微生物学论文怎么写?
21世纪,生物技术在全球的发展突飞猛进,也引发了一系列新的法律问题。微生物及其基因的分析是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还是科学发现?探讨其是否符合专利法保护的要求,了解发达国家加强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国际惯例,对我国生物技术专利保护具有重要意义。
近年来,生物技术的发展取得了惊人的进步,引发了农业、医药、化工、环保等一系列领域的巨大变革。科学家预言,21世纪将是生物技术的世纪。然而,非技术领域的落后发展使得生物技术的先进性没有得到充分发挥。原有的政治、经济、医学、伦理和法律制度的制度环境因生物技术的发展而发生了巨大的变化,但原有的理论体系和运行体系却无法像生物技术发展那样迅速地实现制度的裂变、转型和升级。生物技术就像一把双刃剑,在带给人们无限惊喜的同时,也带给人们无限的苦恼。
在法学领域,生物技术及其可专利性一直是困扰学者的一大难题。对生命体和DNA双螺旋结构的描述主张专利权,也引发了一系列的激烈争论。对这一问题的讨论已经涉及到专利制度的性质、发明和科学发现的定义、科学技术和伦理道德等一系列深层次的问题。
微生物及其基因专利保护纠纷
按照传统专利法的观点,解决是否对微生物和基因主张专利权的问题,关键在于微生物和基因属于专利法上的发明还是科学发现。一般来说,发现揭示了自然现象的本质规律,而发明则是这些本质规律的具体应用。虽然科学发现对社会的贡献可能大于发明,但不具备专利法对专利保护所要求的实用性,不能直接生产出前所未有的产品或直接作为方法使用,因此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不能授予专利权。换句话说,一个重要的科学发现可能对人类产生深远的影响,可能获得诺贝尔奖,但不会成为专利法上的发明,得到专利保护。
对微生物和基因的研究成果属于发明还是科学发现的不同回答,形成了微生物和基因能否获得专利的两种不同观点。
一种观点,我们可以称之为否定,认为微生物和基因在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人们的研究成果就像门捷列夫根据他对元素周期的深刻洞察而绘制的元素周期表,或者医学研究者凭借他们对人体的细微研究而绘制的人体解剖图。当然,他们付出了艰苦的脑力劳动,但仍然属于科学发现的范畴,因为科学发现本身就决定了不可能得出明显的结论。所以,任何人都可以对微生物和基因本身下结论。而提纯、提纯、提取它的独特方法,属于专利法的保护范围,是可以申请专利的。
另一种观点,我们可以称之为肯定的,是发明人所主张的微生物和基因,因为发明人的提纯、纯化和绘制活动,改变了它们原来的自然状态。由于生物技术与社会生活的密切关系,对微生物和基因的研究不仅是对其客观规律的揭示,而且离其客观应用也只有一步之遥。而且基因研究特殊,高风险,高投入,商业应用前景不可估量。无论是从智力劳动的角度,还是从商业回报的角度,都应该承认其知识产权,授予专利权,否则生物技术作为新兴产业的发展会受到很大影响。
作者认为科学发现和发明都是在微生物和基因的研究成果形成过程中,应该区别对待。
首先,不可否认的是,微生物和基因在自然界是客观存在的,这并不取决于我们对它们了解多少。第一次观察它们的存在,应该是对客观事物的一种揭示,一种科学发现。当然,这一发现并不具备专利法保护所要求的工业实用性标准。所以,即使科研人员为此穷尽一生,也不能主张专利权,就像科研人员观察测量一个宇宙天体的客观存在却不能主张专利权并收取专利费一样。
其次,如果研究进一步深入,研究人员对微生物和基因进行一系列的分离、提纯和纯化,改变它们在自然界中的自然存在方式和状态,使它们可以被人力控制,发现它们的社会利用价值,那么我们没有理由拒绝为它们提供专利保护。
事实上,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科学发现和发明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任何科技发明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原始科学发现的基础上,任何发明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只有掌握了这个领域的客观事物和规律,才能谈发明创新。当然,在生物技术研究领域也是如此,但因为生物技术研发本身的专业性和持续性很高。
