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好心人帮忙认识网上论文1。新企业所得税法特点分析2页。对新企业所得税的思考。

新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现了两税合一。在对新个税法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进行比较研究的基础上,主要从六个方面阐述了新个税法的突出特点。

新企业所得税法(以下简称新个税法)将于2008年6月65438+10月1日生效。目前,新的企业所得税实施细则正在紧张起草中。与现行《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现行条例”)相比,新个税法有以下主要特点。

一是法律效力水平提高

法律效力的等级是指一个国家法律体系中各种法律的主体、程序、时间、适用范围的不同而形成的法律效力的等级体系,从而导致各种法律产生不同的效力。法律效力的高低遵循一定的原则,主要是宪法规定的法律至上原则、平等秩序原则和新法优先原则。根据宪法、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组织法、国务院组织法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我国的立法体制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行使立法权,制定法律;国务院及其所属部委有权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行政法规和规章;地方人大及其常委会有权在不同宪法、法律、行政法规不一致的前提下制定地方性法规,但必须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备案;民族自治地方的人民代表大会有权根据当地民族政治、经济和文化的特点,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在国税中,所有基础性、全局性的税种都需要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以税法的形式制定和实施,并普遍适用于全国范围内的国内纳税人和涉外纳税人。在税收法律体系中,除宪法外,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税法具有最高法律效力,是其他机关制定税收法规的法律依据。新《个税法》是全国人大制定并通过的,其法律效力高于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法规作为一种法律形式,在我国法律体系中低于宪法和法律,高于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现行条例是国务院1993 12 13颁布实施的,在法律效力层面明显不如新个税法。

二、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

根据其法律地位,自然人在税收上可分为居民个人和非居民个人。居民和非居民是税收领域中一对具有特殊含义的相关概念。所谓居民,是指因其住所、居住时间、注册地或管理机构所在地,或其他类似标准,在该国按照该国法律负有完全纳税义务的人,包括居民个人和法人居民。非居民是指不符合该国居民身份,在该国纳税义务有限的人。居民和非居民的认定,可以区分不同类型的纳税人,明确界定税收管辖权。任何被确定为该国居民的人,在该国的税收中都将成为无限的纳税人,即他的国内和国外来源的收入都将被征税。非居民作为有限纳税人,只对其国内收入纳税。居民身份的确定还关系到居民缴纳的国外所得税能否抵扣。

新税法将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居民企业是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企业,或者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的、实际管理机构位于中国境内的企业。居民企业应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和境外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是指依照外国(地区)法律设立,实际管理机构不在中国境内,但在中国境内有机构、场所,或者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但有来自中国境内的所得的企业。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机构、场所的,应当就其机构、场所从中国境内取得的所得,以及产生于中国境外但与其机构、场所实际相关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没有机构、场所,或者虽有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机构、场所没有实际联系的,应当就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缴纳企业所得税。

第三,实施“四个统一”

在“两法”分离的原有企业所得税模式下,存在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民企与国企的双重不公。两部法律在实际税率、税前扣除标准、税收优惠等方面存在差异。这些差异为改革开放、吸引外资、引进先进技术、促进经济发展做出了巨大贡献,但随着我国加入世贸组织,这种安排已不适应新形势的要求,使得内资企业的实际税负高于外资企业;此外,在企业所得税中,民营企业税前可抵扣费用较少,享受税收优惠限制较多,导致民营企业实际税负较高。这种因资金来源和企业所有制性质不同而造成的税负差异,人为地形成了内资、外资、民营和国有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不平等地位,违背了WTO的国民待遇原则。为了体现税法的公平原则,新税法规定了“四个统一”。一是统一适用范围。即除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外,内资企业和外资企业统一适用新税法,按照新税法的规定缴纳企业所得税。二是统一税率。企业税率统一为25%,同时规定两种特殊税率: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实行20%的照顾性税率,对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15%的优惠税率。三是统一税前扣除方式和标准。工资、捐赠费用、研发费用、广告费等的扣除方式和标准。被统一了。四是统一税收优惠政策。建立“行业优惠为主,地区优惠为辅”和“间接优惠为主,直接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新体制,对国家支持和鼓励的行业和项目给予优惠。“产业优惠导向”是指提供税收优惠,引导资金和资源投向目前国家需要鼓励和支持的产业和项目,包括促进技术创新和进步、鼓励基础设施建设、鼓励农业发展、环境保护、节能节水、支持安全生产等。上述“四统一”可以使内外资企业税负公平,享受同等税收优惠政策和税前扣除标准。有利于减少税收对市场竞争的扭曲,调动内外资企业的积极性,促进内外资企业和谐发展。

