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与公证在公证制度中的作用
公证有哪些法律效力?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公证具有三种法律效力。
证据效应。公证的证据效力是指公证书的内容具有特殊的证明力,可以直接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以法律行为、法律事实和经过法定程序公证的文书作为认定事实的根据。”民事诉讼中原则上应采取不经审查的公证证明。
使法律行为生效的效果。具体来说,按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当事人的约定,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不履行公证程序,法律行为就不能产生法律效力。一般包括以下三种情况:根据法律法规(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和规章的规定,某些法律行为未经公证不能产生法律效力;根据当事人的约定,有些法律行为必须经过公证;根据国际惯例、国际条约和双边协定,法律行为只有经过公证才能产生法律效力。
执行效果。公证的强制执行效力是指公证处可以依法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的效力。债务人到期不履行时,债权人可以以债权文书的公证书为执行依据,不经审判程序,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同时可以大大减轻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的工作量,有利于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
公证法律效力的价值
公证制度之所以存在,人们办理公证只是因为公证在社会生活中有其独特的法律功能。公证独特的法律功能是通过公证的法律效力来实现的。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整个公证制度中一个根本性、全局性的问题。可以说,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制度的生命。公证法律效力的价值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职能的载体和体现。公证制度是公证机构通过公证在社会生活和经济生活中发挥服务、沟通、公证和监督的作用。不同的社会中介组织通过不同的职能在社会中发挥其中介作用,而公证的中介作用是通过公证特有的形式和公证的法律效力来实现的。因此,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职能的载体和体现,是公证职能的归宿,是公证制度的命脉。
(2)公证的法律效力是社会寻求公证保护的根本原因。人们之所以申请公证,是为了通过公证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通过公证发挥其法律效力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多年来,公证事业不断发展,因为人们越来越认识到公证具有独特的法律效力,可以有效地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如果公证书没有法律效力,就相当于一张废纸,没有人会办理公证。
(3)公证的法律效力是法律对公证制度的法律保护。在行政法中,人们在谈到行政行为效力的意义时,认为“行政行为最直接的意义是法律对行政行为的保护,是行政行为的生命。”先发制人力、公力、确定性、约束力、执行力和生存力都从各自的角度为行政行为提供了法律保障。“公证的法律效力是一样的,这也体现了法律对公证制度和公证文书的保护。没有公证诸多法律效力的保障,公证制度也就不复存在,公证文书也就没有任何价值可言。
(四)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加强公证行业责任感的法律原因。拉丁公证联盟的座右铭是:“我们书写法律”。正因为公证书是具有法律效力的文书,所以公证员有荣誉感,但同时也承担着重大的法律责任和社会责任。法律效力是指公证员影响人们的行为,关系到社会的稳定与安宁,涉及到社会经济的发展与繁荣。因此,公证员在办理公证事务时不可大意。只有符合许可的实体条件和程序要求的公证书才会发挥其应有的法律效力,否则可能被依法撤销或者不被有关当事人采纳,因而不具有法律效力。
公证员不同于律师。律师写的很多文件是没有法律效力的,只是作为一种咨询和参考,人可以不受其约束。这也是为什么律师经常抱怨“我跟我争论,他审判他”的功能。而且每一份公证书都是公证员写的,是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因此,强化公证行业的责任意识不仅是道德要求,也是职责要求和法律要求。
(5)公证的法律效力是公证理论重构的重要突破。围绕对公证法律效力的认识,“我国公证制度中的证据来源、公证员地位、公证员履职保障等诸多问题,有望获得新的理论思路。“的确,对公证法律效力的认识是整个公证制度的重要支点,公证法律效力理论的创新将直接带来整个公证理论的重大突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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