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想写一篇关于公安机关行政执法自由裁量权的论文。
自由裁量权是指法律、法规规定的国家行政机关的原则和范围。
选择处置的权力。这些自由裁量权是在法律意义上说的,但不是
这是在政治的意义上说的。它是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政执法中的活动。
客观存在的法律法规赋予的职权。
根据现行行政法规的规定,自由裁量权可以概括为以下几种。
物种:
1.行政处罚范围内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主管行政管理。
相对人作出行政处罚时,可以在法定的处罚幅度内自由选择。它包含在
自由选择同一处罚类别和不同处罚类别。举个例子,
《治安管理处罚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违反本条规定的,处十五日以下罚款。
拘留、200元以下罚款或者警告”,也就是说,无论是拘留、罚款、
警告:在这三种处罚中选择一种,或者选择拘留或者罚款的天数或者金额。
2.选择行为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在选择具体的行政路线。
在行为方式上,有自由裁量权,包括作为和不作为。例如,海洋
《海关法》第21条第3款规定:“前两款所列货物不宜长期保存的,海关应当
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前办理。“也就是说,海关在处理方式上(如改变
价格、冻结等。),有选择的余地,“可以”的语义包括允许海关充当。
还是不作为。
3.关于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时限的自由裁量权:有相当数量的行政法。
法律、法规没有规定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期限,说明行政机关何时
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有自由选择的余地。
4.认定事实性质的自由裁量权:即行政机关相对于行政管理而言。
对一个人的行为性质或所管理的事项的性质的确定具有自由裁量权。举个例子,
《渔港水域交通安全管理规定》第21条第(三)项规定:“在渔港内,
在航道、港池、锚地、停泊区从事有碍海上交通安全的捕捞和养殖。
生产活动可给予警告或罚款。这里的生产活动对海上交通安全非常重要。
是否“妨碍”,没有客观的衡量标准,行政机关对“妨碍”性质的认定
很有判断力。
5.确定情节轻重的自由裁量权:我国有很多行政法规。
有“轻微”、“严重”、“严重”等模糊含义
字,而且没有法定的认定情节轻重的条件,使行政机关对情节较轻。
重鉴定有自由裁量权。
6.决定是否执行的自由裁量权:即关于具体执行的行政决定,
大部分法律法规规定由行政机关决定是否实施。比如,行政诉讼法
第六十六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应当在法定期限内,
逾期不起诉又不履行的,行政机关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或者
那些依法执行的人。”这里的“可以”表明行政机关可以自由裁量。
第二,自由量权利的不正确表达
从以上分类可以看出,行政自由裁量权的范围是很广的。
潘的话,几乎渗透到了行政执法的全过程。但所谓的“自由”是相对的,
没有绝对的自由。正如16世纪一位英国法官所说:“自
分寸就是按照理性和正义的原则去做一件事,而不是按照自己的意志去做。
见做某事。,按法律办事,不按个人好恶办事,自由自在。
自由裁量权不应该是专制的、模糊的、不可预知的权力,而应该是合法的。
拥有某些规则的权力。”(注1)分寸“是一种辨别真伪,
是非的艺术和判断,...不考虑他们的个人愿望和感受。
动起来。”(注2)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表不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
目前的形式主要包括:
1,滥用职权。这是行使自由裁量权不当的最典型表现,它
法律后果——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滥用权力是目的。
对法律的违反表现为自由裁量权的行使不符合法律赋予这一权力的目的。
是的。它主要表现在行政执法人员的假公济私,个人恩怨,以权谋私,以及
实现各种不诚实的动机。人民法院对滥用职权的审查有两个方面:一是,
是确定适用法律法规的目的(包括适用条款的目的);然后
就是确认具体行政路线的目的,然后比较两者,以确定是否滥用权力。
没错。因为滥用权力是一种非法目的,人民法院在确定合法目的和具体
就行政行为的目的而言,很难,尤其是为了行使职权。
因此,笔者认为,整个行政执法过程中,与本案有关的各种情节,
因素和行政执法的社会效果等。推断具体行政行为的目的是否违背。
法,应当充分尊重合议庭法官的一致意见。
2.行政处罚显然是公正的。法律法规规定法律责任的,应当
立法的一个重要原则是合理性和公正性原则。这里的理性和正义不再
一般意义上的合理、公平,但以法律形式固定下来。
