农业项目融资文件

项目融资是指贷款人向特定项目提供贷款协议融资,享有要求偿还项目产生的现金流的权利,并以项目的资产作为抵押的融资类型。下面是我给你整理的一篇农业项目融资范文。欢迎阅读参考!

我国中小型农业项目融资模式分析。

中国农业人口众多,中小型农业项目是农业经济发展的主体。然而,落后的农村融资体系阻碍了中小型农业项目的融资。摘要:结合我国农业金融的现状,分析了现有融资模式在中小型农业项目中的应用,提出了相应的改进措施,并对新的融资模式的可行性进行了探讨。

关键词:中小型农业项目融资模式证券化

一,农业融资的现状

改革开放以来的持续发展带来了进城农民就业机会和收入的增加,但资本、人才和技术向城市的转移却使农村发展日益落后。主要原因是农村没有良好的投融资环境,资金的盈利性导致无法进入农业投资。此外,农业生产投资虽然社会效益高,但投资回报周期长、初期投入大,使得农业资金供求矛盾日益突出。目前,我国农业融资主要集中在两大类:财政金融支持和商业银行金融支持。主要困难如下:

(1)财政支持

2015年,我国国内生产总值676708亿元,第一产业增加值60863亿元,占比9.0%[1]。2015年全国财政预算中央本级支出25012亿元,其中涉农支出见表1[2]。

农业投入占财政支出的比重远低于第一产业占GDP的比重。政府投资更多的是大中型基础设施和水利设施的建设,或者是对流通的补贴。在农业品种改良、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食品安全保障等方面投入不足。没有足够的资金支持中小型农业项目。

(2)商业金融支持

农业项目本身也有很大的风险,比如受气候灾害影响大,生产周期长,资金回笼慢。但是,土地使用权流转困难,农民缺乏足够的贷款抵押物,农业保险制度不完善。基于风险管理,商业银行缺乏向中小型农业项目贷款的动力。目前,商业银行正在逐步合并乡镇一级的营业网点,这表明它们正在逐步收缩对农业金融的服务。

农村信用社要吗?农业、农村和农民是企业的核心。近期向商业银行转型,短期内无法与邮储等商业银行争夺存款资源,同时拓宽贷款方向。存款资金大部分用于城市商业贷款,但对中小型农业项目的金融支持被稀释。

二,中小型农业项目的融资规模

截至2006年底,全国共有农业生产经营户2001.6万户,农业生产经营单位39.5万户,农业从业人员34874万人,耕地1.21.7759千公顷[3]。农业从业人员人均耕地只有5.24亩。由于我国城乡户籍制度和农业人口整体素质不高等问题,进城务工的农民一定会保留农地使用权,作为老了以后回乡的退路。因此,我国很难全面走美国式大农场发展的道路,应该是土地流转租赁的中小型农场模式。按照“二八定律”(20%的人口占80%的资源),集约化后的人均耕地约为20亩,即中小型农业项目的土地规模为20亩。按常规农产品计算的项目收入见表2和表3。

农业项目的资金准备除了计入年收入的费用外,还必须准备一定数量的周转金以备不时之需,因此启动资金不应少于项目的年收入。以此为基础,小型农业项目资金需求为50 ~ 65438+万,中型农业项目资金需求为40 ~ 70万。

第三,现有融资模式的分析

目前,融资市场上有多种融资模式,根据中国的实际国情评估其在中小型农业项目融资中的可行性。

政策性融资

中国的政策性金融机构是中国农业发展银行。农业发展银行的贷款对象是中国储备粮管理总公司及其直属库、国有粮食购销企业、国有及国有控股粮食企业、经省级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具有专门从事棉花收购、销售和进出口业务资格和能力的供销合作社棉花企业、属于农业部门的良种棉花加工项目,以及经国务院和中国人民银行批准的其他企业。农民的中小型农业项目没有资格获得贷款。同时,政府每年的农业预算主要用于农业发展的基础投入,即使有部分资金用于农业补贴,也不能满足中小型农业项目的融资。

