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婚姻中的道德与法律分析
求专家解答一桩婚姻的道德与法律1——精神损失费不一定管用。如果他每个月都按期给你赡养费,你好像也不能告他精神损失费。他会有一个“合理”的解释,解释他为什么不去拜访你等等。总之,他付了赡养费。
2-如果有确凿证据证明你父亲在和你母亲离婚前以夫妻名义和别的女人同居,你可以告他重婚罪。那他一定触犯了法律。
职业活动、公共生活、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和法律是社会生活的三大领域。在前一章中,大家学习了公共生活中道德和法律的基本规范。本章将继续学习职业生活和婚姻家庭生活中道德与法律的基本要求。尊重社会公德,培养高尚的职业精神,树立新时代的家庭美德,都是树立社会主义荣辱观,锤炼人们优秀道德品质的重要环节。为了将来走上工作岗位,建立家庭,大学生在职业生涯中需要认真学习职业道德和法律知识,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和创业观;要正确认识和对待爱情,掌握婚姻家庭伦理和法律规范,为完成成家立业的重任打好基础。
职业活动是人类社会生活中最普遍、最基本的活动。职业生活中的职业道德和法律是为规范和约束从业人员的职业活动而制定和形成的行为准则,广泛渗透于职业生活的各个方面。它们不仅对各行各业的从业人员具有约束和导向作用,也是保证社会持续、健康、有序发展的必要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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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理解恋爱婚姻中的道德要求,其实就是愿意接受传统礼仪的约束。对内善待对方的亲人和孩子,表现出对对方的大爱,不要和你爱人以外的人睡觉;给对方足够的面子。
既然我们选择在一起,
集中注意力
不要违规。
道德底线
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之辩案例婚姻家庭生活中的道德与法律之辩:道德规范:是由一定的社会经济关系所决定的,以善恶为评价标准,由人们内心的信仰、舆论和传统习惯所维系的,调整个人之间以及个人与社会之间关系的原则和规范的总和。
法律法规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司法解释、地方性法规、地方性规章、部门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不时对这些法律法规的修改和补充。其中,法律有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而言,法律是指一切规范性文件;狭义上仅指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在与法律法规对话时,法律是指狭义的法律。法规主要指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民族自治条例和经济特区条例。
从爱情、婚姻和家庭的角度分析道德与法律的关系(至少500字)从婚姻自由的角度谈道德与法律的关系
婚姻本来应该是自由恋爱的产物,是爱情的结晶。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呢?爱情的美好大家都知道,但是在谈婚论嫁的时候,往往要考虑很多,比如身份,地位,家庭情况,收入情况,等等。这些因素很重要,但真的与爱情无关。现代社会,男女都可以通过劳动获得收入,为自己提供生存的物质条件,不像封建社会,女性依靠男性生活,女性既没有社会地位,也没有收入。这是时代的进步。与其嫁给一个不太喜欢,但是各方面条件都很好的人,不如自己过。那样你就有更多的时间去工作,让自己活得更好,才不会在《围城》里唉声叹气。外面的人想进来,里面的人想出去。其实如果两个人的结合完全是自愿的,不是因为外界的压力,也不是为了解决生计问题,为什么不能选择一个彼此喜欢的人,一起努力创造幸福的生活呢?婚姻法的基本原则之一是婚姻自由,这意味着男女双方都有权根据法律决定自己的婚姻问题,不受任何人的强迫或干涉。但在现实生活中,由于中国有婚姻大事、父母之命、媒妁之言的传统,很多父母对子女的恋爱婚姻产生了极大的干扰。不敢让孩子在校期间谈恋爱,怕影响学习;工作后不敢让孩子随便搞事,怕被骗。于是所谓的相亲会就应运而生了,火的程度不亚于明星们的歌会。