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建筑工程学院可以函授拿到学位证吗?
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授予细则
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实施暂行办法》和安徽省教育厅《关于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授予学士学位的暂行规定》实施细则。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是指通过多种办学形式培养并取得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的成人高等教育毕业生(包括全日制、函授、业余及其他形式的成人高等教育高中或专科毕业生)。
第三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学位条例》等规定,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授予学士学位:
1.拥护我国* * *生产党的领导,拥护社会主义制度,愿意为社会主义建设服务,遵纪守法,品行良好;
2.本科学生通过成人高等教育达到教学计划要求,经考核准予毕业。其课程学习和毕业论文(毕业设计或其他毕业实践环节)的成绩表明,已真正掌握了本专业的基础理论、专业知识和基本技能,具备了从事科学研究或承担专门技术工作的初步能力。
3.成人本科毕业生必须参加省学位办组织的统一外语考试,以及学院教务处组织的两门专业主干课程考试,并通过考试成绩(专业主干课程考试不合格者不予安排补考)。
第四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授予学士学位:
1.有明显违反四项基本原则的言行;
2.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被留党察看(含留党察看、留团察看)的;
3.在校期间因各种原因受到警告、记过(包括党、团、行政处分),毕业时仍无明显悔改表现的;
4.考试作弊或者剽窃他人成果的;
5.在校学习期间,累计补考次数超过所学专业教学计划规定课程数的1/5,或每门课程平均成绩低于良好;
6.毕业设计(论文)不及格或补交作业及格者;
7.学士学位外语统考不及格或主要专业课不及格者。
第五条授予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遵循个人申请、择优推荐的原则。毕业生应向继续教育学院提出申请,并填写相关申请表。继续教育学院负责对申请授予学位的学生进行资格初审,组织符合条件的申请者参加外语和专业课考试,收集整理本年度学位申请者的全部信息,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学生名单,提交学院学位委员会审核。
提交的材料包括:
1.申请授予学士学位的教学计划;
2.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的专业及人数汇总表;
3.推荐授予学士学位申请表和学生登记表;
4.省学位办组织的外语考试证书复印件;
5.两门主要课程的考试成绩单;
6.继续教育学院制定的关于成人高等教育学籍、学历和学位管理的相关制度。
7.学位评定委员会负责成人高等教育学士学位的评定和授予。
第六条学院对通过学位评定委员会评定的人员,颁发成人高等教育本科毕业生国家学士学位证书。对未取得学士学位的应届成人毕业生,不授予额外学位。
第七条学位申请者、推荐部门在学生申请过程中,凡违反有关规定者,一经查出,由医院学位评定委员会视情节做出严肃处理,直至撤销已授予的学位。
第八条本细则的解释权和修改权属于学位评定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