要改善这种状况,一方面要扩大农发行的贷款业务范围,根据农户提交的农业项目规划发放相应的项目贷款。或者农民在生产前向国有粮食购销企业申报当年农产品产量后,农业发展银行按照上一年的价格提前发放农民贷款用于生产。农产品收获后,农民会将农产品卖给企业偿还贷款。另一方面,应在财政预算中进一步支持地方政府对农业的财政支持,可以在相关税种方面将农业企业的部分国税转为地税,明确指定用于资助中小型农业项目。

(2)商业贷款

商业银行贷款需要相应的抵押物。农民拥有的抵押资产金额一般很小。农村房产不能用来抵押。中型农业项目贷款近50万,农民很难有等价的抵押物。目前的情况是,商业贷款在农民中不受欢迎。政府可以放开农地和农村宅基地的流转,让农民可以用自己的土地、宅基地和房产作为贷款的抵押。这将大大拓展农业融资市场,降低中小型农业项目的融资难度。

(3)私人贷款

目前,农民在缺乏资金时,首先会向亲戚朋友借钱。因为相互了解,信息流动透明,借贷款的风险更小。但50万的资金量较大,普通农民很难完全通过亲戚朋友筹集到资金。其他的民间借贷渠道,就目前的民间借贷市场而言,更类似于高利贷。这种借款风险极大,一旦项目失败,将导致沉重的债务负担。

股权融资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股东通过转让部分股权和引入新股东来筹集资本。新股东分享公司利润,公司无需还本付息。有两种融资方式:私募发行和公开市场发行。公开市场发行是指公司在股票市场上市,并向公众发行股票以筹集资金。按照我国证券法的要求,公司的资产规模为5000万。因此,公开市场出售方式不适合中小型农业项目的融资。

当私募发行应用于农业融资时,首先,农民需要成立农业合作社或农业公司,以吸引投资者购买股份。考虑到农业合作社和农业公司流动性差,可以成立地方政府?民间融资服务中心?负责股权登记、公司项目考察评估、融资中介、股权交易服务。这将大大降低私募融资的难度。

农业项目融资论文2项目融资风险管理

项目融资及其风险管理综述

项目融资的含义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的项目融资是指针对特定项目的所有筹资活动。狭义的项目融资,按照美国会计准则手册的定义?指为需要大规模资金的项目所采取的财务活动。借款人原则上以项目自身拥有的资金及其收益作为还款资金来源,以其项目资产作为抵押条件。项目主体的一般信用能力通常不被视为重要因素。?本文指的是后者。项目融资是20世纪70年代国际金融市场上出现的一种新的融资方式。经过30年的发展,项目融资日益成熟,项目的运作模式和框架也越来越系统化和规范化。

由于项目融资主要依赖于项目的现金流和资产,而不是项目投资人或发起人的信用,贷款人对借款人的追索权最多只能限定在某一阶段或规定范围内,即所谓?有限追索权?;而且项目融资时间长、规模大、参与方多、结构复杂,比普通传统贷款风险更大。合理的风险分配和严格的管理是项目融资成功的关键。在西方,风险管理是实施项目融资的必要环节,每个融资项目都要进行风险分析,制定风险管理计划并付诸实施。

中国于20世纪80年代中期引入项目融资,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项目融资被广泛应用于大型工程项目,尤其是基础设施项目的融资活动中。项目融资的出现,对有效利用外资、调动民间资本加强基础设施建设投资、尽快改善我国基础设施落后状况起到了积极作用。但由于项目融资在我国起步较晚,仍处于探索阶段,其规范发展所需的各种主客观条件并不完备。此外,受传统计划经济思维的影响,与西方发达国家相比,项目融资实际操作不完善,风险管理水平落后。缺乏系统的风险意识和管理手段将成为项目融资进一步发展的严重障碍,最终导致其难以满足我国经济快速发展和建设的需要。因此,发现项目融资风险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并加以解决,以促进我国项目融资的发展势在必行。

二,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存在的主要问题

(一)法律法规体系不完备,风险管理法律基础混乱。

项目融资的实施需要完善的法律制度作为保障,这是项目融资发展的客观条件。项目融资的风险管理主要是通过各种合同文件和信用担保协议将项目风险在参与者之间进行分配。这个过程涉及政府、企业、金融机构等多个利益群体。融资结构体系复杂,实施程序繁琐。所有利益集团的行为都必须受到一整套对各方都有约束力的法律法规的约束。如果没有这方面的条件或者条件很差,必然会增加投资风险,增加风险管理的难度。

