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题目:公安专业工作中不同类型犯罪嫌疑人的犯罪心理状态(大家帮帮忙)
论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
[摘要]任何犯罪行为都是以犯罪主体的犯罪心理为基础的,犯罪心理总是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的。从犯罪心理的过程来看,需要有它的根源和基础。当它需要与满足需要的特定对象、工具和手段相结合时,就构成了推动个体实施满足需要行为的动机;当个体的行为模式频繁、反复、稳定地出现时,就不仅构成了一个人的人格特征。基于需要而产生的犯罪人格是犯罪心理的具体体现。犯罪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犯罪研究中,需要在犯罪主客观因素的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阐明导致犯罪的各种心理机制。在隆布罗索的自然罪犯理论中,将罪犯视为与普通人有本质区别是错误的。要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深入研究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和心理机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基于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知活动、情绪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
犯罪研究是一项系统工程。在犯罪研究中,需要在犯罪主客观因素的关系中分析犯罪现象,阐明导致犯罪的各种心理机制。在隆布罗索的自然罪犯理论中,将罪犯视为与普通人有本质区别是错误的。要运用心理学的原理和知识,深入研究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和心理机制,分析犯罪心理的形成和变化规律。从犯罪心理学的角度来看,犯罪行为的产生必然受到各种相关心理因素(如需要、动机、兴趣、爱好、价值观、态度、自我意识等)的影响。),基于特定的心理活动(如认知活动、情绪活动、意志活动、注意活动等。)和心理特征(如性格特征、气质特征、能力特征等。).
支配和影响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心理活动及相关心理因素称为犯罪心理。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前提,也是行为人承担刑事责任的主观依据:而犯罪心理的产生总是有一定的规律和机制的。“机制”一词在许多现代学科中被广泛使用。一般来说有三层意思:一是指机器的结构和工作原理,比如计算机的机理。二是描述生物体的结构、功能和相互关系,如动脉硬化的机制。三是指复杂的工作系统和某些自然现象的物理化学规律,如最优化方法中优化对象的机理。心理机制是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是犯罪行为的发生机制。它是犯罪心理学特别是犯罪动机的工作方式和过程的总称,是从犯罪人的心理方面揭示犯罪行为的机制。
就大多数罪犯而言,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渐进的、自觉的过程。他们的犯罪行为是有意识的。我们把这种渐进的、有意识的进化过程和有意识的犯罪行为,看作是犯罪心理形成的一般过程。
强烈欲望和满足模式的选择
犯罪心理是犯罪行为产生的前提,犯罪心理的产生是以满足需要为基础的。需要是指个人和社会生活中不可缺少的事物在人们头脑中的反映;是因为个人缺少什么东西造成的。因为状态的缺失,就有了对状态缺失的平衡,然后是对缺失什么的选择。所以,需要是人处于匮乏状态时,体内自动平衡和选择的倾向。当人们需要某样东西的时候,他们会把自己所缺少的东西视为必需。为了达到心理平衡,人们必须进行相关的活动,以获得满足自己需要的东西。可见,需要是个体活动的热情之源,是人们开展活动的基本动力。
