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从中国国际旅游业的实际情况出发,探讨如何制定中国的旅游价格。

旅游管理和旅游经济的试卷不全面,但是有些分可以用,但是真的没有完整的答案

旅游价格是人们为特定目的离开常住地时综合消费价值的货币表现,是与旅游消费有关的各类商品价格和服务价格的总和。旅游价格作为整个价格体系的组成部分,是调节旅游市场供求关系、协调相关经济主体利益的重要经济杠杆。它不仅涵盖了吃、住、行、游、购、娱六大要素,还涵盖了旅游景区、旅行社、酒店、交通、餐饮、通信行业,贯穿于旅游商品的生产、流通和消费的始终。中国加入WTO后,随着旅游竞争的加剧,中国旅游业发展的超前性与旅游管理体制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全面深入地探讨我国旅游价格管理的问题和政策,对于实现我国旅游业的跨越式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中国旅游价格管理的现状分析

纵观我国旅游价格的历史演变,大体经历了政府福利型(1950 ~ 1978)、计划导向型(1979 ~ 1991)、市场导向型(1992 ~)三个阶段。自国家旅游局、国家物价局1993年4月发布《关于国际旅游价格管理改革有关问题的通知》以来,我国旅游价格改革基本适应了经济体制的转轨,逐步建立了中央和地方两级旅游价格管理的协调体制,丰富了整个价格改革乃至整个经济体制改革的内容。 从而有效促进旅游业的快速增长和国民经济结构的逐步优化,推动和带动中国经济社会的持续快速发展。

(一)建立高效的旅游价格管理体系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的目标是使市场在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中起决定性作用。旅游价格的形成和管理也是在不断总结经验、提高认识的基础上逐步发展和完善的。目前,在旅游价格的各组成部分中,旅游交通价格和主要景区门票价格仍实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而旅游饭店、餐饮、娱乐、购物等项目的价格由经营者自行制定,价格主管部门的管理重点将是规范价格行为,而不是参与具体的价格制定。此外,旅游行业主管部门也积极适应市场经济条件下的新形势新情况,转变政府职能,让政府职能部门作为各方利益的“协调者”和旅游市场秩序的“维护者”来管理旅游价格,使市场在决定旅游价格中发挥主导作用。旅游价格管理部门角色的转变,旅游价格形成机制的改变,是旅游市场高效运行的保障,也是经济体制改革取得的重大成果之一。

(二)形成了较为合理的旅游价格体系。

旅游价格系统的组成是多方面的,是一个综合性的大系统。各种旅游经济活动的变化会影响旅游价格的决定和调整,而旅游价格体系是否完善又会反过来影响旅游经营者和消费者的行为,从而影响整个旅游业的发展。过去,我们的旅游价格体系过于僵化,没有层次性和灵活性。往往表现为“铁板一块”,旺季一个价,淡季一个价,制约了旅游业的发展。通过旅游价格管理体制改革,逐步下放旅游产品定价权,各旅游经营者有权根据市场供求状况采取更加灵活多样的旅游价格,丰富了旅游价格品种,增加了其调节旅游市场供求关系的功能,推动旅游市场走向更加开放和繁荣的新局面。比如旅行社推出了全包价、半包价、小包价等多种价格,景区景点根据旅游季节和游客数量的不同推出了相应的旺季价格、淡季价格和团体优惠价,旅游酒店推出了午夜房、两天三夜周末房等。,形成更加合理的旅游价格体系。

(3)适时推出景区门票“一票制”。

旅游业的快速发展带动了景区的开发和投资热,使景区基础设施建设突飞猛进,为游客浏览游览提供了便利,但景区建设投资热潮也带来了诸多问题。如景区管理混乱,存在“多头管理却无人负责”的现象;乱收费、滥收费、漫天要价、欺诈游客问题突出;掠夺式的开发建设,不注重环境保护和可持续利用,使得一些景点的旅游价值大打折扣。为改变景区管理收费的混乱局面,保障旅游景区的可持续发展,目前,大部分旅游景区都引入了“一票制”,明确规定“游览参观点门票实行一票制,确需单独设立门票的,须报省级物价部门批准。”一票制的引入,有利于明确和协调景区各相关单位的利益,解决乱收费问题;有利于风景名胜资源的保护和价格稳定;有利于降低景区管理成本,减少冗员,是提高景区旅游质量,维护旅游消费者合法权益的重要举措。

