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法与民法的关系
1,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范围内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
2.民法主体制度是关于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最终都是由民法的主体体系来完成的。商法主体制度是一种特殊类型民事主体的特殊制度设计;
3.商法中的物权制度是以民事物权制度为基础的,商法中的债权制度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特殊规定,也必须以民事债权制度为基础。如票据制度中票据权利的设立、转让、担保和给付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从民商法的调整对象、基本内容和立法编纂的发展变化中不难看出,两者既有密切联系,又有区别。
商法和民法的关系如下:
联系人:
1.在法律划分上,都属于私法。特别是在民商法合一的国家,往往认为民法和商法的关系是一般法和特别法的关系,商法是民法的一部分。单独的商事法规只是为了补充或改变民法的规定。即使在民商分离的国家,商法也往往被视为民法的特别法。
2.就调整对象而言,民法和商法都要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
3.法律原则诚信、自愿、公平的原则适用于两部法律。
差异:
1.民法注重民事主体之间的地位平等和利益平衡,公平是其首要特征。商法重在商事主体的增值追求,保护利润是其首要特征。
2.从性质上讲,民法是纯粹的私法,商法也具有公法的属性;
3.就法律的适用和效力而言,应优先考虑商法。
二、商法的特点
1.商法调整行为的营利性;
2.商法调整对象的特殊性;
3.商法具有很强的技术性和可变性;
4.商法的公共性;
5.商法的国际性。
三。民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信原则;
5.公序良俗原则;
6.禁止权利滥用的原则,
7.绿色原则。
1.民法和商法都是私法范畴内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二者构成了民法体系中私法的基础部分。民法是抽象法,商法是具体法。民商事法律行为的调整需要民法和商法的密切配合。
2.民法主体制度是关于商品经济活动主体资格的一般规定,任何个人和经济组织的法律地位最终都是由民法主体制度来完成的。商法中的主体制度是一种特殊类型的民事主体的特殊制度设计。例如,公司制是民法中最典型的法人制度形式,合伙企业制是民法中合伙制度的典型或高级形式。
3.商法中的物权制度是以民事物权制度为基础的,商法中的债权制度作为市场交易活动的特殊规定,也必须以民事债权制度为基础。如票据制度中票据权利的设立、转让、担保和给付是债权制度的具体化,保险合同是民法中典型的格式合同。
总而言之:
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既有联系又有区别。二者的关系包括,都属于私法,都调整一定的财产关系,都适用诚实信用和自愿原则。二者的区别在于关注点、性质、适用效力等方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
民法调整作为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文章
民事主体的人身权、财产权和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第一
为了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保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制定本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