人的需求是多方面的,每个人复杂多样的需求强度不同。微弱的需求使得此刻很难产生活动的动力。而强烈的欲望往往会激发人的行为动机。对正常的强烈渴望不是坏事,它不能决定一个人是否犯罪。一个人有了强烈的正常欲望后,可以通过法律途径下大力气去满足。与动物不同,人在满足自身需求的同时,要考虑主客观条件和满足自身需求的可能性,有意识地根据社会规范调整自身需求。只有当欲望非常强烈,满足欲望的冲动等不及,满足欲望的道路肆无忌惮,不计后果,侵犯他人和社会的利益时,才会开始形成犯罪心理的最初环节。
罪犯的需求有两个特点:一是个人需求和国家需求是对立的。行为人脑子里只有个人的欲望,不顾他人的需要,不顾国家和社会的需要;为了满足私欲,不惜采取非法手段损害他人合法权益,扰乱社会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第二是畸形和膨胀的需要。行为人的物质需求是无节制的,享受的欲望脱离了个人的支付能力:性欲违背了社会伦理道德,侵害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在其需求结构中,缺乏学习、劳动、荣誉、事业成就等高层次精神需求,吃喝玩乐等低层次需求被谈论和支配。
可见,犯罪心理和守法心理的界限并不是简单地由欲望的强度决定的,还取决于个体最终做出选择的方式。同时,有些强烈的欲望并不是正常的欲望,而是法律禁止的非正常欲望,如吸毒、性乱、对邪教的痴迷、政治上的非法欲望等,都是法律手段无法满足的。那么,这种欲望的出现和无法遏制,就标志着犯罪心理的萌发。换句话说,罪犯的人格倾向是犯罪心理结构形成的心理基础和出发点。
犯罪的心理结构既不是天生的,也不是自发的。犯罪心理结构存在的前提是主体的一般心理结构和人格的在先存在。换句话说,任何犯罪心理结构的产生,都是在原有的某种心理结构和某种独立人格的基础上发生的。
刑事案件表明,任何犯罪行为的发生,无论看起来多么偶然,我们都可以从有罪人格中存在的某些消极方面和缺陷中找到一致性和对应性。这是我们论证犯罪心理结构的事实基础。因此,我们认为,罪犯已有的人格,即人格倾向,是一切犯罪心理结构存在和演变的基础。
人格倾向是由心理图式组成的图式系统(图式指一定的结构或组织),具有对内外部刺激信息作出反应的最一般倾向。当主体面对特殊的内外部环境刺激时,他会根据自己最广义的心理图式,从主体的外部刺激和内部状态中主动选择和处理心理结构组织。研究犯罪心理结构的形成,就是探索犯罪人的人格倾向是如何从图式向结构演变的。比如罪犯的人格倾向,就像电脑软盘里的菜单或程序目录,本身只有最初级的、无差别的反应倾向。当被主体的外部命令和内部状态激活时,它能够按照预先设计好的检索和工作程序,自动(而且往往是无意识地)选择和提取相关信息,并将这些信息整合成一个动态的、积极的犯罪心理结构。它决定了同类后续心理活动和由此产生的犯罪行为的性质、方式和水平。
那么,人格倾向是由哪几种图式板块组成的呢?从心理学对行为的作用和意义来看,我们认为人格倾向主要由三个图式板块构成。
首先是认知活动的倾向性,即个体在认知活动过程中形成的一般特征(如知觉、记忆、思维等。)和具有初级分化和泛化的个体价值体系的反应倾向。这种认知活动的倾向构成了个体价值体系的基本框架和风格,并具有根据主体的需要进一步分化和具体化的能力和倾向,即演化为个体的价值取向体系。
二是需要活动的倾向,即主体内部需要和欲望引起的对某种刺激和信息的优先反应倾向。罪犯的这种需要动机倾向也是整个人格倾向向犯罪心理结构演变的驱动力。
三是神经系统性活动倾向。现代生理学证明,人的心理活动,尤其是心理活动稳定而有规律的心理活动,与人的大脑的神经系统活动是相对应的。但我们这里所指的是神经系统活动的倾向,不仅指大脑皮层系统活动的动态过程,即动态刻板印象的倾向(如技能、习惯),还包括高等神经活动类型形成的人的气质倾向。同时,我们也把人的智能活动倾向归入这一类,因为人的智能主要是由人的神经系统活动水平决定的(如神经连接的灵活性、快速性、稳定性和准确性等。).犯罪人的神经系统活动倾向进一步具体化,即进化为动态定型系统的能力和倾向,通过犯罪人的智力、技能、行为习惯、气质特征等影响犯罪行为的方式和水平。