(四)重点旅游景区门票价格制定实行听证制度。

门票价格听证是指旅游门票价格主管部门组织相关社会各方对制定或调整门票价格的必要性和可行性进行论证。《政府价格决策听证暂行办法》明确将主要旅游景区门票列为需要听证的商品和服务。举行门票价格听证会是实现政府价格决策制度化、法制化和民主化的重要举措。如2004年6月5438+2月,受湖南省物价局委托,湖南省张家界市物价局主持召开门票价格调整听证会,对张家界市武陵源风景名胜区管理局提出的门票价格调整方案进行公开听证。听证代表由消费者代表(含消费者协会代表)、经营者、人大代表、CPPCC委员和有关部门代表组成。他们对申请方案进行了广泛的论证和分析,充分发表了意见和看法。这种门票价格决策的听证制度,使政府的价格决策更加公开透明,体现了公平和效率的原则,增加了所有参与者的市场意识和群众观念,协调了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利益和立场,是旅游价格管理制度的重大改革。

二,中国旅游价格管理改革的背景分析

(一)旅游价格管理本身存在弊端

(1)旅游市场竞争过度,旅游价格秩序混乱。中国旅游业从90年代初的高利润行业发展到目前的低利润甚至负利润行业,说明中国旅游业实际上已经进入了供大于求的局面。这种供过于求导致的旅游市场无序恶性降价竞争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部分景区(点)门票价格过高。据调查,中国许多旅游区(点)的门票价格高得惊人。在门票价格较高的旅游景区,“城”、“都”、“窗”、“馆”等所谓的文化景观门票价格偏高,游客普遍认为其文化品位和文化内涵“不值这个价”。“高定价,高回扣”,不正当竞争越来越激烈。有的对“园中园”乱收费,把一些低俗的表演和低格调的观光项目塞进公园,搭车收费。一些餐馆、娱乐场所不按规定明码标价,高收费低服务,浑水摸鱼,“野马”横行,肆意欺骗顾客。二是宾馆饭店价格太低。由于政府有关部门没有严格控制旅游项目的投资规模和结构,我国许多地区的宾馆饭店供过于求,旅游项目重复开发建设,旅行社发展失控,导致供过于求,经营者无奈实施“天价标签”下的“高回扣”政策。这种现象主要存在于旅行社、宾馆、饭店、景区等同质化产品市场。为了获得最大的市场份额,许多旅游企业在不考虑利润和收入的情况下,盲目地大幅度降低旅游产品的价格,与同行展开恶性竞争,对行业协调造成了极大的破坏。其他旅游企业为了保住或夺回原有市场,不得不降价参与竞争,如此反复,形成恶性循环,最终导致自身利益严重受损,连企业简单的再生产都难以维持。三是旅行社低价恶性竞争,“零负团费”现象时有出现。调查发现,个别旅行社的一些经营主体为了争夺客源,采取了降价这种低水平的直接竞争方式,有的甚至不仅不收费,还以各种方式奖励和补贴旅客。为了应对个体经营者的低价、“零负团费”,正规旅行社不得不以低价相见。这种低于成本的恶性降价竞争,只会使游客旅游质量大打折扣,高回报大行其道,严重扰乱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恶化旅游市场环境,与其“朝阳产业”的产业特征背道而驰。四是旅游娱乐购物价格极不规范。调查发现,旅游娱乐购物场所虚增定价、高额回扣等违法违规经营行为,导游私自拿回扣、索要小费、欺客宰客等价格欺诈行为,扰乱市场秩序等问题较为严重,旅行社、酒店、游览单位、涉外商店之间仍存在价格结算问题。有的指定旅游购物店、赌场以高额回扣引诱导游、司机,所以总是安排游客购物,在接待中消磨闲暇时间;再加上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和物价部门“天高皇帝远”,监管不严。因此,一些在景点销售旅游纪念品的小商贩经常擅自抬高价格,完全无视其商品的质量和实际价值,并从中牟取暴利,导致旅游产品的价格与其价值严重偏离,极大地损害了游客的利益,严重制约了当地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2)旅游价格管理相关政策法规不够健全。从旅游业发展初期到现在,国家和地方政府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旅游市场及其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章。特别是近年来,全国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的价格法制工作加快推进,一批涉及旅游市场价格的法律法规相继颁布和修订,在一定程度上对解决旅游纠纷、规范旅游市场起到了作用。但目前与旅游饭店管理和价格直接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少。对于旅游业的另一支柱产业——旅行社业来说,虽然相关的法律法规很多,但大多只着眼于纵向的法律关系,即政府对旅行社的管理和控制,而对旅行社的经营活动以及游客与旅行社的关系的规定很少,以至于出现问题时执法部门很难找到适用的法律条文。旅游价格管理立法的滞后降低了打击旅游价格违法行为的有效性,对旅游业的健康发展和依法管理形成了制度约束,应大力推进和建设。

