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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承保管理论文1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研究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是以企业因污染事故造成人身伤害或财产损失依法应承担的经济赔偿责任为保险标的的保险。本文从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出发,分析了我国环境污染责任的承保现状,提出了优化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的建议。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销状态;承保约束
一、环境污染事故的特点
目前,我国再保险体系和相关法律尚不完善,保险公司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能力很大程度上受到环境污染事故特点的制约。
(一)环境污染损失的灾难性
环境污染一般可分为三类:空气污染、水污染和固体废物污染。这些污染是扩散性的,会随着空气、水等介质迅速扩散。环境污染的扩散性在某些情况下可能导致灾难性的损失。环境污染事故造成的潜在巨额损失远远超过保险公司的风险承受能力,导致保险公司要么不提供这项业务,要么通过规定最高赔偿限额来承保。
(二)潜在的环境污染危害
污染事故发生后,有毒有害气体、核泄漏和石油污染对自然和人体机能的影响是潜伏的。事故发生后的短期内,潜在污染造成的危害不会立即显现,无法准确评估,但在事故发生后的很长一段时间内,污染会对生态环境和人类后代产生持久的影响。潜在的危害使得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在事后赔偿过程中面临索赔限制的问题。
(三)跨国环境污染事故法律适用的不确定性
由于跨国污染事故涉及的利益主体众多,各方从自身利益出发要求适用的法律并不一致,往往需要数年甚至数十年的时间来划分责任和进行法律诉讼。在跨国污染的情况下,政府出于尊重或拉拢民意,往往通过政治手段解决。政治干预使重大跨国环境污染事故的处理面临有法可依的尴尬局面,导致赔偿范围和金额的随意性。没有限定最高赔付金额,保险公司不敢承接此类业务。
二,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现状分析
(一)保险标的主要是突发和意外事故。
我国现行的环境污染责任险保障范围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环境污染事件既有突发性,也有渐进性。从发生概率来看,渐进性污染事故的发生概率往往高于突发性事故,但由于短期内难以显示损害后果,容易被忽视。保单将这类风险排除在投保范围之外,抑制了企业投保的积极性。而投保人数量的减少,必然导致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无法满足大数定律的要求,所承保的环境风险无法得到合理分散,从而给经营该类保险的保险公司带来巨大风险,进而制约保险公司开展此项业务,最终使环境污染责任保险进入恶性循环,难以为继。
(2)由于法律依据不同,保单条款与保险赔付存在矛盾。
污染事故发生后,对第三方的民事诉讼和赔偿,以及因投保企业和保险公司立场不同而产生的诉讼费用和后续民事赔偿,是责任保险条款设计中最受关注的问题之一。但由于我国环境法律制度与保单条款所依据的英美法律制度存在相当大的差异,事故发生后对保单的解释与我国现有的法律制度相悖,投保人、保险人和损失方之间存在潜在的矛盾。
(三)损失评估技术不高
低损评估技术影响保险费率的合理确定和保险范围的扩大,是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面临的一个难题。由于缺乏环境风险评估方法,环境风险的识别和量化非常困难,行业和企业之间的差异也较大,保险公司很难判断企业的环境风险并进行产品定价。保险市场缺乏识别和判断环境污染风险和损害的机构。保险公司从保障自身利益的角度制定赔偿条款,导致大部分保险产品存在赔偿范围狭窄、免责条款过多等问题。
(四)新环保法的出台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新环保法按日记处罚企业,将规划和政策的环境影响评价纳入法律,确定公益诉讼的可能性,都对环境风险企业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环境风险企业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需求将显著增加,这将为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带来机遇。
三、我国环境污染责任保险承保约束优化建议
(1)合理划分环境风险企业,确定投保范围
环保部门要联合保险行业协会、保险公司等机构,对风险企业进行合理分类,构建科学实用的企业环境风险评级体系。根据生产系统、储运系统、风险源强度和行业环境风险集中度,对环境风险企业所在行业进行分类,确定行业环境风险等级。根据区域环境、风险管理、应急救援、生产工艺、新旧设备等对同行业企业进行分类。,确定环境风险企业的风险等级,为保险公司确定承保范围和保费确定提供技术支持。
(二)逐步将污染事故纳入保险范围。