从我国目前的情况来看,项目融资的直接依据主要有:国家计委颁布的《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暂行规定》、外经贸部颁布的《关于以BOT方式吸收外资有关问题的通知》、国家计委、原电力部、交通部颁布的《关于试点外商投资特许权项目审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这些规定来自不同的政府职能部门,缺乏统一性,甚至出现矛盾。一方面,这些规定是针对外商投资项目的,对外商来说,法律地位不够。另一方面,国内企业参与项目融资日益普遍的情况没有法律依据。

(二)金融市场不发达,制约了风险规避手段的实现。

对于我国这样的发展中国家来说,吸收海外资金是项目融资的初衷和主要融资渠道。项目融资通常主要使用外汇进行融资,人民币进行收益,项目很难实现外汇平衡。人民币能否兑换成硬通货是外国投资者非常关心的问题。一方面,我国是外汇管制国家,资本项目外汇进出口受到严格限制。这样,人民币的不可兑换无疑增加了境外投资者的外汇利率和汇率风险,同时也增加了风险管理的难度。

另一方面,项目融资资金需求量大,合理设计融资渠道和融资方式是项目成功的前提。多渠道融资方式有利于降低项目融资的风险和成本。在项目融资中,各类贷款无疑是项目融资的主要方式。在西方发达国家,发行股票和债券也很普遍。在我国,发行股票和债券的限制性政策对发行人或发行人有严格的规定,使得这些融资方式难以实现。我国资本市场不发达,使得项目融资渠道不畅,直接增加了项目公司的融资风险;我国金融服务市场尚未完全开放,利用金融工具规避外汇利率和汇率风险的手段较少,这无疑限制了融资风险的合理规避。

(三)目的审批管理不规范,增加了融资项目的审批风险。

项目融资多用于涉及国计民生的基础设施项目,所在国政府的审批管理一般比较严格。由于融资项目的实施涉及面广,参与部门多,其审批程序复杂,涉及多个不同的审批部门。项目的顺利实施需要各主管部门遵循统一的规定,否则可能因不同主管部门之间缺乏衔接而导致项目审批延迟,从而增加项目的风险。

在我国,由于缺乏关于项目融资的基本法律,各部委的相关规定(如上所述)既不统一也不权威,难以涵盖项目融资的各个方面,导致项目审批管理的政策不具有可操作性。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对项目融资的管理基本上是套用国外现有的法律或法规,同时参考一些国际惯例,这种情况无法满足管理融资项目这样一个复杂的系统工程的需要,人为地增加了融资项目的审批风险。

三,促进我国项目融资风险管理发展的主要对策

(一)提高项目融资的立法层次,完善相关政策法规。

鉴于项目融资的特殊性和复杂性,我国应采取专门立法的形式,统一项目融资的若干* * *问题;项目融资涉及的其他问题由相关配套法律调整,以项目融资特别法为核心。项目融资单线法应注重区分项目融资与其他投资形式,明确规定项目融资应遵循的原则和各环节应遵循的程序规则,对现行法律中未规定或有冲突的地方作出专门规定。

(2)加快金融体制改革,进一步开放金融和保险市场。

作为一种高风险的融资方式,项目所在国金融领域的市场化程度将直接影响项目风险预测、转移规避等风险管理手段的实现。发达的金融市场和灵活的金融工具是项目融资风险管理顺利实施的必要条件。因此,我国应大力发展商业银行,建立和完善多类型、多层次的金融机构体系,并制定相应的政策,拓宽商业银行的业务范围,鼓励国内商业银行参与项目融资。同时,逐步开放金融服务市场,创造多种金融工具,规避利率和汇率风险;加快保险业发展,为完善项目融资担保机制提供可能;实施项目融资外汇管理特殊政策,解决项目融资外汇平衡问题。

(3)充分发挥政府的宏观管理作用,建立专门的主管机构,加强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