(3)违反旅游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没有得到相应的打击。由于旅游价格管理严重缺位,旅游价格监管法律法规体系不健全,政府职能部门对旅游价格管理违法行为打击不力,旅游经营者的行为无法有效控制在现有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造成“劣商驱逐良商”,导致我国旅游市场价格混乱,部分旅游经营者行为极不规范, 大量违反旅游价格相关法律法规的行为层出不穷,严重扰乱了旅游市场的正常秩序。 比如,一些旅游景点随意改签门票,强制投保,强制缴纳森林防火费;在旅游旺季,旅游企业的服务质量并没有随着旅游价格上涨,多收服务费、欺骗顾客等行为时有发生;导游成了“导购”、“导食”,强买强卖,拿高额回扣的现象屡见不鲜。一些商家违反明码标价的规定,违背诚信原则,做虚假广告,误导游客上当。可以认为,这种混乱的局面不仅仅是政府职能部门监管不严、打击不力造成的,也说明我国目前旅游行业的自律还太弱,从业人员素质不高。

我国旅游价格管理的弊端如果处理不当,会带来非常严重的后果,危及我国旅游业的健康、快速、可持续发展。首先,会严重影响旅游服务业的整体经济效益,降低旅游创汇效率,增加创汇难度,造成严重的外汇损失。其次,这种过度的降价竞争也恶化了旅游市场环境,造成消费者对旅游服务价格和质量的困惑,造成旅游出口价格结构不合理,使从事旅游接待和酒店管理的旅游企业难以生产经营,没有足够的积累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各种旅游设施,提高整个行业的服务水平和质量。最后,旅游价格混乱也使得游客对中国形象的评价下降,会形成不好的广告效应,减少潜在客户和回头客,从长远来看会严重损害中国旅游业的发展。

(二)中国加入WTO对中国旅游价格管理的影响

旅游业是一个市场准入相对宽松,壁垒较少的行业。因此,其对外开放程度高于其他行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中国旅游业已具有相当的产业规模和一定的参与国际市场竞争的能力。作者认为,虽然加入WTO对中国旅游价格的整体管理有积极的影响,但也会对中国的旅游管理体制提出挑战。一方面,会加剧中国旅游管理的复杂性。虽然加入WTO可以给中国旅游业的发展带来许多机遇,但国际旅游资本和国外大型旅游公司的进入将加速国内旅游业的大调整和大洗牌,国内大多数中小型旅游公司将面临重组和破产的危险。根据中国入世承诺,中国旅行社业将逐步放宽合资旅行社的外资比例限制,2003年底前允许外资持有合资旅行社股份,2005年底前允许设立外商独资旅行社。随着全方位对外开放,旅游业的经营主体将日益多元化,这将增加我国旅游管理的难度,给旅游管理带来新的挑战;另一方面,现行的旅游管理体制也难以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中国是一个正在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发展中国家,制度因素对旅游业的发展有着重要的影响。中国的旅游业采取了政府主导的发展战略。截至目前,按照1981《国务院关于加强旅游工作的决定》精神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并实施了两级管理体制。正是这种典型的部门管理体制,造成了旅游行业的诸多内部矛盾和旅游市场的混乱。目前,由于缺乏宏观调控的力量和手段,旅游行政管理部门难以实施全方位的行业管理,使得经济基础与上层建筑的矛盾日益突出。此外,原有的国内旅游市场秩序不规范,旅游法律法规不健全。随着中国加入WTO后竞争的加剧,旅游业发展的超前性与旅游管理体制特别是旅游价格管理体制的滞后性之间的矛盾已经严重阻碍了中国旅游业的进一步发展。

