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工人合法权益的论文
1.工人平等就业的权利。[2]工作权又称就业权,是指具有劳动能力的公民享有就业的权利。劳动是人们生活的第一基本条件,是一切物质财富和精神财富的源泉,是有劳动能力的公民参加社会劳动并保证按劳获得报酬的权利。公民的工作和就业权是公民享有一切权利的基础。如果公民的劳动不能实现,其他一切权利都将失去基础和意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第三条规定,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和自主择业的权利。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和宗教信仰而受到歧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十二条规定,劳动者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而受歧视。2.工人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者的择业权是指劳动者根据自己的意愿选择适合自己才能和爱好的职业。劳动者有自由选择职业的权利,有利于发挥个人特长,促进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劳动者自主择业权是劳动者人格独立和意志自由的法律体现。劳动者自主择业的权利有利于发挥其聪明才智和积极性,提高劳动效率,建立新型、稳定、和谐的劳动关系。《劳动法》第三条明确规定,劳动者有选择职业的权利。《劳动法》第三十一条: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工人辞职的权利是有规定的。劳动者的择业权包括两个方面。一方面,劳动者在就业时有权根据自己的意愿和利益选择用人单位,不受外力的强迫;另一方面是劳动者就业后享有的辞职权。当然也不排除劳动者违反劳动合同依法承担的法律责任。(二)劳动者获得劳动报酬的权利劳动报酬权是市场经济条件下劳动者的基本权利,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重要劳动权利之一。这一权利的实现关系到劳动者的生存和发展。劳动者实现报酬权的重要形式是工资,是劳动者根据自己劳动的数量和质量获得应得工资的权利。劳动者的劳动报酬权有具体的内容。作为劳动者,有权依据劳动法律法规、集体合同和劳动合同,要求用人单位以货币形式支付各类工资(在我国,工资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加班工资、特殊情况下的保证工资等。),并有权获得最低工资保障。女性雇员有权要求男女同工同酬。作为雇主和国家,有义务保障劳动者报酬权的实现。(三)劳动者休息休假的权利根据我国宪法,劳动者享有休息的权利。国家发展劳动者休息和休养的设施,规定劳动者的工作时间和休假制度。我国劳动法规定的休息时间包括工作间歇、两个工作日之间的休息时间、公休日、法定节假日、年假、探亲假、丧假、事假、产假、病假。缩短工作时间是提高劳动出生率的手段,也符合提高劳动者生活水平的需要。休息休假的法律规定不仅是实现劳动者休息权的重要保障,也是劳动者劳动保护的一个方面。《劳动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工作时间。(四)劳动者的劳动安全卫生权[3]劳动安全卫生保护是保护劳动者的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是对享有劳动权利的主体的切身利益的最直接的保护。由于劳动总是在不同的环境和条件下进行,生产中存在着各种不安全、不卫生的因素。如果不采取防护措施,会造成工伤事故和职业病,危及劳动者的安全和健康。目前,中国制定了大量的劳动安全保护法律法规,形成了安全技术法律体系、职业安全卫生管理体系和劳动保护监督体系。《劳动法》第六章规定了劳动安全卫生制度,规定劳动者有获得劳动安全卫生保护的权利,其中第五十四条规定:“用人单位必须为劳动者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安全卫生条件和必要的劳动防护用品,从事有职业危害作业的劳动者应当定期进行健康检查。第五十六条还规定:“劳动者有权拒绝执行用人单位管理人员的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有权对危害生命安全和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第7章还规定了对女工和未成年工的特殊保护。为切实加强劳动保护,国家还通过《矿山安全法》、《安全生产法》、《职业病防治法》等劳动立法的规定,要求用人单位建立各项劳动安全卫生管理制度。用户将劳动保护的行政管理与安全健康的技术管理紧密结合,形成一整套贯穿于日常工作的体系,有效保障了劳动者的安全健康权益。(五)劳动者接受职业技能培训的权利。职业技能培训是指以培养其基本职业技能或者提高其职业技能为目的的技术业务知识和实用技能的教育和培训。中国宪法规定,公民有接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教育包括普通教育和职业教育。公民有劳动权,劳动权的实现离不开劳动者自身的职业技能。如今,职业技能的获得越来越依赖于职业培训。没有职业培训权,公民的就业权就无法充分实现。(六)劳动者享受社会保险和福利的权利[4]社会保险是国家和用人单位对具有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在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暂时失业时,为保障其基本生活需要而提供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障制度。生老病死是每个劳动者不可避免的,社会保险是劳动再生产的客观需要。中国社会保险制度建立以来,随着生产建设的发展,不断得到补充和完善,在保护职工健康、解除职工落后利益、调动职工生产积极性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七)劳动者依法参加工会和对职工进行民主管理的权利我国《工会法》第三条规定,我国企业、事业单位和机关中以工资为主要生活来源的体力劳动者和脑力劳动者,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宗教信仰和教育程度,都有依法参加和组织工会的权利。所以,只要是劳动者,也就是不分民族、种族、教育程度。