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哪些权利?

《教师法》规定,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1,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改革与实验。被称为受教育权和受教育权。这是教师最基本的权利。作为教师,有权根据所在学校教学计划和教育工作量的具体要求,结合自身教学特点,自主组织课堂教学;有权根据教学大纲的要求确定教学内容和进度,不断完善教学内容;有权针对不同的教育教学对象,对教育教学的形式、方法和具体内容进行改革和试验。任何人不得非法剥夺在职教师行使这一基本权利。

2、从事科学研究、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发表意见。简称科研权。这是教师作为专业技术人员享有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在完成规定的教育教学任务的前提下,有进行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撰写学术论文和著书的权利。有权参加相关的学术交流活动,参加依法成立的学术团体并在其中兼职;有权在学术研究中发表自己的学术观点,开展学术争鸣。

3.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学生权利管理。这是与教师在教育教学过程中的主体地位相适应的一项基本权利。作为教师,他们有权根据教育规律和学生身心发展的特点,因材施教,有针对性地指导学生的学习,并对他们的升学和就业给予指导。有权对学生的思想品德、学习、文体活动、劳动等方面给予客观公正的评价;有权运用正确的指导思想和科学的方法充分发展学生的个性和能力。

4.按时领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冷部门假期带薪休假。称为获得报酬的权利。这是教师基本的物质保障权利。教师工资一般包括基本工资、岗位工资、班级报酬、奖金、教龄津贴、班主任津贴和其他津贴。福利待遇主要包括教师的医疗、住房、退休等福利和优惠,以及冷部带薪假期。

5、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简称民主管理权。这是教师参与教育管理的民主权利。“公民有权对任何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是宪法的具体体现,有利于调动教师参政议政的自觉性和积极性,发挥教师的主人翁作用,加强对学校和教育行政部门工作的监督。作为教师,他们有权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讨论学校改革和发展等重大问题,维护自己的民主权利和切身利益,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工会和其他适当方式,促进学校的民主建设。

6.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被称为继续培训的权利。这是教师继续教育的权利。现代社会和科学技术的飞速发展,要求教师及时更新知识,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作为教师,他们有权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以提高自己的思想政治觉悟和业务水平。教育行政部门、学校及其他教育机构应当采取多种形式,开辟多种渠道,努力为教师继续培训创造有利条件,切实保障教师权利的实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

第七条

教师享有以下权利:

(一)教育教学活动、教育教学改革和实验;

(二)从事科学研究和学术交流,参加专业学术团体,在学术活动中充分发表意见;

(三)指导学生的学习和发展,评价学生的品行和学习成绩;

(四)按时领取工资,享受国家规定的福利待遇,寒暑假带薪休假;

(五)对学校教育、教学、管理和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通过教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学校的民主管理;

(六)参加进修或其他形式的培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