三,完善我国旅游价格管理的政策选择

党的十六大提出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市场经济体制,价格竞争是市场竞争的重要手段,市场的价格行为需要规范、统一、开放、有序。因此,为适应发展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旅游价格管理从长远看必须放松政府管制,坚持规范旅游价格行为,发挥旅游价格在合理配置旅游资源中的作用,引导经营者利用价格手段进行公开、公平、公正的竞争,保护旅游者和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从而充分发挥市场机制和价值规律的作用,促进旅游业的健康发展。

(一)建立健全旅游价格管理的规章制度。

随着市场经济的建立和政府职能的转变,行政命令已经不能成为政府管理经济的主要手段。具体到旅游价格管理,要求价格职能部门通过深入旅游市场调查,找出当前旅游市场价格存在的问题和漏洞,制定符合旅游业发展、能解决实际问题的规章制度,为旅游业发展提供制度和环境支持。一是实施旅游标准化工程,通过制定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旅游合同文本,取代各旅行社自制的旅游合同,以保护旅游活动中的弱势群体——旅游者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今后处理可能出现的旅游价格纠纷提供依据。二是建立中央和地方多方面的协调机制,即国家旅游局和国家物价局等相关部委局协调国内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整幅度和出台时间;省级旅游局和物价局协商本地区相关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调价幅度和出台时间;同时也要主动联合交通、市政、文化、园林、林业、水利、文物等与旅游密切相关的部门。,通过建立有效的部门联席会议制度,充分发挥各方面的积极性,形成综合的旅游价格管理能力。第三,构建具有地方特色的旅游价格法律法规框架。

一方面,要根据现有的国家法律法规,大胆探索制定与旅游价格相适应的地方性法规和政府规章;另一方面,以法律规制代替经济规制,依法治理旅游不正当竞争,加强联合执法,依法维护旅游市场良好秩序。第四,增强旅游市场信息透明度,引导游客合理流动。中央和省级价格主管部门要随时关注旅游市场的价格动态,做好旅游价格和收费标准的预测工作,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和当前价格水平,对下一年度的市场价格进行适当预测。同时,加强与旅游相关部门、行业协会和企业的联系,围绕旅游价格突出矛盾开展协商对话,引导和规范旅游市场竞争,调节供求关系。

(二)积极转变政府职能,充分发挥价格杠杆的调节作用。

对于入世后如何管理旅游价格,有两种不同的观点。一种观点认为,大部分旅游价格应该由政府制定;另一种观点主张全面放开旅游价格。笔者认为,持前一种观点的人显然是计划经济下形成的思维方式的反映,不符合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要求;持后一种观点的人,表面上看似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实际上却违背了价格规律,不符合我国当前旅游市场的现实。可以想象,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旅游业走上市场化发展道路将是必然趋势,政府将逐步退出旅游市场,让市场机制在资源配置和价格形成中发挥基础性作用。但是,这种政府退出只能是政府职能的转变和规范市场的方式,因为大量事实表明,市场并不完善,没有政府部门的适当干预,旅游市场竞争不可能实现高效率。特别是在当前旅游市场化发展初期,旅游价格基本放开后,市场上出现了大量不规范的价格行为,价格欺诈严重,价格秩序混乱,各种无序涨价和乱收费,旅游市场无序恶性竞争。因此,旅游价格管理部门必须提高旅游价格管理的全面性和权威性,充分利用价格杠杆开发旅游资源和旅游产业,加强和改善旅游价格管理,建立和完善宏观价格调控机制,完善价格形成机制,规范和引导旅游市场价格竞争行为,实现旅游业的高效稳定运行。

