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学继续教育学分要求
继续医学教育实行学分制,学分分为一类学分和二类学分两类。继续医学教育对象每年参加继续医学教育活动,获得不少于25学分,其中ⅰ类不少于5-10学分,ⅱ类不少于15-20学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医疗卫生单位、三级医院和基层预防保健机构的继续医学教育对象,五年内参加国家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须获得10学分。这两种学分不能互相替代。
扩展数据:
ⅰ类学分分为国家级和省级。计算方法如下:
1,参加国家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考核合格,按3学时授予1学分;讲师每小时授予2学分。
2、参加省级继续医学教育项目活动,参加者考核合格,按6学时授予1学分;讲师每小时授予1学分。
3、科研项目、科技奖励和专利在批准当年按以下标准授予省级学分:
项目组排名第一的成员将按照以下分数依次减分1分,直至减分结束。
国家级10学分。
省部级7学分。
省卫生厅项目5学分。
发明专利10学分。
实用新型专利5学分。
4、在期刊上发表的论文和评论,按以下类别授予省级学分:
论文发表的第一作者将按以下积分计分,排名靠后的每人减1分,直至最后。
国际出版物(用外文出版)7学分。
这篇论文被国际检索出版物SCI收录了5个学分。
5.论文和科技成果被其他单位作者发表的论文引用,每位作者每次获得1学分。
6、参加由省继续医学教育委员会组织的省级继续教育考试,根据考试成绩授予省级学分。
参考资料:
深圳市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举办国家级继续教育班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继续医学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