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按劳分配的特征

马克思当时设想的按劳分配是在生产资料由社会统一占有,不存在商品货币关系的条件下进行的。但在社会主义初级阶段,公有制不可能在全社会实现,公有制有多种经济形式和实现形式。社会主义经济是以公有制为基础的商品经济,实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以我们实行的按劳分配原则和马克思的想法大相径庭。这主要表现在:

(1)按劳分配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分配主体,但不是社会唯一的分配原则。它只是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的基本分配原则,社会主义公有制经济还有其他分配方式。

(2)等量劳动获得等量消费品的原则,在全社会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无法按统一标准实现。现阶段,公有制企业是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商品生产者和经营者,有自己的经济利益。因此,在全社会公有制经济范围内,按统一标准实现按劳分配是不可能的。只有根据每个企业向社会提供的有效联合劳动,才能在企业之间进行分配。然后各个企业会按照同工同酬的原则来分配工人。在这种情况下,劳动者的个人收入不仅取决于自己的劳动贡献,还取决于所在企业的生产经营成果。

(3)按劳分配不能以每个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来衡量,而只能以商品交换的曲折价值所反映的劳动量来衡量。马克思设想,在商品货币关系消失的条件下,劳动者的劳动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按劳分配直接用劳动者的劳动时间来衡量。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个体劳动不能直接表现为社会劳动,劳动者只能通过各自的企业向社会提供劳动。每个企业的集体劳动只是部分劳动,社会劳动的性质只能通过商品的市场交换来实现和转化。

(4)按劳分配必须通过商品货币来实现。马克思当时设想的按劳分配是通过劳动凭证实现的。但是,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中,按劳分配只能通过商品和货币的关系来实现。劳动者首先以货币工资的形式获得报酬,然后用货币工资在商品市场上购买个人消费品。这样,按劳分配的最终实现也受到商品价格和商品供给的影响。

总之,作为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个人收入分配的主要形式,按劳分配的实现与所有制关系和市场经济规律密切相关。其发挥作用的范围、形式和程度不仅受公有制成熟度的制约,还受市场机制和法律的制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