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容忍!全年罚没39.59亿元。

维护资本市场“三原则”,净化市场生态,监管一直“在路上”。

日前,保险资金发布《证券期货稽查执法投资者保护评价报告(2022)》显示,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共承办案件609件,新受理违法违规线索380件,新立案调查334件,2021年新立案调查273件,结案282件。全年向公安机关移送、通报案件(线索)177件,同比上升53%。

2021证监会强化资本市场“零容忍”制度,严厉打击非法证券活动。报告显示,2021年,证监会处罚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行政处罚决定343件,罚没金额39.59亿元。禁止进场的人数越来越多,2021年超过100。

看看这份报告的亮点——

全年罚款39.59亿元。

市场禁止108人进入。

报告显示,2021年,处罚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公开行政处罚决定343件,与2020年基本持平。罚款金额39.59亿元,较2020年下降24.29%;市场禁止进入108人,比2020年增加31.5438+0%。

2021,112的343件行政处罚中,涉及法人和自然人处罚的,24件只涉及法人处罚,207件只涉及自然人处罚。

在涉及法人行政处罚的136件主体中,上市公司占比最高,共62件,占比45.59%,主要涉及信息披露违法案件;其次是会计师事务所、证券公司等中介机构,涉及行政处罚21件,占比15.44%;再次是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及行政处罚17件,占比12.50%;新三板挂牌公司涉及行政处罚7起,占比5.15%。

此外,2021,稽查执法部门对上市公司5%以上大股东、一致行动人、母公司、关联收购人进行了6次行政处罚。

从罚没金额来看,343件行政处罚案件中,130件实现盈利或避免亏损,45件为亏损。130案平均利润11187600元,较上年有所收敛。

343件行政处罚案件中,40件罚款65438+万元以下;132件1万元(含)-1万元(不含);1,71件,价格1万元(含),其中9件,罚款1亿元。

具体到证监会处罚委员会直接作出的行政处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133,公开行政处罚决定111,与2020年的110基本持平。罚没金额34.00亿元,同比减少31.48%。其中,内幕交易、非法交易、操纵市场等传统类型案件仍占据主力。

派出机构方面,报告显示,2021年,证监会派出机构作出行政处罚决定232件,占证监会行政处罚的67.64%,涉及公司或机构92家,个人556人;罚没金额5.59亿元,较2020年增长109.36%,为近4年来最大罚没金额。

从地域情况来看,上市公司和金融机构众多的经济发达地区违法违规行为相对较多,监管局也更“忙”。数据显示,2021上海、广东、北京、浙江、四川5个监管局行政处罚数量均在20起以上,其中广东局、四川局罚没8000多万元。

稽查执法重点突出

类型化违法案件占80%以上

报告显示,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共承办案件609件,整体案件数量连续三年下降。办理重大案件163件,涉及财务欺诈、资金占用、以市值管理名义操纵市场、恶性内幕交易、中介机构未勤勉尽责等。

总体来看,案件数量连续三年下降,证券市场违法违规行为频发的势头得到初步遏制。同时,检查执法重点更加突出,虚假陈述、内幕交易、操纵市场、非法中介机构案件数量占比超过80%。

虚假陈述:非法手段的演变升级对市场影响恶劣

2021,稽查执法部门处理虚假陈述数量同比上升;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涉嫌犯罪案件同比上升50%。虚假陈述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非法手段演变升级,刻意利用新业态、新模式掩盖诈骗。大约60%的案件是通过伪造合同和虚开发票有组织、有系统地伪造的。有的上市公司通过提前确认收入、低估资产减值等方式粉饰业绩,有的则通过伪造工程项目完工进度,提前确认虚增利润。供应链金融、商业保理等新业态逐渐成为打假的新“马甲”,有的借供应链金融之名虚增收入562亿元,虚构利润47亿元;有的利用商业保理实施诈骗。

二是部分案件涉案金额大、周期长、市场影响恶劣。约60%的金融诈骗案件涉嫌犯罪情节严重,30%以上的案件诈骗时间超过3年。部分上市公司虚增商品贸易收入6543.8+02.9亿元。一些公司打着分类产品的旗号与许多上市公司虚构业务。有的上市前就开始造假业绩,上市后实际控制人还操纵公司股价非法获利。

三是非法占用保安的案件仍有发生,大股东以各种方式套取公司资金。有的实际控制人直接转移上市公司资金,伪造银行对账单隐瞒占用;有的虚构项目资金、投资资金占用上市公司58亿元;部分实际控制人未经董事会或股东大会审议,以上市公司名义为关联企业提供担保,合计约6543.8+08亿元。

操纵市场:操纵动机多样,非法利益网络勾连。

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办理的操纵市场案件同比下降,向公安机关移送相关刑事案件同比上升1.5倍。市场操纵案件具有以下特征:

第一,操纵动机多样。一些操纵团伙利用连续交易、虚假申报、对立、蛊惑等各种手段引诱市场跟风,谋取不当利益。部分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出于高位减持、防止股价面值退市、避免质押股票爆仓等目的,通过控制信息披露内容和节奏、配合市场机构等方式操纵自己的股票。经核实,14起操纵市场案件涉及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或管理层。

二是操纵主体涉及主体多,链条长,形成非法利益网络。操纵团伙与上市公司内外勾结,利用资金和持股优势集中抬高股价,谋取短期利差;股市“黑嘴”引诱中小投资者高价接单,按收货数量分收益;集资中介为卖方提供资金支持,并按一定比例抽取利息;市场券商主动牵线搭桥,收取费用后合谋操纵。

第三,操纵模式的长期“坐庄”和“快进快出”相结合,资金优势和信息优势互动。在标的选择、资金准备、建仓洗盘、解套出货等方面形成了相对固定的操纵模式和流程。许多操纵市场的“惯犯”和“惯犯”被追究了行政和刑事责任。

内幕交易:损失规避案例不断发生。

2021年,稽查执法部门办理内幕交易案件数量连续三年下降。内幕交易案件有以下特点:

一是犯罪领域集中。涉及并购重组、新股发行、控制权变更等重大资本运作信息的内幕交易案件占64%,涉及业绩公告、业务合作的内幕交易案件也时有发生。

二是规避损失的内幕交易案件不断发生。例如,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在商誉减值公开前,先出售其股份,以避免亏损4900万元;部分私募基金管理人因为参与了上市公司的纾困计划而知道了这个坏消息,并在信息公开前高位清仓相关股票,避免了19万元的损失。

第三,案件主体多为法律信息知情人。法律信息知情人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占60%左右,案件比例仍然较高。上市公司董事长内幕交易获利11.9万元等一批典型案例已被查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