即注入了国家意志并成为合法的理性和正义。行政处罚显失公平的
是的,是违背国家意志的,也就是不符合立法初衷的,本质上是对自由的滥用。
慎重的另一种表现。人民法院可以根据公开的
积极原则应该改变。
3.拖延履行法定职责。因为有很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行政机关
履行法定职责的期限,所以在履行法定职责时,行政机关是自由的。
谨慎。行政管理的一个重要原则是效率原则。如果违反了这一原则,
或者出于某些不诚实的动机,拖延履行法定职责,也是不正确的。
人民法院有自由裁量权,可以依法判决行政机关限期履行法定职责。
三。衡量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
目前普遍认为,行政机关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
不存在是否违法的问题,只有是否合适的问题。这本质上是关于平衡的。
行政执法行为的规范问题。
如前所述,自由裁量权是法律法规赋予行政机关的一种权力。
因此,行使自由裁量权的行为必须是行政执法行为。中国的法律制度是
基于成文法,宪法第五条规定了法治原则,即强调依法办事。
因此,衡量一个行政执法行为的标准只能是合法与否。
违法,这符合逻辑上的二分法。如果你评价一个行政执法行为,
是否合法,但是否适当,必然增加执法活动的主观随意性,
武断和专横,甚至导致以适当为目的的违法辩护,因此
失去了执法的公正尺度,使行政法规的权威动摇且更重。
重要的是人民群众对依法行政失去信心。可见,这种措施的多样性。
是不可取的。只有在没有法律依据的情况下,行政行为(非行)
政治执法行为,与自由裁量权无关),有一个是否合适的问题。
笔者认为,合法的行政执法必须同时满足以下两个条件:
(1)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2)符合立法初衷。就是那种
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实施行政执法是“合法”的。是
对“合法性”的曲解。如果不符合立法本意,就是不符合法律规定。
这种力量的目的。即使在法律法规范围内,也是违法的,导致
法律后果是具体行政行为应当被撤销或者变更。《行政诉讼法》将被滥用
职权和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被视为违法行为,就说明了这一点。但是,
会明显不公平的行政处罚(本质上,这是滥用权力的一种特殊形式)
它被规定为合法性的例外,也反映了立法上的矛盾。作者
对这一问题的讨论意在限制自由裁量权,而不是否定它。
数量权利的价值。
第四,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利弊
无论在任何国家,行政执法的自由裁量权都是存在的,区别在于
只是范围和监管方式不同而已。本文立足于中国国情,对行政执法进行研究。
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客观基础及其利弊是十分必要的,这对完善行政强制执行十分重要2。
法律规定,正确行使自由裁量权具有重要意义。
1.确保行政效率是自由裁量权存在的决定性因素。依法行政
范围非常广泛,这就要求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行政权力必须与复杂性相适应。
杂,发展变化的各种具体情况。为了使行政机关能够审时度势
重,不在复杂多变的问题面前束手无策,错失良机,法,法。
法规必须赋予行政机关在规定的原则和范围内行使自由裁量权的权利,这样才具有精神性。
坚决解决问题,提高行政效率。在现代社会,有必要加强行政管理。
管理、效率,因而行政机关的自由裁量权会越来越大,这对行政管理是有害的。
有利于机关积极开展工作,提高行政效率,但也容易产生弊端。
结束-滥用权力。为了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假公济私,
独断专行,导致“人治”,一定程度上要限制自由裁量权。
2.立法的普遍性和事件的个体性之间的矛盾就是自由裁量权的存在。
决定性因素。由于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所有地区
政治、经济、文化发展很不平衡,社会习俗、生活方式也很不一样。
法律法规调整的各种社会关系,在不同地区也是不一样的。
不可能把各种情况都归纳完善。因此,从立法技术的角度来看,
立法机关无法做出详细的规定,往往只能规定一些原则和一些规则。
灵活的规定、可选择的措施和上下活动的范围使行政机关
留有弹性空间,有利于行政机关因时、因地、因人有效推进。
行政管理。但是,法律条文的“灵活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是不相容的。
很容易产生矛盾。如果是“变通”,不方便“操作”,那么执法的好处
会大打折扣。(注3)这也是因为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利用法律的漏洞以权谋私。
个人收益的重要来源。
值得一提的是,一些资产阶级国家的行政法学者认为过去是消极的。
“依法行政”在今天应该有新的解释,即所谓“依法行政”不是
意味着行政机关的任何活动都需要法律规定,但又意味着不违反法律