不过有意思的是,相亲现场往往是父母主导,他们兴高采烈,而子女往往懒得去。这在提倡婚恋自由的现代社会有多奇怪?然而,这种现象的存在也受到深刻的社会根源和道德因素的影响。中国的现代化,毕竟只有几十年。中国最后一个封建王朝清朝是一个非常封建保守的王朝,对女性有着严格的约束和规范。这可能是因为满族和其他少数民族一样,视女性为男性的财产和附庸。所以在他们获得了主导地位之后,他们逐渐把这种习惯和传统内化为一种社会规范。其实中原汉族一直都很开明开放,女性也有社会地位。古城邯郸一直有尊重女性的传统。到了明朝,虽然大部分都是父母包办,但也有青梅竹马一起长大的,有自由结婚的,甚至有私奔的。这些在明代的一些白话小说中都有所体现。不得不承认小说在反映民俗方面有很大优势,虽然我很少看小说。
说这么多好像有点远。其实我一直在努力阐述我对法律与道德关系的理解。法律提倡婚姻自由,明确规定婚姻自由,可以说是先进的,具有指导性,是出于对公民权利和自由的尊重和保护,是对西方现代先进文明的借鉴和学习,是对中国传统文化中积极部分的肯定。所以我认为,法律是对社会上存在的积极健康的道德规范的肯定,也是引导道德发展的中坚力量。道德是法律的必要补充。很多问题都可以归入道德的范畴,但是哪些应该肯定,哪些应该摒弃,在制定法律的时候应该有明确的选择和判断。
聊恋爱婚姻中的伦理道德和个人价值观,是为了增进感情。约会多一点* * *有回忆。吵架是为了多了解对方,学会和好。承诺是为了证明这段感情经得起考验。珍惜它是因为害怕失去它,所以呵护它,把它当成一次冒险。我想你是因为我心里经常有你。我在乎我的心,因为我很爱它,我的心和我心爱的人一起奔跑。
“林浩森”事件的道德与法律分析任何罪犯都有其根深蒂固的犯罪根源和心理,林森浩也是如此。社会上很多人对这个案子不理解,认为林从投毒到自卫的行为很奇怪,很难解释,由此引发各种质疑。我将从正义的角度简要讨论林的行为和司法结果。
本案审理存在三大疑点。首先是投毒量:投毒量是否如陆巍巍所说的75ml,是实验结果的50ml,还是森林犯罪者的供词中的20-30ml;第二个动机:不管是开玩笑还是想毒死黄洋;第三,为什么面试中突然出现了新的说法?我很生另一个人的气,因为他干扰了我的睡眠。正当黄洋想开个玩笑时,他抓住了黄洋。
令人惊讶的是,这三个疑点都与量刑密切相关。为什么单单在这些问题上有争论,在其他问题上就和谐了?在弄清楚这三个问题之前,我们先来看看林犯罪者的精神鉴定。有“被评估人林森浩目前无精神异常,能配合案件的审理,具有自我保护能力”的说法。什么是自我保护的能力?为什么要提自我保护的能力?我们先明确一点,一个心智正常的犯罪嫌疑人,在坦白自己的犯罪行为时,或多或少会在一些问题上为自己辩解,比如动机,杀人就对方的过错,抢劫的数额,贪污的数额。这是一种自我保护行为,也是一个人最基本的本能。我们将嫌疑人的自述与调查结果进行对比。如果嫌疑人的自述较轻或者与侦查结果基本一致,可以认为嫌疑人的自我保护能力是存在的。犯罪嫌疑人可以有自己的陈述,但是法院在大多数情况下不会认可犯罪嫌疑人的陈述,当然也不会完全认可被害人的陈述,会根据刑侦实验来推测(当然这个结果不一定是最准确的)。正是因为这种自我保护能力或者说生存欲望,这三个疑惑才存在。
一有疑问,就有三个结论,一是与本案利益无关的证人证言,二是公安机关的侦查结论,三是犯罪嫌疑人的自述。哪个靠谱?首先,犯罪嫌疑人的自述肯定是不靠谱的,因为他肯定会有这种保护自己的欲望。投毒量最大,他的罪就越大,判决就越重,损失就越大。所以嫌疑人肯定会少说也是可以理解的。证人吕为为博士毕业后在国外找到了工作,他与本案没有任何利害关系。她的证词比较可靠,她说存放毒药有两层不透气的盖子,然后她套上塑料袋。因为这是剧毒化学品,必须存放在空气中,所以我们可以认为这个瓶子里的化学品基本没有挥发。公安侦查结论会受到嫌疑人不同程度的影响,因为这个实验需要犯罪嫌疑人的配合,所以会在一定程度上小于真实情况。综上所述,剂量在60-70ml左右是比较客观的。
怀疑2有两种说法:开玩笑,杀死或重伤黄洋。首先,因为嫌疑人的自我保护能力发挥了作用,他一定会让两者的关系变得亲密,从而隐藏自己的犯罪动机,为他争取宽大处理,因为没有犯罪动机就没有预谋,没有预谋就没有故意杀人,这一点大家都能想到。我们不会也不可能单纯从口供来判断这类案件,一定会根据前后的行为来综合评价。首先,一个心智正常的硕士生,不可能拿一种剧毒化学品和舍友开玩笑;第二,即使闹着玩,发现后果严重也一定会当场指出毒药的来源(注:北大投毒案中,犯罪嫌疑人立即背着受害人去医院直接承认投毒,并要求医院使用戒毒药物进行针对性治疗);第三,即使想避免承担法律责任,也可以用各种方法偷偷告知医生,进行针对性治疗。我们可以从结果中推断,从黄洋的不适到他的死亡。林森浩看着黄洋的病情一天天恶化,却没有尽一点力去挽救黄洋的生命。开玩笑,你信吗?