通过上述三个图式板块的相互作用和作用,犯罪分子形成了一个动态的初级心理结构,即人格倾向,并且随着犯罪分子不良实践活动和主观恶性的加深,这种人格倾向逐渐转化为犯罪心理结构。
道德缺陷和缺乏约束
如何满足自己的欲望不是偶然的。当一个人为了满足一种强烈的欲望,决定用非法的手段选择犯罪的命运时,必然与他的道德缺陷和抑制力不足有关。也就是说,要进一步探究罪犯的人格缺陷。
罪犯的人格缺陷,也称不完善人格,是指由于个体社会化过程中的失误而导致社会化不足、偏离社会规范的人格。它是违法犯罪行为的社会心理基础。与健全人格相比,这种人格缺陷有以下特点:
认知水平低,缺乏明辨是非的能力;
需求和欲望强烈,内心经常出现矛盾、冲突、紧张、焦虑和挫败感,难以控制和调节;
受非主流文化和反社会道德标准的影响,意识状态偏离规范;
缺乏法律知识,藐视法律;
以利己为核心,采取一厢情愿、超然物外的思维模式,认为无论采取什么手段,利己都能得到满足;
无情、粗暴、好斗的性格;
正确意志薄弱,无法抑制负面情绪的滋生和蔓延,对错误行为的产生采取放任态度;
缺乏道德、理性、美等社会情怀;
价值取向错误不合法,错误的价值观才是人生取向;
有进行违法活动的智力和特殊能力。
虽然在整个社会中具有上述人格缺陷的人只是少数,但他们是正常社会生活秩序的不稳定因素,是犯罪的“后备军”,容易犯罪。
品德是人格结构的重要组成部分。人是社会人,为了维护社会生活秩序,正确处理人际关系,必须具备遵守社会规范的良好品德。品德的主要内涵是“克己”和“利他”,即按照“克己”和“利他”的标准和方向,塑造人的心理素质,建立自我调节机制。这是人不同于动物的标志。当人的品德因社会化不足或社会化错误而有缺陷时,就意味着自我调节机制的缺失。当自私的欲望膨胀时,它的抑制力很弱,甚至无法抑制自己的欲望冲动。这种情况下很容易产生违法犯罪意图。
萌发犯罪意图
意向是一种处于朦胧状态的无意识行为动机,它没有分化,也没有明确意识到的需要。一个经历了意向状态的人,虽然主观上还没有清楚地认识到客观世界吸引他的是什么,这种意向引起的活动的目的是什么,但他经历了一种躁动、渴望和焦虑,这是人的行为动机形成的初始阶段。
犯罪故意(简称犯罪故意)是指实施犯罪的意图、冲动或者故意。它尚未分化,没有明确意识到违法犯罪的需要。当行为人的人格存在明显缺陷,或者已经形成不良习惯时,在外部诱因的刺激下,在违法犯罪活动中可能出现模糊、朦胧、无方向性的内部冲突,从而进入犯罪意图萌芽阶段。此时,行为人的认知、情感、意志和人格已经完全扭曲,足以克服内心的对立动机和冲突,达到犯罪意图的内在协调。它标志着犯罪心理的初步形成——与实施犯罪活动有关的各种心理因素开始结合,产生了一种指向犯罪行为的合力。在这种情况下,只要有犯罪条件和机会,就会有明确的犯罪动机和犯罪行为。但从法律角度来看,现阶段除固有的犯罪故意外,个人尚未进入实际的犯罪预备,尚未实施任何危害社会的行为。
形成犯罪动机,确定犯罪目的
大多数情况下,仅凭犯罪故意不足以开始实施犯罪,犯罪只能发生在产生犯罪动机和确定犯罪目的的阶段之后。
犯罪动机是激发和推动犯罪主体实施犯罪行为的内在动力因素。不同的犯罪动机不仅直接反映了犯罪主体的主观恶性,还表现了犯罪行为社会危害性的差异,因此是量刑的主要依据之一。前苏联法学界的一些著名人士认为:“无论动机是否作为一个基本特征被纳入犯罪构成,如果没有一定的动机,那么任何一种故意犯罪都将不可能实施。即使犯罪动机没有纳入犯罪构成,也仍然是法院在审理中应当考虑的重要情节。”
犯罪动机的形成过程一般经历四个阶段:
胚胎阶段。犯罪动机总是由一定的原因引起,或由外界因素刺激,或由内在因素的冲动萌发。在这个阶段,犯罪动机首先是试探性的,即刚刚开始萌芽和孕育;其次是模糊性,即犯罪动机的构成要素正在按照一定的模式聚集,尚未形成完整的结构,主体对自己的动机不清楚、不明确;再次是隐性,即犯罪动机的初始性和模糊性,反映出其意识状态仍处于意识和潜意识之间的前意识层。犯罪动机萌芽阶段也可以称为犯罪故意阶段。