根据《劳动法》第八条规定,劳动者依法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与用人单位就劳动者保护问题进行平等协商。(八)劳动者提交劳动争议的权利[5]劳动争议是指劳动关系当事人因实施劳动法或者履行集体合同、劳动合同而发生的争议。作为劳动关系的主体,劳动关系当事人的利益不同,双方必然会产生分歧。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发生劳动争议,劳动者可以依法申请调解或者向劳动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不服仲裁裁决的,还可以提起诉讼。解决劳动争议应当贯彻合法、公正、及时处理的原则。如有争议,有权提交解决,这也是劳动者其他合法权利的保障。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与不足目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令人担忧,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仍严重不足,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面临巨大挑战。(一)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现状目前,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现状还很不理想。首先表现在劳动者的平等和择业权上。新形势下,招聘广告在性别、年龄、户口三个方面的歧视更加突出。比如我们很常见的招聘广告“我公司因生产经营需要,拟招聘管理人员3名。申请人必须符合以下条件:1,男;2.本科及以上学历;3.当地户口;4.有两年以上管理经验;5、30岁以下等。”从字面上看,明显违反了劳动法中“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妇女就业”的规定;目前对就业歧视缺乏明确具体的法律制裁,再加上人们的意识淡薄,以及一些广告制作部门、发布部门、广告审查部门没有认真履行审查职责,使得这种违反劳动法的招聘广告看起来“合法”。目前,这种非法招聘广告有继续发展的趋势。当前,侵犯劳动者择业权主要表现为侵犯劳动者辞职权。一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时附加不合理的条件,如过高的违约金,使劳动者在离职后付出更大的经济代价;另一方面,劳动者依法离职后,扣留其档案和证件,向其索要“保管费”,特别是对刚毕业的劳动者。其次,在劳动者获得报酬权、劳动者休息休假权等方面。,主要表现为用人单位拖欠工资、加班严重、不按照劳动法规定支付加班工资、工资低于法律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等。然而,一些用人单位普遍采用“计件制”计算工资,以规避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我们经常可以看到一些工厂实行计件制,这样工人可以得到更多的工作。工资不封顶不保底,用人单位制定的工作标准过高。一般正常劳动者离开满勤,工资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迫使他们加班,加班费超过最低工资标准,已经侵犯了劳动者保障最低工资的权利。据相关媒体报道,广州番禺桥东东环路上的一家工厂,近千名员工不满每天要工作近12小时,几乎天天工作,天天加班。但是每月工资只有400元的底薪,加班费是每小时2元。每个月只有600元可用,所以工厂还欠着一个月的工资。“并且聚集在工厂门口,要求工厂提高基本工资,保证员工每周能休息一天,按时发工资。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十六条明确规定,国家实行劳动者每日工作不超过八小时、平均每周工作不超过四十四小时的工时制度。第三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保证劳动者每周至少休息一日。显然,该厂的做法已经严重违反了《劳动法》的相关规定。法律规定的合法权益必须通过罢工斗争来争取。这种尴尬局面的出现,折射出部分劳动者的权益困境。这么多工人,为什么没人拿起法律武器维权?笔者相信大家一定知道,谁把劳动法跟自己工作的工厂告上法庭,或者通过法律途径调解,结果都可能是“死路一条”:拿回应得的工资后被工厂辞退。也许这就是为什么有的人宁愿离开工厂,有的人宁愿罢工也不选择法律途径解决问题的根本原因。这反映了部分劳动者权益的“双重困境”:劳动者不得不在生存和权益之间做出唯一选择,或者劳动者要求合法权益,被工厂开除;或者为了保住一份工作而被剥夺一些合法权益。显然,在这两者之间做出唯一的选择是可悲的,这两者也是生存所必需的。这种情况的出现,也是法律现实的尴尬:一边是强者公然违法,一边是弱者合法权益受到侵犯,却无力拿起法律与之抗争。当个人权益受到侵害,无法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时,必须将群体维权视为最佳选择。[6]再比如我国每年的矿难和肺硒病。据该报报道,当记者问矿工们井下安全条件差,矿难频发,他们为什么要到井下工作?矿工的回答让记者大吃一惊,回答说:“如果你去井下,一个月也就1000多块钱,不去井下一家人的生活就难以为继了!”为了生存,矿工们赌上了他们的生命。而那些无视矿工生命的民营矿工,却抛开法律法规的规定,只顾自己赚钱。他们也在疯狂地说:“中国什么都缺,就是不缺人。你不干!”这种事情时有发生,充分反映出我国安全卫生系统的监管还很欠缺。加强矿山安全卫生检查,加大对违反安全卫生的企业负责人的处罚力度,坚持遏制矿山事故和职业病高发趋势,切实保护职工生命财产安全,以各项制度保障职工劳动安全健康权益。(二)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不足我国劳动者合法权益保护的不足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现行法律法规不足以惩罚违法行为。在劳动关系的建立中,对用人单位不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的处罚只是责令改正,对未改正的行为没有进一步的处罚。在工资支付方面,仅对拖欠、克扣工资等行为设定50%至双倍赔偿;企业主拖欠或克扣工资没有强制手段。在劳动保护方面,对擅自延长工作时间、不依法提供劳动保护措施缺乏强硬的处罚措施,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