污染引起的民事赔偿不仅仅限于突发性污染事故,还包括渐进性污染事故。当污染物积累到一定程度时,也会对第三方造成人身或财产损害,而后者发生的频率和损失远大于前者,因此为持续性环境污染事故提供保险也是客观需要。
(3)国家对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优惠政策应逐步向赔偿损失转移。
国家可以通过建立强制过赔责任保险机制,进一步管理和鼓励保险公司承保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积极性。即超额责任的保费由投保企业、承保公司和国家补贴支付,委托商业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承保,并在商业污染责任保险最高赔偿金额之上增加一部分损失赔偿比例。这样既可以降低保险公司的赔付风险,降低保费,又可以通过强制保险量化国内污染企业的排污和控制数据,有助于社会污染边际成本的统计和控制。
(四)培养专业环境风险核保损失理算师,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发展。
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承保和理赔具有特殊性和复杂性。保险公司自己进行核保理赔是非常困难的。培养统一、专业的环境风险核保索赔人,可以更好地推动环境污染责任保险的发展,解决环境污染责任保险人才匮乏的现状,提高保险公司的核保能力。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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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承保管理论文2
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相关问题分析
工程保险可以将工程的风险转移给保险公司,从而补偿风险造成的损失。这些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决定了保险能否有效实施。他们可以根据自己的财力和承保业务情况,在国内或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将自己承保的风险责任转移给再保险公司。
关键词:国际工程保险再保险
一.导言
在国家“走出去”战略的指引下,国际工程承包发展迅速,中国现已成为世界第六大对外承包工程国。在与发达国家的激烈竞争中,中国承包商逐渐意识到保险在项目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在实际操作中会遇到许多具体问题。虽然可以利用保险经纪人或保险代理人提供工程保险咨询服务,但工程承包企业仍然需要处理复杂的工程保险险种、投保程序和保单内容。因此,中国承包商有必要熟悉国际保险市场工程保险业务的承保方式,安排合适的工程保险,提高风险管理水平。
二、保险合同的主体和承保方式
在工程保险市场中,保险合同的主体主要包括保险人、投保人、被保险人、再保险公司和保险中介。(详见图1)
1.保险人又称承保人,或保险公司,是保险事故发生后,收取保险费并负责支付保险金的人。提供的主要服务包括保前预防、保中救援和保后赔偿。
2.被保险人:指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并向保险人申请订立附有支付保险费义务的项目保险合同的项目参与者,通常为项目业主或总承包商。
3.被保险人:指在保险事故发生时遭受损害并有权索赔的项目参与者,通常包括业主、承包商和分包商,有时也包括贷款人。
4.再保险公司:提供再保险服务是为原保险人(又称再保险公司)投保风险补偿责任,可以提高原保险公司的承保能力,分散风险。
5.保险中介:保险中介是受保险公司或被保险人委托,提供展业、风险管理、理赔等专业服务,并收取佣金、手续费或咨询费的自然人或法人机构。其中,保险经纪人:是指基于被保险人的利益,为被保险人订立保险合同,并依法提供中介服务、收取佣金的人;保险代理人:受保险人委托,向保险人收取代理费,并在保险人授权范围内代为办理保险业务的单位或个人;保险公估人:指依法设立,受保险人、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委托,对保险标的进行检验、鉴定、估损和理算,并向委托人收取报酬的公司。保险中介机构的存在有利于促进保险交易活动的顺利进行,降低市场交易成本,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按业务承保方式分类,保险可分为:原保险、再保险和* * *同保。下面结合具体案例来分析工程保险承保方式的相关问题。
三、问题及分析
项目背景:由中国工程承包商承建的非洲某国东西向高速公路全长1,200多公里,横跨该国8个省。该国极端组织的武装分子频繁袭击军队、警察、政府部门和平民。近年来,政府在政治和军事上加强了反恐力度,改善了国内安全形势,但恐怖袭击在国内部分地区仍时有发生。正在建设的项目可能会受到它的威胁。而且地震、台风、风暴等一些自然灾害也时有发生,所以项目风险很大。因此,中国承包商非常重视这个项目的风险,希望通过保险将其转移给保险公司。由于这个项目的合同金额很高,中国承包商担心当风险来临时,当地的保险公司能否赔偿其损失。遇到的主要保险问题及其分析如下:
问题1:再保险在国际保险实务中是如何实现的?当地保险公司在当地投保工程保险后是否对其业务进行再保险。投保人能否要求保险人到国际市场办理再保险?
