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线缴纳专利费
(1)www.cponline.gov.cn,中国专利电子申请网站,国家知识产权局利用第三方支付平台(银联在线支付),为用户提供查询应缴费用、填写缴费清单、生成订单、完成实际支付的电子申请。
(二)网上支付系统的适用范围
1,适用人群
中国电子专利申请的注册用户可以使用在线支付系统支付专利费。
2.适用的支付方式
(1)个人用户
个人用户只要在相应银行有一张带有“银联”标识和网上支付功能的银行卡,就可以用银行卡支付。
(2)机构用户
目前支持企业账户支付的银行有17家,分别是: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中国建设银行、交通银行、中信银行、光大银行、华夏银行、中国民生银行、平安银行(原深发展)、招商银行、兴业银行、浦发银行、河北银行、惠州银行。(实际支持银行以银联在线支付平台显示为准)
3.适用费用的类型
目前,在线支付系统可以支付两种费用:普通国家申请的费用和PCT首次进入国家阶段时PCT国际申请号支付的费用。
普通国家申请的费用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发明专利申请实质审查费、复审费、专利登记费、公布印刷费、年费、恢复权利请求费、延长期限请求费、变更描述项请求费、专利评价报告请求费和无效宣告请求费。
PCT以其国际申请号首次进入国家阶段所缴纳的费用包括申请费、申请附加费、公布印刷费、优先权要求费、发明专利申请的实质审查费、宽限费、翻译错误更正手续费和单一性恢复费。PCT申请进入国家阶段后,国家申请号缴纳的费用视为普通国家申请的费用。
4.适用的付款时间
(1)银行卡支付
银行卡支付支持所有银行卡7*24小时支付服务。
(2)向公司账户付款
目前支持企业账户支付的银行中,除中国银行仅支持5*8小时支付服务外,其他银行均支持7*24小时支付服务。(企业账户支付银行服务费时间以银行公告为准。)
(三)使用网上支付系统的准备工作
1,系统准备
(1)浏览器
网上支付系统推荐的浏览器版本为IE7.0
使用前应关闭浏览器的弹窗拦截器,否则生成订单后无法连接到银联支付页面。
(2)Excel版本
网上支付模板文件请使用Excel版本,即Excel2003版本。
2.银行卡或账户准备
(1)银行卡
开通银行卡网上支付功能。
您可以登录银联在线支付帮助中心:/static/help/detail _ 38.html,提前查询银行卡的支付限额。
(2)公司账户
使用前,您需要设置公司账户的相关功能。详情可拨打咨询电话4008809888-8咨询。
二、使用专利费用网上支付系统支付专利费用的法律效力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四条规定,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各种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付,或者以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作为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国家知识产权局第172号公告《关于专利申请人和专利权人缴纳专利费的通知》和第180号公告《关于开通公众账号网上支付服务的公告》规定网上支付为缴纳专利费的新方式。网上支付与直接支付、邮局汇款或银行汇款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缴纳专利费的标准和要求与现行的缴费方式相同。
付款日期的确定
网上支付的支付日期由网上支付系统从银联在线支付平台收到的实际支付时间对应的日期确定。请充分关注网络情况,尽量在每天23: 30前使用网上支付系统完成专利费的支付,避免在0: 00左右操作时,因网络原因导致订单生成日第二天支付日落,影响专利费的正常支付。
三、使用专利费网上支付系统支付专利费收据。
(1)个人用户
个人用户网上支付获取收据的方式与银行汇款、邮局汇款相同。在线支付系统提供了用于填写收款人信息的页面。付款人填写回执收件人的详细地址信息后,专利局会以挂号信的方式将回执邮寄到该地址。
㈡机构用户
机构用户在线支付的收据可通过邮寄或自行领取的方式获得。邮寄方式与个人用户领取回执相同,即付款人在网上支付系统中填写回执收件人的详细地址信息,专利局以挂号信方式将回执寄往该地址;自助领取是指缴费人在网上缴费系统中选择自助领取地点,直接到所在地区的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专利代理处自行领取收据。
四、使用专利费网上支付系统缴纳专利费有几种方式。
专利费网上缴费系统有四个填写缴费表格的界面,也可以称为四个缴费入口:导入国家申请缴费表格、首次进入国家阶段导入PCT申请缴费表格、缴纳国家申请号、首次进入国家阶段缴纳PCT申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实施细则第94条
专利法和本细则规定的费用可以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也可以通过邮局、银行或者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方式缴纳。
通过邮局或者银行汇款的,应当在汇往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的汇款单上写明正确的申请号或者专利号以及缴纳的费用名称。不符合本款规定的,视为未办理付款手续。
直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缴纳费用的,以缴费日为缴费日;通过邮局汇款方式付款的,以邮局汇款的邮戳日期为付款日期;以银行汇款方式缴纳的,以银行实际汇款日期为缴费日期。
多缴、重缴或者错缴专利费用的,自缴纳之日起3年内,当事人可以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退款请求,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应当予以退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