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权与检察职能的内在联系
(一)人民检察院是国家的法律监督机关,依法行使下列职权:
1.对叛国、分裂国家和严重破坏国家政策、法律、法令统一实施的严重犯罪案件行使检察权。
2、对于直接受理的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犯罪的案件,要依法查处。
3.审查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其他侦查机关侦查的案件,决定是否逮捕、起诉。监督侦查机关侦查活动的合法性。
4.起诉刑事案件,支持公诉;监督人民法院的刑事判决、裁定是否正确,司法活动是否合法。
5、对监狱、看守所等执行机关进行犯罪活动进行法律监督。
6.对人民法院的民事审判活动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的生效判决和裁定违反法律规定,提出抗诉。
7.对行政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发现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应当依法提出抗诉。
(2)人民检察院依照法律规定和业务分工设立内设机构,承担侦查、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等业务。
1,检察部,举报中心。
受理和接受举报、投诉和举报,接受犯罪分子投案自首;受理对人民检察院不批准逮捕、不起诉、撤销案件等处理决定的申诉;受理对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刑事判决、裁定的上诉;受理人民检察院有赔偿义务的刑事赔偿案件。
2.反贪污贿赂部
承办国家工作人员贪污贿赂、挪用公款等职务犯罪的立案侦查工作。
3、渎职侵权检察部门
承办国家工作人员渎职犯罪和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报复陷害、非法搜查、暴力取证、破坏选举等犯罪的侦查工作。
4、审查逮捕部门
承担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批准逮捕的案件的审查决定工作,对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提请延长的案件审查决定是否延长侦查羁押期限,对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立案侦查以及侦查活动是否合法进行监督。
5、审查起诉部门
审查决定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和人民检察院侦查部门移送的案件是否起诉,出庭支持公诉,监督人民法院的审判活动,对确有错误的刑事判决、裁定提出抗诉。
6、监狱检察部门
承担刑事判决、裁定执行监督工作,直接立案侦查虐待罪、私自释放在押人员罪。失职导致在押人员越狱、自杀诈骗,如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犯罪,对罪犯、劳教人员在监外执行的审查、逮捕、起诉等。
7.民事行政检察部门
承办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行政判决、裁定,发现有错误或者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裁定的,依法提出抗诉。
8.检察技术部门
承担相关案件的现场勘验工作,收集、固定、提取与案件有关的微量物证并进行科学鉴定,对相关业务部门办理的案件中涉及技术问题的证据进行审查或鉴定。
9、纪检监察部门
受理群众和社会各界对违法办案、越权办案、刑讯逼供、收受贿赂等问题的举报和投诉。并对他们进行调查和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