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程序正义理论

正义理论

美国哈佛大学教授约翰·罗尔斯于1971年发表了《正义论》,在西方国家引起广泛关注,被视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西方政治哲学、法律和道德哲学中最重要的著作之一。该书出版后,引发热议,并被列为多门大学课程的必读书目之一。由此引发的各种争论或讨论文章更是数不胜数。美国著名政治学者罗伯特·达尔说:罗尔斯的著作在英语国家立即被公认为对政治哲学的根本性贡献。一种正义理论成功的关键在于它打破了西方政治哲学的冷清局面。西方政治哲学的衰落是众所周知的。专门研究政治理论的学者艾麦·伯恩斯说:政治理论的阳光里没有多少新东西。这充分说明了西方传统思辨方法所构建的理论体系的困境。罗尔斯的《正义论》因其独特性和思辨性而令人耳目一新。

约翰·罗尔斯1921出生于美国马里兰州巴尔的摩,1943毕业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获得哲学博士学位。后来先后就读于普林斯顿大学(1950-1952)和康奈尔大学(65438)。作为一个大学氛围中诞生的学者,他的整个思想体系充满了学究气。有些批评家把罗尔斯与柏拉图、阿奎那、黑格尔相提并论,但罗尔斯与他们不同。那些大思想家著作丰富,知识面广,但罗尔斯的主要著作只是《正义论》。《正义论》这本书,40多万字,其实就是一部散文集。罗尔斯在序言中说:“当我提出《正义论》时,我试图把我在过去十年中所写的论文中的思想集中起来,使之成为一个连贯的观点。”罗尔斯于1951年首次发表了他的第一部著作《适用于伦理学的决策程序大纲》。基本理念的建立是正义即公平(1958)。后来又陆续写出《宪法自由与正义的概念》(1963)、《正义感》(1963)、《非暴力反抗》(1966)、《分配的正义》(1967)。1969转1978。罗尔斯在斯坦福大学高级研究中心完成了整本书的整理和加工。在这20年中,罗尔斯一直面临着来自各方面的批评和挑战,这促使他写了一篇又一篇论文来完善自己的论点,反驳对方的观点。这样的过程也使得《正义论》这本书非常晦涩,充满了概念。为了说明一个问题,罗尔斯常常要反复探讨论证。但他的前言显示了他的思路。

正义理论,顾名思义,就是对正义的研究。正义观在人类思想史和社会发展史上占有重要地位。正如罗尔斯所说,正义是社会制度的第一美德,正如真理是思想体系的第一美德(第1节)。罗尔斯将正义观的规定性视为社会发展的基石。《正义论》一书分为三部分九章。第一部分“理论”论述了正义的定义、历史发展、功能、内涵和原初状态。第二部分“制度”分析如何用第一部分确定的正义原则来分析社会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公民生活,这涉及到人们社会生活的具体层面。这里详细体现了罗尔斯高度思辨的正义观的社会意义和现实意义,以及他作为学者对西方社会矛盾、冲突和内乱的解决方案。第三部分“目的”讨论伦理道德领域的话题,涉及善良、自尊、美德、正义感、道德情感、自律等一系列话题。这一部分与前两部分不同,讨论和分析似乎与他的正义原则略有疏离。事实上,罗尔斯认为这一部分相当重要,如果不考虑最后一部分的论证,正义理论就会被误解(前言)。的确,一个正义的原则要想在一个社会中占上风,关键在于人们能否接受和相信它,这就涉及到道德心理和正义感的形成。如果人们没有一个正义的心理氛围和文化环境,一个正义的原则是无法被接受的,也就是罗尔斯所说的:“正义是公平的相对稳定性”。这一部分的内容虽然没有前两部分新颖,但在整个理论中是不可或缺的。