科研人员对一个宇宙天体的客观存在进行了观测和测量,但不能主张专利权和收取专利费。
其次,如果研究进一步深入,研究人员对微生物和基因进行一系列的分离、提纯和纯化,改变它们在自然界中的自然存在方式和状态,使它们可以被人力控制,发现它们的社会利用价值,那么我们没有理由拒绝为它们提供专利保护。
事实上,在科学技术研究中,科学发现和发明是紧密结合在一起的。任何科技发明活动都必须建立在原始科学发现的基础上,任何发明都不是凭空产生的。只有掌握了这个领域的客观事物和规律,才能谈发明创新。当然,在生物技术研究领域也是如此,但由于生物技术研发本身的高度专业性和连续性,微生物和基因的最早发现者和深度R&D使用者往往是同一研究主体。这种发展使得发明和科学发现相互融合、相互交织、相互作用,真假难辨。简单来说,没有揭示客观规律或微生物和基因的首次发现,就不可能有生物技术的相关发明。然而,仅仅通过客观揭示和首次发现来请求专利法的保护是不够的。其中,科研人员需要做的就是将两者结合起来,在生物技术发明上做出成绩。我们需要做的是把两者分开,给他们不同的法律态度。我国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现状及对策:我国对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起步晚于国外发达国家,现行专利法中也没有对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法律规定。但在专利法实施细则中,对生物材料的样品提交和分类保存有具体要求。在审查指南中,也有判定一类微生物是否具备专利保护条件的标准:“未经人类任何技术处理而存在于自然界的微生物,属于科学发现,不具有工业适用性,因此不授予专利权。只有当微生物被分离成纯培养物并具有特定的工业用途时,微生物本身才是专利授予的主体。”
应该说,我国关于生物技术专利保护的立法与TRIPS的相关保护理念是一致的,为工作人员在实际操作中是否应该授予生物技术专利保护提供了法律依据,对我国生物技术的发展具有积极的现实意义。
不难发现,在我国生物技术的法律保护中,对于发明和科学发现中微生物和基因的归属以及是否给予专利保护的争论意义不大。发达国家的生物技术在宽松的法律环境和政府的大力支持下发展迅速。作为生物技术的发源地,美国现在拥有全球超过三分之二的生物技术公司,其中包括225家大型生物制药公司,产业投资达350亿美元。可以说,对生物技术宽松的法律支持已经并将继续为美国创造巨大的财富。随着发展中国家与发达国家在生物技术方面的差距越来越大,利用生物技术垄断来掠夺世界上有限的生物技术资源的“生物盗版”将会越来越多。当发达国家争先恐后地在生物技术领域落地并建立专利壁垒以取代逐渐拆除的关税壁垒时,发展中国家能做的不是沉浸在是否保护的学术争论中,而是从维护自身利益出发,在科研实力和法律保护上迎头赶上,跟上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步伐,真正学会用知识产权武器维护自己的合法利益,避免被其他国家“恶意侵权”。无论从公共健康和商业利益出发,还是从科技进步和社会发展出发,生物技术的专利保护都势在必行。
当前,迫切需要充分利用现有优势,加快生物技术专利国际保护进程,在专利国际申请中充分利用国际条约中的外国优先权制度,尽快抢占国际先机。
1967修订的《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规定:“已在本联盟一成员国正式提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产品模型或注册商标的申请人或其他权利继承人,在下列规定的期限内在本联盟其他成员国提出同样的申请时,享有优先权。”上述优先权期限,发明专利和实用新型为12个月,工业品和商标为6个月。简单来说,就微生物和基因的专利保护而言,在12个月内,专利申请人在巴黎公约其他国家提出专利申请的日期是判断新颖性的时间标准。这种优先权的取得应以申请人在国家规定的作为正式要求的最晚期限内所作的声明为基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