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破产罪的司法解释

虚假破产罪的司法解释如下:

公司、企业隐匿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虚假破产的,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立案追诉:

1,隐匿财产价值50万元以上;

2.承担虚构债务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3.以其他方式转移或者处理财物价值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4.给债权人或者他人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十万元以上的;

5.虽未达到上述数额标准,但未及时清偿应当清偿的工资、社会保险费和法定赔偿金,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

6.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其他情形。

虚假破产罪的构成要件:

1,侵害的客体是公司、企业的破产制度和债权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

2.客观上讲,公司、企业隐瞒财产、承担虚假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财产,实施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和他人利益;

3.主语是一般主语;

4.主观上肯定是故意的。

综上,结合司法解释中的规定,可以知道,只有具备上述情形之一,才能认定虚假破产罪。另外,在认定是否构成本罪时,还要注意行为人此时的主观故意,所以如果是错误实施了相应的行为,那么此时就不能认定其构成虚假破产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六十二条之二

虚假破产罪公司、企业隐瞒财产、虚构债务或者以其他方式转移、处分其财产而虚假破产,严重损害债权人或者他人利益的,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