正义从来都是一个价值概念,众说纷纭,莫衷一是。在最早的文字记载中,正义是指一般意义上的平等和正义,包括一切美德和健全的道德行为模式。后来,正义逐渐与平等和慈善区分开来。然而,正义的概念仍然是一个宽泛的概念,不同的思想家做出了不同的定义。比如柏拉图在《理想国》中提出,正义就是社会各个阶层的人各司其职,各守秩序,各得其所。亚里士多德认为,平等就是正义,但正义又可分为“等量”和“等比例”。前者指的是平均正义,即平等的个体之间每个人的收入在数量和能力上是平等的,后者指的是分配正义,即与之相称的东西在不平等的个体之间按照其不同的价值进行分配。休谟认为公共福利是正义的唯一来源。密尔断定正义是关于人类基本福利的一些道德规则,等等。在当代世界,正义仍然是人们争论的中心,尤其是在社会快速发展、矛盾凸显、社会大变革的时代。罗尔斯热衷于介入正义之争,并非出于纯粹的学术偏好,而是响应社会的号召。关于正义的争论不是由人们的主观感受引起的,而是因为现代社会存在着大量的不正义。在科技高度发达的西方社会,不公正并没有因为经济繁荣而得到解决,反而越来越突出,成为社会矛盾层出不穷的源头。罗尔斯正是在这种氛围下致力于义的研究,其意图是显而易见的。如果一个正义理论只是一个纯粹的学术产物,它绝不会引起如此大的轰动。

罗尔斯很清楚这一点。他在开篇就说,正义的主题是社会的基本结构,或者更准确地说,是分配基本权利和义务,决定社会合作所产生的利益分配方式的主要社会制度(第二节)。罗尔斯将主导西方社会的现有正义理论分为两类:(1)功利主义的正义观。罗尔斯将其概括为:如果社会主要制度的安排获得了所有社会成员总是满足的最大净差,那么这个社会就是一个组织良好的社会,因而也是一个正义的社会(第5节)。功利主义的基本观点是寻求最大多数人的最大幸福。功利主义的思路是:每个人在实现自己的利益时,都会根据自己的收益来衡量自己的损失。社会的幸福由个人的幸福组成。个人的原则是最大化自己的福利,满足自己的欲望,而社会的原则是最大化群体的福利,最大化所有成员的欲望组成的总欲望系统。(2)直观的正义观(第七节)。直觉主义不是从个人或群体的得失去思考问题,而是通过自我反思达到一些基本的原则,这些原则是至高无上的。它可以用来衡量各种相互冲突的正义原则。直觉主义不包括其他测量方法。人靠直觉,靠人眼里最接近正确的东西。直觉主义强调道德事实的复杂性,这使人们常常无法

在解释人们的判断时,直觉主义认为“没有更高的推定标准来确定不同正义原则的适当焦点。”这两种正义观有着明显的区别:一种是基于功利的,一种是基于直觉的。

罗尔斯不同意这两种观点。但他特别反对功利主义。他认为,在现代道德哲学的许多理论中,某种形式的功利主义一直占据上风。道德哲学是社会理想生活模式的基础之一。不改变一个社会的主导道德哲学,就不可能改变这个社会的各种制度。从这个角度出发,罗尔斯把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作为批判的对象。事实上,休谟、边沁、亚当·斯密和穆勒所传播的功利主义观念在西方社会一直占据主导地位,这些观念和原则奠定了西方政治制度、社会制度和经济制度的基础。但是,这些制度并没有克服社会的深刻矛盾。罗尔斯是改革派。他认为,改善西方社会制度的关键在于改变占主导地位的功利主义正义观。这是罗尔斯给自己定下的目标。

罗尔斯确信,功利主义的正义观存在几个弊端:(1)它没有揭示自由和权利的要求与社会福利的增长欲望之间的原则差异,它没有肯定正义的优先原则,否定一部分人更大的利益和剥夺另一部分人的自由是正当的,政治交易和社会利益不能成为阻碍基本权利的理由;(2)它假设一个人类社会的调节原则只是个人选择原则的扩展,这是不够的。在这里,人们一致同意的原则不被视为正义的基础,其原则内容不能成为规范所有人的宏观标准;(3)是目的论,通过最大限度地增善来解释正当理论,而真正的正义原则是事先设定好的,从结果上看不出是否正义;(4)认为任何欲望的满足本身都是有价值的,没有区分这些欲望的性质,没有问这些满足的来源和性质以及会对幸福产生什么影响,比如如何看待人们为了提高尊严而通过互相歧视或损害他人自由来获得幸福的行为(第6节)。这里直接批判功利主义,间接批判西方社会的各种不公平现象,如分配不均、欲望至上、种族歧视、贫困等等。