四、实行源头扣缴

源泉扣缴是指在收入支付人每次向纳税人支付有关收入时,代其扣缴的做法。新《个税法》采用源头扣缴的方法。对在中国境内未设立机构、场所的非居民企业,或者虽设立机构、场所,但其所得与其设立的机构、场所无关的,其来源于中国境内的所得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实行源泉扣缴,付款人为扣缴义务人。税款由扣缴义务人在税款支付或到期时从已支付或到期的税款中扣缴。税务机关可以指定工程价款或者劳务费的支付人为非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从事工程作业和劳务应缴纳的所得税的扣缴义务人。

动词 (verb的缩写)实施特别纳税调整

特别纳税调整是相对于一般纳税调整而言的。一般纳税调整,是指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如果企业的财务、会计处理方法与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不一致,应相应调整纳税额时,按照税法、行政法规的规定应进行的纳税调整。比如债务利息收入在会计上作为当期收入处理,而在按照税法规定计算缴纳企业所得税时需要进行纳税调整。特别纳税调整是指税务机关为了对纳税人的特定纳税事项实施反避税而做出的纳税调整。包括针对纳税人转让定价、资本弱化、避税地避税等避税情形的税收调整。为了预防和制止企业利用各种避税手段逃避企业所得税,新《个税法》在第六章增加了特别纳税调整的内容,体现了“严格税收征管”的原则。第一,对于关联方之间的业务往来,应按照独立交易原则确认收入和费用。独立交易原则,即公开交易原则,是指完全独立、无关联的企业或个人按照市场条件下采用的定价标准或价格处理其收入和费用分配的原则。它已被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所接受和采用,并成为税务机关处理关联企业间收入和费用分配的指导原则。二是防止在避税天堂避税。在居民企业或居民企业与中国居民控制下的实际税率明显低于25%的国家(地区)设立的企业,除因合理经营需要不分配或少分配利润外,应计入居民企业当期所得。三是企业接受关联方债权投资和股权投资比例超过规定标准时发生的利息支出,不得在税前扣除。第四,企业通过实施不具有合理商业目的的其他安排减少其应纳税所得额或收入时,税务机关有权以合理方式进行调整。

六、引入税收抵免、税收优惠制度。

为了克服双重征税对跨国企业的不利影响,国际上普遍采用税收抵免和税收优惠制度来避免双重征税。税收抵免是纳税人在居住国的所得,在所得国缴纳的税款允许在该国的应纳税额中扣除。新个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外取得的应纳税所得额,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机构、场所取得的发生在中国境外但与该机构、场所有实际联系的应纳税所得额,可以从其当期应纳税额中扣除,抵免限额为按照新个税法规定计算的应纳税额;以后五年,超过授信额度的部分,可以用年度授信额度扣除当年应纳税款后的余额冲抵。第二十四条规定,居民企业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外国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等股权投资收益,以及外国企业在境外实际缴纳的所得税中属于收入负担的部分,可以作为居民企业境外所得税的抵扣,新税法第二十三条规定的抵免限额。

税收优惠制度是指居住国政府应来源国的要求,将本国居民在国外因享受来源国给予的税收优惠待遇而实际缴纳的税款作为已缴纳的税款,在居住国的应纳税额中给予抵免。税收优惠制度的主要特征如下:它是缔约双方意志的产物,只能通过双边或多边安排来实现;其目的是使原产国利用外资的税收优惠政策和措施真正取得实效。目前,在与中国签署税收协定的79个国家或地区中,有15个国家在其税收协定中纳入了税收优惠条款。新《税法》引入了税收优惠制度。第五十八条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同外国政府缔结的有关税收协定与本法有不同规定的,适用协定的规定,即外国政府同我国政府缔结的税收协定含有税收优惠条款的,按照税收协定的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