非常重要。现代产权理论的核心是研究如何通过所有权的界定、变更和安排来降低或消除市场运行中的交易成本,从而提高资源配置的效率。Hirschlai (1984)指出:“科斯定理有力地表明,无论产权如何分配,明晰产权都可以是提高效率的重要手段。”
现代产权理论认为,能够有效实现外部性内部化的产权制度安排是一种有效率的产权形式。私有产权是将资源的控制权、使用权和转让权以及收益享用权明确给一个特定的人,这个人可以不受任何约束地以他认为合适的任何方式控制、使用或转让这些资源。公有产权意味着任何成员都有权分享这些权利,从而消除了产权的排他性和可转让性。产权* * *存在利益难以排除的“搭便车”现象和成本与收益的不对称同体。在同一个产权主体中,所有者众多,利益多元,达成一个最优行动的谈判成本非常高。公共产权导致根源外部性,因此是一种无效率的产权形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