再保险是保险的衍生形式,分为法定再保险和商业再保险。
首先,法定再保险又称强制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根据国家法律或法令,必须将一部分承保业务再保险给自己的再保险公司或指定的再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在保护国内再保险市场方面,一些国家,特别是发展中国家,一般采取建立国家再保险公司和强制再保险的措施。强制再保险的比例各国不同,如埃及为30%,肯尼亚为25%,印度、加纳、尼日利亚为65,438+00%。我国的法定再保险业务始于65438年至0996年我国第一部保险法颁布实施之后。在加入WTO之前,再保险市场一直以法定强制再保险为主。中国再保险(集团)公司作为中国唯一的专业再保险公司,每年可以赚取法定再保险的20%。但根据中国入世承诺,法定再保险比例从2003年开始逐年下降5%,直至2006年6月65438+10月1日完全取消。至此,国内再保险业务已经全面商业化。
其次,商业再保险又称自愿再保险,是指原保险人与再保险接受人按照自愿原则,约定双方权利义务,确定再保险的条件和利益,签订再保险合同的再保险关系。保险市场业务竞争日趋激烈,保险公司“惜分”意识越来越强。费率高、利润大的业务不愿意分开。再保险公司也不愿意涉足低费率高风险的业务。国内出现过很多原保险费率过低,保险公司找不到再保险公司转移风险的案例。
投保人可以要求保险人到国际市场办理再保险,但方式可能发生变化。因为非洲国家的保险公司一般选择英国、瑞士等发达国家的再保险公司作为依托,也有联合保险财团,比如联合保险。投保人可以调查自己正在洽谈的保险公司的再保险公司,所属国家和公司的能力,保险公司是否会轻易更换再保险公司,但一般会选择一家以上的再保险公司作为后盾。可以参考2005年全球再保险市场优势最强的10家再保险公司(见表1)。
问题二:如果申请再保险,一旦出险,被保险人应该如何索赔?是通过再保险公司按其承保的比例向被保险人索赔,还是当地保险公司向被保险人赔付全部后,他再向再保险公司索赔?
在国际保险实践中,投保人和被保险人通常无法接触到这些再保险公司,除非标准合同的某些条款需要修改,而这些条款又涉及到再保险公司。通常会联系保险公司,保险公司的保额会由再保险公司承担,尤其是工程险,必须由再保险公司承担。
虽然再保险合同的存在是以原保险合同的存在为基础的,但它们在法律上是独立存在的。因此,再保险和原保险的权利义务是独立的法律关系,不能混同。所以投保人不能直接向再保险人索赔,因为他们之间没有合同关系。如果有理赔,保险人在赔偿被保险人后会找再保险人分担。
随着时代的变迁,企业国际化成为趋势,巨额保险的需求与日俱增。再保险解决了由于原保险潜在的巨灾风险,没有保险人敢承保巨额保单的问题。再保险的存在使得原保险人的承保风险责任得以分散,使被保险人得到更可靠的保障,减少了对原保险合同违约的担忧。
问题3:是否允许本地保险公司向本地外资保险公司投保?可以向当地多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联合体投保吗?
地方法规对保险公司的资质和限制决定了地方外资保险公司是否接受此类保险业务。根据自身的保险需求和保险公司的实力,被保险人可以考虑向私人保险公司或者由几家保险公司组成的保险联合体投保。后者是* * *同一保险,是指两个以上保险人就同一保险标的订立合同,保险金额之和不超过保险标的的实际可保价值。
* * *有两种保险形式。一种是外部共保,即保险人在接受某项业务时,由于自身能力有限,邀请其他保险公司承保,各* * *与保险人共同签单,分别约定其责任金额,在未来发生损失时,将根据其责任金额对被保险人进行赔偿。二是内保(internal insurance),即承保的保险人负责为龙头公司签单,直接对被保险人承担保险责任,由各* * *保险人再签订* *保险合同,当被保险人未来发生损失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再将其份额分摊回各* * *保险人。
另外,就本案而言,建议投保恐怖活动险,因为恐怖活动被排除在项目一切险之外。恐怖主义保险是继美国911事件后,紧跟恐怖主义脚步的一种新型保险。作为一种独立的保险,恐怖主义保险包括对人身和财产的赔偿。
四。结论
目前,虽然中国承包商已逐渐意识到保险在项目风险管理中的重要地位,但由于中国对外承包商进入海外工程市场的时间较短,在保险和索赔方面仍会遇到许多问题。本文对中国承包商在办理工程保险中遇到的几个业务承保方式的实际问题进行了分析,有助于提高中国承包商的工程保险管理水平。
(作者单位:天津大学管理学院)
参考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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