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纳和会计是什么关系?两者如何协同工作?
出纳应及时记录老板已批准付款的凭证,并尽快将凭证传递给会计记账。这是一种频繁的合作,也是一种频繁的矛盾。
会计结账后要和出纳对账,两者的现金余额要一致。
会计要定期(一般一个月以上)对出纳负责的现金进行盘点,这是出纳经常发生矛盾的地方。这也是合作频繁,经常会有不和谐。
“情”和“法”是什么关系?法律和情感虽然不同,但也不是完全对立,互不相容的。法律是根据人的意志制定的,由人来实施。
由于各种客观条件和人们认知能力的限制,法律的制定不可能尽善尽美,法律的实施也因人而异,容易出现偏差或错误。
拒绝情感因素不能保证司法人员执法的公正性。
而真正秉公执法的人,并不像大多数人想象的那样无情冷血。
正确对待情与法;
大量的法律实践证明,面对冲突和考验,执法者只有抛开狭隘的个人情感,才能更好地运用法律手段惩恶扬善,真正体现法律的正义和尊严。
就对人类和人性的持续发展不可或缺的移情而言,情与法在本质精神上是一致的。
人们对邪恶的憎恨、对暴政的憎恨、对无辜者的同情、对弱者的怜悯等感情,不仅与法律不矛盾,也是法律努力维护和发扬的东西。
有了这些美好的感受,法律不断完善的过程就是法律更加符合人情民意。许多立法缺陷和法律修改往往是由其不合理性造成的。
所以不能断言“法律不留情”。法律不允许的是个人私事,善良、同情心、责任感、正义感是执法者秉公执法不可或缺的。
正如培根在《论正义》一文中曾经指出的那样:“一个法官应当在法律范围内以公正为其理念,不忘慈悲;我们要以严厉的眼光看待事物,以慈悲的眼光对待人。”
会计和出纳是什么关系?会计是专业名称,出纳指的是给他人转账。
法院和检察院是什么关系?公、检、法机关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
分工负责、互相配合、互相制约的原则,是指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各司其职,互相帮助、互相监督,严格依法办事,共同完成刑事诉讼任务。
职责分工就是公安机关、检察机关、人民法院要依法履行职责,严格按照分工进行刑事诉讼。它们不能相互替代,也不能超越自己的职权。职责分工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前提。没有三个机构之间的责任分工,就没有三个机构之间的协调和制约。
相互配合是指公、检、法机关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互通信息,相互支持,密切配合,共同完成打击敌人、惩治犯罪的任务。而不是互相阻挠,互相扯皮,互相刁难,互相抵消,影响刑事诉讼任务的完成。在工作过程中,公、检、法机关之间可能会有一些意见分歧,这是正常的。正确的态度应该是在坚持原则的前提下进行充分协商,寻求基于事实和法律的统一认识。
相互制约,就是公、检、法机关在办案中要坚持原则,相互监督,发现错误及时提出或纠正,保证案件好不漏、不浪费、不垂直。相互制约的基础是案件事实和国家法律。符合事实和法律的,要在自己的职权范围内积极去做。如果不符合事实和法律,就不能做。违反国家法律的,应当积极提出意见,帮助有关单位纠正,并起到积极的制约作用。千万不要为了照顾关系,表现感情而放弃自己的原则,这样会对工作造成损失。
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统一的、不可分割的,分工负责是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前提。没有职责分工,三个机关的职权可以相互行使,所以没有合作和制约。只有分工负责,没有相互配合和制约,刑事诉讼的任务就无法顺利完成。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相辅相成、辩证统一的,不可分割。如果只讲配合不讲约束,工作中的缺点和错误就不能及时防止和纠正,法律就不能正确实施和执行,案件就不能正确处理,配合的目的就不能达到。如果只谈制约,不谈配合,很容易互相推诿,互相抵消力量,影响诉讼活动的顺利进行。因此,我们必须全面、正确地理解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原则,以便在实践中正确贯彻,发挥其积极作用。
刑事诉讼中的责任划分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1。职能分工,公安机关负责侦查、拘留、执行逮捕和预审;人民检察院负责对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批准逮捕、侦查和起诉;人民法院负责审理;2.案件管辖分工。人民法院直接受理自诉案件;人民检察院负责立案侦查贪污贿赂犯罪、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侵犯公民民主权利和人身权利的犯罪;经省级以上人民检察院决定,检察院也可以立案侦查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犯罪案件;人民法院直接受理、人民检察院自行侦查的案件以外的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