过渡阶段。犯罪动机萌芽时,主体会对犯罪动机的基础进行评价,即在知识、情感、意志、人格等心理素质的参与下,对犯罪动机进行价值、道德、利弊等方面的衡量以决定选择,确定犯罪目的,形成清晰明确的犯罪动机。至此,犯罪动机已经上升到人的意识层面,可以由主体实现。犯罪动机过度阶段也可以称为动机明确阶段。
定稿阶段。当犯罪动机完全明确的时候,当事实和如何实施犯罪行为还需要通过选择时机和确定方式进行斗争,最终下定决心确认和巩固犯罪动机,进入犯罪准备状态。犯罪动机的定性阶段可以称为犯罪认定阶段。
消失阶段。也就是犯罪动机的最后阶段。一般情况下,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了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达到了目的地,消失了。有的情况下,犯罪行为虽已实施,但处于未遂状态,犯罪目的未实现,即因主客观原因在世界范围内无法实现犯罪目的,犯罪动机被放弃;或者原犯罪动机被新的犯罪动机取代,原犯罪动机消失。犯罪动机的消失阶段也可以称为犯罪心理结构的衰退或衰减阶段。
犯罪目的是指行为人通过实施犯罪行为主观上希望达到的结果。一般来说,犯罪目的的本质是犯罪行为的预期结果,而不是结果本身,不是已实现的目的,它是预先存在于行为人头脑中的意识形态。马克思主义哲学认为,目的是有特定对象的自觉追求,需要意志和努力。虽然是行为人内在的心理活动,但可以通过人的活动表现和行为的指向性来证实。根据刑法理论,犯罪目的是某些类型犯罪的主观要件之一,只存在于直接故意犯罪中,表现为直接故意的内容,通过故意实施犯罪来实现。在过失犯罪和间接故意犯罪中,造成的危害后果不是行为人追求的目的。
犯罪的目的和动机密切相关,在很多情况下是一致的。
刑事判决
当犯罪动机和犯罪目的已经产生并确定后,就进入了刑事破案阶段。刑事决议是指行为人对实施犯罪行为做出了最终决定。它包括两个链接:
行动方式的选择。目的确定后,还要充分考虑达到这个目的的具体手段和途径。如果有多种可能的手段可供选择,行为人应当进行分析比较,考虑主客观条件和实施的可能性。各种手段的选择与同伴的性格特征、知识结构、智力结构密切相关。同样,获取金融也是非法的,包括盗窃、抢劫、欺诈、腐败和计算机犯罪。除了机会因素,也就是说采用主要是由行为人自身条件决定的。
抓住行动的机会。犯罪手段确定后,何时实施需要根据客观情况决定,即抓住时机开始实施犯罪行为。侦查人员可以通过判断行为人是否性急、犹豫不决,或者是否老奸巨滑、熟门熟路来判断其性格和意志特征。
犯罪决心一般是指行为的决定阶段。但也有意见将其扩展到行为的执行阶段。也就是说,在实施犯罪计划的过程中,有时会出现意志紧张、动摇,或者出现新的动机冲突;是坚持执行犯罪决心,还是停止犯罪准备或停止犯罪,仍然是犯罪决心的表现。
综上所述,犯罪心理的形成是一个复杂的过程,它包括许多因素。通过对它的研究,可以为社会、学校和家庭更好地预防、控制和减少犯罪提供一些建议,也可以为公安、司法、监狱等部门的工作人员惩罚和矫正犯罪提供心理建议。
参考资料:
1,梅传强,论犯罪心理的形成机制,河北法学院,2004年2月。
2.罗大华,《犯罪心理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3年6月5438+10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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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高铭暄,《新中国刑法》,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9。
6.康淑华,《犯罪学通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2年。
仅供参考,请大家自己学习。
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