既然功利主义的正义观不够,错误很多,那么应该树立什么样的正义观?罗尔斯的观点非常明确:“我所要做的,就是对洛克、卢梭、康德为代表的传统社会契约论进行总结,并将其提升到一个更高的层次。”因此,罗尔斯是以传统的契约论方法为基础的。契约论在西方有很长的历史,现代的一些思想都是契约论者,比如霍布斯、洛克、卢梭等人。他们的契约思想曾在西方历史上起过惊世骇俗的作用,但后来时代变了,契约论让位于功利主义。可以说契约论代表了一种政治激进主义,功利主义则意味着一种经济利益理念。资本主义制度确立后,功利主义取契约论而代之也就不足为奇了。罗尔斯再次举起契约论的大旗,这本身就是一个独特的契机。

罗尔斯的正义理论,一句话,可以称为正义即公平的理论。要得出这个理论的原理,首先需要说明一个前提,那就是社会契约是如何产生的。这里必须作出一个合理或合乎逻辑的假设。罗尔斯将这种假设的环境称为“原初状态”,相当于自然状态在卢梭、洛克等人思想体系中的位置。

原始状态纯粹是一种理性假设,在实际历史中是无法论证的。罗尔斯知道这一点。他说原始状态是纯粹假设的状态(第20节)。在确定正义概念的过程中,罗尔斯常常部分依赖直觉主义。他说,正义即公平的直观观点会把正义原则视为在适当指定的原始状态下达成的原始契约的目标(第20节)。原始状态的设计意图是排除各种历史和现实因素,给人一种纯逻辑思维的状态,使人产生正义的原则。在原始状态下,各方都是道德主体,一视同仁。他们选择的结果并不取决于随机的意外或者社会力量的相对平衡。但仅靠原始状态不足以实现正义的第一原则,还必须设置其他条件。

为了设定原初状态,罗尔斯进一步提出了几个核心概念:(1)正义环境。在这种环境下,人类合作是可能的,也是必要的。客观条件包括一定的地理区域,身体状况和精神状态相似,存在中度不足。主观条件包括各方有大致相似的需求和利益,各方有各自的人生规划,在哲学、宗教信仰、政治和社会理论上存在差异,所以人们既有合作也有冲突,所以需要一些原则来引导人们决定利益的划分(第22节)。(2)对正义概念的形式限制。处于原始状态的人不得不接受一定的限制,这样他们才能有效地确定和选择原则。这些限制是原则在本质上应该是一般性的,而不是具体的,第一个原则必须能够作为一个有序社会的蓝图。在应用上,原则要对每个有道德人格的人起作用,限制性条件要公开,让每个人都知道,各种相互冲突的要求要给个先后顺序。最后,从原始状态推导出的原则应该是决定性的,在它们上面没有更高的标准(第23节)。这里定义了正义原则的性质;(3)无知的面纱。这个概念是一个更大胆的假设,这样就可以应用纯程序正义的概念。原始状态是一种假设,要求人们摆脱目前的各种感觉和认识,在现实社会面前拉上帷幕,使人们从零开始思考正义的原则。无知之幕假设各方都不知道他在社会中的地位、阶级背景、天然资质、天然能力、理性和力量,也没有人知道他对善的想法、合理的人生规划和心理特征,各方都不知道这个社会的经济或政治状况。因为每个人的社会地位、条件或个人气质都会影响一个人对正义原则的判断,所以必须用无知的面纱将它们隔开,这样才能建立原始状态(第24节)(4)推理的合理性。原始状态法的成功还有一个至关重要的条件,就是假设原始状态下的人是理性的。所谓理性,就是人们在选择原则时,尽力推进自己的利益。他们的选择往往是有联系的,他们也有建立正义感的能力。他们尽力寻求尽可能高的绝对分数,不考虑对方的得失(第25节)。当然,这样的人也是理论上假设的人,而不是现实生活中的人。现实生活中的人,比如世俗的欲望,受到社会和各种背景因素的制约,不可能像罗尔斯在理论上假设的那样行事。以上四个条件决定了原始状态的基本属性,从中可以推导出正义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