相互配合体现在:1。公安机关立案侦查,为人民检察院审批起诉做准备;对于应当由公安机关逮捕的犯罪嫌疑人,人民检察院应当及时批准逮捕;对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案件,需要拘留、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由人民检察院决定,由公安机关执行;人民检察院需要逮捕被告人的时候,应当通知公安机关执行;2.人民检察院的起诉为法院的审判做准备。只要起诉书中有明确的指控犯罪事实和相关证据材料,法院就应当及时开庭审理;人民法院审理公诉案件时,除特定情况外,人民检察院应当派员出庭支持公诉。
相互制约体现在:1。公安机关逮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必须报请人民检察院批准。如果不批准,公安机关认为应当逮捕时,可以要求复议。检察院不受理的,可以报请上一级人民检察院复核。2.人民检察院对公安机关移送的案件决定不起诉的,应当将不起诉决定书发送公安机关。公安机关认为应当提起诉讼的,可以请求复议,不采纳意见的,可以报请上一级检察院复核;人民检察院应当对公安机关的立案侦查活动进行监督,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可以通知公安机关予以纠正。人民检察院还对法院的审判活动实行监督。人民法院认为判决、裁定有错误的,有权按照第二审程序或者审判监督程序提出抗诉。
需要指出的是,关于公、检、法三机关的关系,过去的立法和司法实践都强调三机关的相互配合。现在,虽然立法和实践仍然重视相互配合,但相互制约的观念和程序已经加强。比如本法对法院提起公诉案件庭前审查程序的规定,弱化了人民检察院与人民法院的合作,强化了法院对检察机关的制约。。
在分工负责的前提下,相互配合、相互制约是辩证统一的,必须全面落实,不能过分偏执某一方面。只有相互制约,才能防止司法权的滥用,从而保证诉讼的科学性和公正性,在打击犯罪的同时充分保障人权。但仅仅限制不合作,有时会纵容犯罪,影响刑事诉讼的高效开展,从而无法准确及时地查明真相,抓捕罪犯。基于此,理想的三机关关系应该是建立在相互制约的基础上,并强调在此前提下的积极合作。
主频和外频是什么,它们之间的关系是什么?在计算机术语中,主频是指CPU的工作频率,如Pⅳ2.0A,其工作频率为2000MHz;外频实际上是指CPU和内存/其他设备之间的数据交换频率(外频的实际大小取决于CPU和主板支持的数据,CPU和主板都可以适当提高外频)。外接频率不仅是CPU的性能参数,也是计算机整体性能的重要指标,因为它基本上涉及到计算机主机中所有的卡和存储设备。
通常:CPU主频= CPU外频×倍频。
提高主频只是提高了CPU的运行速度,而提高外频则提高了所有内部设备的工作频率。相比之下,你应该知道哪个更好。
合理搭配不容易。高外频可以提高电脑的整体性能,但是有些设备可能会成为你提高外频的瓶颈。所以需要根据你硬件的实际情况进行合理的设置。比如有的CPU锁频,有的锁外频(很少),有的锁倍频。所以合理搭配和外接频率的关系可以根据你的硬件设备来决定,而不是跟风。
现象和本质是什么?两者是什么关系?现象是普通人通过感官可以感知的东西,而本质是事物本身或事物之间无形的内在联系和本质。它不能被人们直接感知,而是需要人们通过研究和思考去发现和理解。
现象和本质的关系是现象不能完全反映本质,因为现象有真像和假像之分。通常情况下,人们需要透过现象看到事物的本质。
管理的效率和效果如何?两者是什么关系?效果是结果,效率是单位时间的效果。效率=有效性/时间管理效率是利用投入产出分析工具研究管理状况的科学方法。广义的管理效率是指管理活动中的投入与产出的比例关系,即在一个具体的企业和单位中总投入与总产出的关系。
管理效果是指管理主体预期目标的实现情况,包括工作任务的完成情况、工作效率的高低、工作效率的质量等。管理效率、效率、效果、效益是相互联系又不同的概念。效率高,不一定效率高;效果好,效益不一定好。但是,效率是建立在有效性的基础上的;利益是以效果为基础的。
Lotus Notes LOTUS Domino有什么关系?全名应该是LOTUS Domino\Notes。
Notes是C/S版本的客户端,Domino是服务器端。
会计实务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关系是什么?你是在写论文还是只想有个大概的了解?如果是前者,我还得给你长篇大论的理论阐述。一般来说,会计准则由财政部制定,具有强制性;在实际操作中会有很多业务,而这些业务的处理方式在会计准则中并没有说明,所以有会计实务。用一个笑话比喻,会计实务是私人的、非正式的,但绝不能说是错的、违法的。
请问COD(铬)和COD(锰)的关系和区别?重要的是它们之间的转换关系?1.CODmn是反映有机污染物和还原性无机物污染程度的综合指标。因为在规定的条件下,水中的有机物只能被部分氧化,并不是理论需氧量。一般用于轻度污染的水体或清洁的地表水,其值超过10mg/L,测定前应稀释。
CODcr通过还原物质反映污染程度。由于它只能反映可被氧化的有机物的污染程度,所以主要用于工业废水的测定。当它的值低于10mg/L时,测量的准确度很差。
因此,前者测得的COD值比后者测得的要小得多。
2.高锰酸钾和重铬酸钾的氧化能力比酸性重铬酸钾强,能氧化大部分有机物。
两者之间应该没有准确的换算关系。你可以通过一些实验来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