疑点三:为什么林和另一个人的矛盾凸显出来,激怒了?这在以往警方和检察院给出的动机中从未出现过。一审进行调查时,他也有机会回答自己的动机。他从来没有提过为什么在接受电视台采访时突然说出这个动机。同样,这也表明了林急于保护自己。林首先开了个玩笑,说他隐瞒了自己的真实动机。从被警方调查到一审判决,他一直坚信这个想法——因为没有动机,没有怨恨,我没有理由故意杀人。但是当他得知一审判决的时候(在看守所里他可能也感觉到了,因为看守所里死刑犯和其他犯人的待遇是不一样的),他觉得这个希望破灭了。但他还是有强烈的求生欲望,于是又找了一个借口——第三者影响了他的心情。这种说法是多么的可笑和可悲,如果鸡毛蒜皮的小事影响到你,你怎么能杀死一个无辜的第三者呢?
我们来回顾一下从犯罪开始到结束的全过程,以及他的行为所带来的司法后果。整个行为过程分为投毒、忏悔、审判三个阶段。第一阶段:从森林犯罪分子出于某种原因对黄洋和/或第三人怀恨在心,实施投毒行为,造成严重后果后,开始查阅各种资料,企图掩盖自己的卑劣行为,直到被警察盘问,没有说出真相。在此阶段,森林犯罪分子出于某种原因采取投毒行为,造成被害人黄洋死亡,并采取各种方法掩盖事实,拒不承认。此时,森林犯罪分子所采取的一切行动概括起来就是:掩盖事实,以逃避法律的惩罚。结果:动机卑劣,手段残忍,社会危害极大。第二阶段:从被警察传唤到一审判决结束,从被传唤到从笔记本电脑里拿走关键证据,森林罪犯开始意识到自己的行为无法掩盖。他采取了第二种策略,可以概括为:主动承认犯罪过程,坦白过程,在关键问题上避重就轻,疑点1和2充分说明了这一点。结果:认罪态度好,还是判了死刑,因为林一直不愿意剖开自己内心的阴暗面,法院也很难指望他悔改。第三阶段:森林犯罪分子找到了新的理由:第三人影响了情绪。到了这个阶段,林意识到玩笑不被采纳,为了保命,他不得不寻找新的方式为自己的错误辩护,于是他找到了新的借口,概括起来就是:避实就虚,诡计频出。结果:从法理和情理上难以认定,但暴露了毒害第三者的想法。
道德和法律都有什么是必须做的,什么是禁止的,什么是自由的。前两者是义务。最后,右边。从必须要做的事情来看,人生好像是在社交舞台上。每个人都在按照自己内心的信仰和道德,真诚地表演和上演一出戏。对于自己和他人,每个人既是观众,也是演员。个人与他人是服务与被服务的关系,体现了人与人之间需要合作。好的导演就像好的经理。他指挥的标准就像法律,好。从禁止的事情,生活就像在球场上。人们在游戏中作为玩家竞争,是因为矛盾。个人和对手是对立和对抗的,胜利者只有一个。这时,经理被一个裁判代替了。他管理的标准就像法律一样。他会用警告、黄牌、红牌、扣分、开除的方式来惩罚球员或球队,以维护正义。而如果玩家内心道德很好,没有做出侵害对手的事情(现实中遇到与人矛盾不与人对抗,也不参与与人对抗)而退出游戏,如果玩家都这样了,也没有人打游戏对抗,估计裁判也就丢饭碗了,也不需要用什么标准去处罚任何人。所以,在现实中,如果一个人选择了清正廉明,善待他人,在道德上是很重要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