截取影视主题曲放到网上是否侵权?

根据我国法律规定,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以及其他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有词或者无词的作品;电影作品和以类似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拍摄于一定介质上,由有声音或者无声音的一系列画面组成,通过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这两类作品受著作权法保护。只有著作权人可以全部或者部分转让信息网络传播权,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信息网络传播权。事实上,在我国,绝大多数案件都涉及侵权,所以无论是音乐作品还是电影作品,都只有在获得著作权人授权的情况下,才可以通过信息网络进行传播、出租、表演、传播。放在网站上,如果涉及到相关权利,就会涉及侵权。

总结:未经他人授权,属于侵权行为。而且一般网站上都有相关版权的版权说明。所以这种情况属于侵权。

参考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

(二)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讲座、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有词或者无词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话剧、歌剧、地方戏等舞台表演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相声、快书、大鼓、评书等以说唱为主要表现形式的作品;

(六)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表达思想感情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肢体动作和技法表现的作品;

(八)美术作品,是指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绘画、书法、雕塑等具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出现的具有美学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借助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介质上记录客观物体形象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是指拍摄于一定介质上,由有声音或者无声音的一系列画面组成,通过适当的装置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施工、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说明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示意图等作品;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根据物体的形状、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用于展示、实验或者观察的立体作品。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

第九条著作权人包括:

(1)作者;

(二)依照本法享有著作权的其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条著作权包括下列人身权和财产权:

(一)发表权,即决定作品是否公开的权利;

(二)署名权,即表明作者身份,在作品上署名的权利;

(三)修改权,即修改或者授权他人修改作品的权利;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即保护作品不受歪曲、篡改的权利;

(五)复制权,即以印刷、影印、拓印、录音、录像、复制或者翻拍等方式将作品制作一份或者多份的权利;

(六)发行权,即以出售或者赠与的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七)出租权,即临时许可他人使用电影作品、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的权利,但计算机软件不是出租的主要客体的除外;

(八)展览权,即公开展示艺术作品、摄影作品的原件或者复制件的权利;

(九)表演权,即公开表演作品和以各种方式公开播放该作品表演的权利;

(十)放映权,即通过放映机、幻灯机等技术设备公开复制美术、摄影、电影以及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权利;

(十一)广播权,即以无线方式公开播放或者传播作品,以有线或者转播方式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通过扩音器或者其他类似的传递符号、声音、图像的工具向公众传播广播作品的权利;

(十二)信息网络传播权,即以有线或者无线方式向公众提供作品,使公众在自己选定的时间和地点获得作品的权利;

(十三)摄制电影权,即通过摄制电影或者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将作品固定在载体上的权利;

(十四)改编权,即改变作品,创作出具有独创性的新作品的权利;

(十五)翻译权,即将作品从一种语言文字转换为另一种语言文字的权利;

(十六)汇编权,即将作品或者作品的片断通过选择或者整理汇编成新作品的权利;

(十七)应当由著作权人享有的其他权利。

著作权人可以许可他人行使前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

著作权人可以转让本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全部或者部分,并按照约定或者本法有关规定获得报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