范围内,允许行政机关有自由裁量权,即根据时间和情况因地制宜的权利。
力。也就是说,行政机关的活动不限于现有法律规定的范围,只要不
违反法律还被视为符合法治,不仅不符合法治,而且是正确的。
它的发展和补充。因为,最初的法治,主要是从消极方面考虑问题,即
主要是防止行政机关滥用权力。其实法治也有积极的方面,就是保护。
行政机关有效行使职权,维护法律和秩序。这种理论在资产阶级
法律职业日益发展壮大。(注4)
五、人民法院对自由裁量权的司法审查。
历史学家阿克顿勋爵说:“权力往往是腐败的,绝对的权力是绝对的。
腐败”,(注5)自由裁量权也是如此。自由裁量权的授予,从不
是允许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把它作为独断专行的保护伞,相反,应该是
实施有效控制,正如詹姆斯·穆勒在《政府文件》中所说:
“主张授予政治权力的一切理由,就是主张建立防止滥用政治权力的保障措施。
由。“(注6)法律、法规授权人民法院行使某些具体行政行为。
司法审查权就是基于这样的考虑。
《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进行审查。
原则,王汉斌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 * *行政诉讼法(草案)》
说明指出:“人民法院审理行政案件,是具体行政行为是否适当的问题。
复习方法。行政机关在法律、法规规定的范围内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为是否适当,原则上应由行政复议处理”,也就是说,由人民法院处理
通过行政诉讼依法对被诉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行为行使司法审查权,审查
调查的主要内容是具体行政行为的合法性而不是不当性。
但是,这并不意味着人民法院不能对自由裁量权进行监督。
如上所述,行政机关所拥有的自由裁量权贯穿于具体行政行为之中。
在每个阶段,由于自由裁量权行使不当,其主要表现为滥用职权。
权、拖延履行法定职责、行政处罚不公等。,其法律后果是
人民法院有权依法撤销、限制履行或者变更具体行政行为。
但是,审查具体行政行为合法性的原则表明,人民法院是有限的。
司法审查权。目前,中国正在大力加强社会主义民主与法制建设。
人民法院要充分发挥审判职能作用,在这方面有所作为。
作为。一方面,要严格依法办案,不能只保护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合法权益,又要维护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克服畏难情绪。
想和行政机关无原则的通融。另一方面,要完善人民法院的司法建议权,
对于真正以权谋私的,或者其他违法乱纪的人,人民法院不能通过。
行政诉讼纠正的,应当以司法建议的形式向有关部门提出,以便维护
国家和人民的利益。
不及物动词控制自由裁量权的对策
为防止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滥用职权,将自由裁量权改为一
对于这种专断的权力,我认为应该采取以下对策:
1,完善行政执法监督体系。监督的主体不仅是党和国家机关(包括
包括立法机关、行政机关、检察机关、审判机关),以及企事业单位、
社会组织、基层群众组织和公民。现有的法定监督方法也应基于
情况的需要,不断补充和完善;如果没有法定的监管方式,应该通过立法。
或者制定法规保证有效监管。同时,也必然有滥用职权的人才。
采取严厉的惩罚措施,还要奖励和保护在监管中有立功表现的人。
2.在立法上,要处理好法律条文的“灵活性”和执法的“可操作性”。
“性”的关系,尽量明确具体,减少“弹性”,尤其是涉及到的人。
对公民合法权益的规定,更是如此。同时,我们必须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的指示。
21987年4月26日批准的《行政法规制定程序暂行条例》第17条规定:
“行政法规由主管部门制定实施细则,应当在行政法律。
规章同时发布或稍后发布,实施日期与行政法规相同。
同期。“保证行政法规实施的效率。我们应该密切关注配方和管理
《行政机关组织法》、《行政诉讼法》等程序法的有关规定,
行政复议法等等。
3.需要强调的是,行政机关说明了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在行政诉讼中
对于滥用权力的证明,原告承担举证责任,但这种证明是困难的2。
难,借鉴国外的一些做法,应强调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
理由,以确定其行政目的是否符合法律法规授予的这一权力。
是的。没有理由、理由说明不充分或者不符合立法初衷的,应当予以认定。
因为滥用职权。
4、加强行政执法队伍建设,提高执法水平。现在行政执法人员
素质低是通病,与中国正在进行的现代化建设不相适应。
应该,部分行政执法人员有“占尽一方,唯我独尊”的思想。为此,一名
一方面要通过各种渠道加强对行政执法人员的培训,另一方面要对已经不适应的人员进行处理
对应该从事行政执法活动的,坚决调出,使行政执法队伍廉洁富裕。
效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