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损害赔偿制度

离婚损害赔偿制度是指:重婚;与他人同居;实施家庭暴力;虐待或遗弃家庭成员或其他重大过错行为等。,无过错方可请求过错方进行赔偿。赔偿范围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1091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要求损害赔偿:

(1)重婚的;

(2)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的。

自我国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以来,关于我国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性质的学术争论一直存在。有主张侵权责任的,也有主张违约责任的。台湾省学者林秀雄先生将离婚造成的损害(即离婚造成的损害,广义上称为离婚损害)分为两种:一种是分居造成的损害;另一种是离婚损害(人们称之为狭义的离婚损害)。所谓离婚损害,是指因夫妻一方的侵权行为导致离婚的损害;离婚损害是指离婚对无过错配偶造成的损害。这种分类的标准就是损坏的原因。按照这种分类,离婚损害的原因在于引起离婚的配偶一方的侵权行为,而狭义的离婚损害的原因仅在于离婚事实。如果离婚造成的损害仅包括分居造成的损害,那么离婚损害赔偿责任无疑属于侵权责任。至于侵犯了什么样的权利,有学者称侵犯了无过错方的配偶权。另有学者主张侵犯的是对方的人身权。林秀雄先生认为,配偶一方的行为可能侵害另一方的生活、身体或人格,也可能侵害另一方的权利。这些学者的观点都有一定的道理,都从某一方面揭示了侵权客体是分离的原因。这个问题我们无法给出一个笼统的答案,只能具体情况具体分析。虽然侵权责任理论正确地指出了离婚损害赔偿责任的性质,但离婚损害还包括狭义的离婚损害,狭义的离婚损害仅在于离婚事实。显然,离婚绝不是侵权。因此,主张离婚损害赔偿责任(广义)是侵权责任,至少是不完整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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