毕业论文-论正当防卫

第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自卫行为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的本质是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我们在处理一切与正当防卫有关的问题时,都应该把握这一核心内容。正当防卫的客观特征是当合法权益受到不法侵害时,采取不法侵害的方法,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正当防卫的主观特征是在认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

第二,自卫的条件

自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这也是公民的道德义务。但权利的行使也必须满足一定的条件,否则会造成新的不法侵害。

(一)存在真实的违法侵权行为。正当防卫是一种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的行为,自然是基于现实不法侵害的存在。因此,现实中的不法侵害是正当防卫的原因。不法侵害是非法侵害,包括犯罪行为和其他不法行为。

(2)违法侵权正在进行中。只有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时,合法权益才可能受到紧急侵害或威胁,防卫行为才成为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手段。不法侵害已经开始,还没有结束。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正在受到非法侵害。如果行为人使用工具杀人,则暴力、胁迫等手段的抢劫行为已经开始,但尚未结束。被侵权人或他人可以行使正当防卫。在不法侵害开始或者结束之前,不得进行正当防卫。如果在这种状态下进行“防卫”,就不是正当防卫,而是不当防卫。不法侵害尚未开始,即开始“防卫”就是提前防卫。

(3)有防御意识。正当防卫也是一种主客合一的行为,只有具有反包意识的行为战斗才能确立正当防卫防卫意识包括防卫知识和防卫意志。防卫意识是指防卫人意识到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意志是引导防卫人保护国家和公共利益,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财产等权益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正当防卫之所以没有社会危害性,是因为实施正当防卫是为了保护受法律保护的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这说明实施正当L防卫的行为人具有明确的防卫意图。如果行为人确实不是为了合法权益而“防卫”,而是为了非法权益,则不构成正当防卫。

(四)必须是为了保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非法侵害。防卫行为的正当性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个人财产和自己或他人的其他权利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因此,实施正当防卫必须基于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的防卫意图。这是正当防卫成立的主观条件。所谓防卫意图,是指促使和支配防卫人进行正当防卫的心理态度。

(五)对违法侵权人本人进行抗辩。当你具备正当防卫的前提条件和防卫意识时,你只能对不法侵害人进行防卫。这是由正当防卫的性质决定的。正当防卫是制止不法侵害人直接实施。对不法侵害人进行抗辩,会制止不法侵害,保护合法权益。

三、没有超出必要限度的重大损害。

防卫行为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否则属于防卫过当。必要限度应以制止不法侵害和保护合法权益的必要为基础。是否有必要,要通过对案件的综合分析来判断。一方面,要分析手段、力度、人员数量和力量,以及现场的客观环境和情况。防卫手段通常是由现场的客观环境决定的。辩护人只能在现场得到最方便的工具,不能要求他们在现场选择更温和的工具。问题是防守的工具怎么用,也就是进攻的位置和力度。对此,应根据各种客观条件判断防卫人在当时的情况下能否控制防卫强度。另一方面,也要权衡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与防卫后果的性质,即保护的合法权益与损害的利益的悬殊不能太大,不能为了保护微小的权利而造成重伤或死亡。

需要注意的是,不是超过必要限度,都是防卫过当,只有“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才是防卫过当。首先,轻微超过必要限度并不构成防卫过当,只有在能够明确、容易地认定为超过必要限度的情况下,才能定为防卫过当。其次,造成一般伤害的不是防卫过当,造成巨大伤害的才是防卫过当。最后,上述正当防卫的必要限度条件不适用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防卫(防卫过当)。

四。防卫过当的情况和条件

鉴于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的严重社会危害性,为了更好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利,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了防卫过当。也就是说,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行为采取防卫行动,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承担刑事责任。防卫过当的条件,除了要求不法侵害正在进行,防卫人具有防卫意识,对不法侵害人本人进行防卫外,更重要的条件是防卫正在进行的杀人、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防卫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刑法》第二十条第二款规定:“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由于刑法中没有关于防卫过当罪的具体规定和具体适用的法定刑,司法实践中对防卫过当案件的定罪一直不一致,有必要对其进行研究和统一。

防卫过当是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一种犯罪形式。不是独立的犯罪,而是量刑时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的法定情节。因此,在处理防卫过当的案件时,不能界定防卫过当罪,也不能采用防卫过当罪、过失致人死亡罪、过失致人死亡罪,或者在上述罪名之后增设防卫过当罪。应当根据防卫过当的行为和后果以及防卫人的主观心理态度,根据刑法分则的有关规定来认定犯罪,应当认定什么犯罪符合构成要件。

防卫过当情况下防卫人的犯罪形态有四种不同意见:一种是故意说。认为防卫过当是故意犯罪,因为防卫人故意造成损害;二是过失理论。认为防卫过当是过失犯罪,因为防卫人出于正当防卫的动机,没有危害社会的故意;三是故意与过失并存。认为防卫过当既有故意犯罪,也有过失犯罪,要看案件的具体差异;第四,间接故意和过失并存。认为正当防卫一般属于过失犯罪,但也可能存在间接故意犯罪,但可能不存在直接故意犯罪。我们认为,防卫过当,防卫人的行为仍属于防卫过当的范畴。主观上出于正当防卫的目的,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但防卫行为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因此,防卫行为虽然是故意实施的,但防卫人没有危害社会的犯罪故意。防卫人对自己的防卫过当所造成的巨大损害,通常不是故意的,而是由于自己在与不法侵害人的紧张斗争中的疏忽或判断失误。所以,一般来说,将防卫过当归为过失犯罪是合适的。但也不能排除在少数情况下,防卫人明知自己的防卫行为可能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但在防卫中却持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态度。如果真的发生了这种损害,应当以间接故意犯罪处理。但由于直接故意犯罪具有犯罪目的,而防卫过当的防卫性质决定了防卫人只能具有防卫目的,所以防卫过当不能构成直接故意犯罪。

防卫过当是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犯罪。但该类犯罪与普通刑事犯罪有显著区别,表现为防卫人是在正当防卫的特殊情况下,对不法侵害人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的犯罪,情有可原。同时,在防卫过当的情况下,并不意味着防卫人不应对不法侵害造成损害,因此不能对造成的全部损害承担责任,只能以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必要的重大损害追究刑事责任。因此,对防卫过当的犯罪分子量刑时,应当根据案件的事实和情节,充分考虑防卫行为所保护的合法权益的性质、防卫过当的程度、对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的性质和程度、防卫过当的主客观原因等,应当依法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特别是现行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规定,对正在进行的严重危害人身安全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等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已触犯法律的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这一规定拓展了正当防卫必要限度的内容,明确了防卫上述暴力犯罪不负刑事责任,对于保护合法权益不受不法侵害,鼓励和支持公民同违法犯罪作斗争,维护社会秩序,必将起到积极的作用。公民在遇到暴力犯罪时,可以充分利用刑法的规定,勇敢积极地实施正当防卫。司法机关应当运用刑法的立法规定,对同暴力作斗争和进行自卫的公民给予法律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