结合企业的实际案例或情况,说明应收账款的风险因素
《第一财经日报》近日获得的权威部门审计数据显示,在国家开发银行(以下简称CDB)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风险评估中,华为的相关情况被作为案例提及。
贷款是华为海外扩张的重要资金来源之一。华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CDB,以获得贷款。2004年,CDB同意在未来5年内向华为提供6543.8+000亿美元的融资额度,5年期限即将到期。复星集团相关金融专家表示,银行在被提示相关风险后,在审批类似贷款时应更加谨慎。
应收账款转让的“创新贷款”
有关部门在对CDB审计时发现,该行外汇贷款中存在应收账款转让的信贷形式。目前我国还没有法律法规明确规范应收账款转让业务。审计中,有关主管部门分析了应收账款转让的具体做法,认为存在信用风险补偿不足、降低财务风险和税收缺陷等问题。华为是银行此类业务的重要客户。
CDB应收账款转让的主要操作模式是:贷款提供企业(如华为)将应收账款出售给银行,银行仅取得销售合同项下的收款权,银行委托贷款提供企业收取应收账款及利息并按期交付给银行。如果应收账款存在风险,贷款企业承诺回购应收账款。
但经过审计,认为这种行为存在三个问题:一是严重依赖贷款供应商的信用风险,信贷合同本身的信用担保不足。
第二,增加了贷款企业的财务风险。例如,华为将应收账款转让给银行后,虽然仍承担应收账款的回购风险,但该款项不会作为银行贷款或或有负债在财务报表中反映。
审计部门认为,这在一定程度上降低了企业的资产负债率,部分掩盖了企业的债务,影响了企业财务报表的真实性,增加了企业的财务风险,进一步加大了信贷资金的中长期风险。
以华为为例,报告称,截至2006年底,华为在该行办理的应收账款转让业务余额为70多亿元。根据经审计的财务报告,华为2006年底的资产负债率为66%。如果采用应收账款质押贷款,资产负债率会提高很多,这还不包括华为在其他金融机构办理的类似业务的金额。
第三,此举为企业提供了合理的避税手段。根据《企业财产损失所得税前扣除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令第200513号)的有关规定,应收账款属于企业财产范围,其正常转让产生的损失,可以不经税务机关批准申报税前扣除。
因此,贷款供应商可以利用与银行的应收账款转让申报应收账款转让损失,并扣除应纳税所得额。这种情况主要是由于有关部门尚未建立和完善应收账款转让的法律法规,存在税收缺陷。
审计结果表明,应收账款转让融资是一项新的金融业务,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由于实际操作中存在上述风险,建议CDB在相关业务环节采取措施降低风险。
据复星集团相关金融专家介绍,这种融资手段在外贸和有海外业务的企业中应用较为广泛,对银行来说风险高于普通贷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