(3)大力加强旅游价格执法监督检查。

我们必须下大力气整顿旅游市场中的价格违法和欺骗顾客的现象。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既要当价格监督检查的“裁判员”,又要当价格调整和仲裁的“裁判员”,做好旅游价格执法监督检查和政府价格政策法规及政府定价行为评价工作。一是完善旅游市场综合治理机制。各级旅游行政管理部门要继续深化政府主导、部门联动的工作机制,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对规范旅游市场秩序的领导,加强与公安、交通、工商、监察、质检等部门的协调配合,加大旅游市场综合治理力度,定期清理整顿旅游市场价格秩序,解决旅游行业有法可依的问题,如《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制止牟取暴利法》等。二是要建立旅游价格行政执法错案责任追究制度。为进一步加强旅游价格行政执法管理,保证严肃执法,提高办案质量,维护国家利益,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必要制定旅游价格监督检查错案责任追究办法。三是要解决“裁判”相对人自觉守法、依法办事的问题。即通过聘请旅游服务质量监督员,加强对价格法律法规执行情况的行政执法检查,形成强大的旅游行政执法监督体系和旅游服务质量监督网络,从而将行业管理行为和旅游执法行为置于有效监督之下。在行政执法检查中,不仅要检查价格主管部门和价格工作人员依法行政、管理价格的情况,还要检查各级政府、有关部门和经营者等价格管理人员的知情和守法情况,提高社会价格法制水平。

(四)完善旅游行业协会的价格自律功能。

国际经验表明,旅游价格管理应充分发挥行业组织的作用,强化行业协会的价格自律功能。因此,作为旅游行政管理部门与旅游企业之间的桥梁和政府宏观管理与企业微观运作之间的中介工具,旅游行业协会一旦发现企业存在低价倾销或价格垄断行为,应劝阻其维护本行业企业整体利益,并向政府相关部门举报查处。对于过度价格竞争导致假冒伪劣产品充斥市场的现象,旅游行业协会要积极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经济技术标准、产品质量和性能标准,并组织和监督企业严格执行,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和政法部门坚决打击以次充好、以假乱真达到降价目的,降低技术、质量和性能标准的不良行为。

在完善旅游行业协会组织价格自律功能的同时,还应在地方旅游立法中规定旅游企业必须加入行业协会,将质量保证金的管理由政府转向协会,并降低保证金缴纳金额以增加激励性;政府将推动旅游业协会成为旅游业的主要管理机构之一,而不是会费和运营费用。这样的话,因为大部分政府监管的内容(比如旅游业的营业执照,酒店餐饮企业的星级评定等。)已由行业协会承担,这无疑将有力地促进旅游行业协会在自律、协调和监督方面的职能作用,促进旅游业的长远发展。

(五)加强旅游价格管理从业人员培训,树立全球旅游价格管理理念。

旅游业是劳动密集型和知识密集型服务业,旅游人力资源是旅游企业最重要的资本。死后,旅游企业需要新的旅游管理人力资源的支持,而留住人才对于旅游企业在激烈竞争的市场中更好地生存和发展更为重要。作者认为,中国旅游业跨越式发展的目标能否实现,主要取决于旅游人才的数量和质量;做好新时期的旅游价格管理工作,必须抓紧构筑旅游管理人才的制高点,着力培养一支具有全球旅游价格管理理念的高素质旅游专业人才队伍。因此,有必要加强对旅游价格管理从业人员的培训。各地旅游价格主管部门要根据当地实际情况,结合国家政策和旅游行业价格管理的中心任务,对旅游价格管理从业人员采取职业教育、分级培训、输送国内外深造等培训方式,通过理念、方法、内容、管理等方面的创新培训,不断提高其政治和业务素质,加强职业道德和纪律教育。 并充分发挥中高级旅游价格管理从业人员的引领作用,从而迅速提高旅游价格管理水平和服务质量,树立我国旅游业的榜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