模糊决策纸

这几年中国企业成败最深刻的是,曾经称霸商界呼风唤雨的巨头,大多只是昙花一现,三五年后就销声匿迹了。失败的原因有很多。中国企业家经常把失败归咎于决策失误。龙飞总裁姜维反思了20大错误,前三条是:“决策的浪漫主义、决策的模糊性、决策的急躁性。”可见决策失误给姜维带来了惨痛的经历。巨人总裁史玉柱在审核失败时坦言:“巨人董事会是空的,决策都是一个人做的。因为我自己的失误,给集团整体利益带来了巨大损失,恰恰说明权力必须受到制约。”国内其他创业者在反思失败的时候,也无一例外地检讨自己的决策失误。

为什么中国企业家做决策总是出错?最根本的原因是财权配置不当,企业内部缺乏完善的财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几乎所有失败的决策都是随意做出的。

巨人集团公司缺乏民主决策、科学决策的决策机制,独断专行、我行我素,形式上奉行军事方式、搞“三大战役”不仅巨人集团,国内绝大多数企业的决策体系也基本是独断专行。没有人能阻止蒋薇“决策的浪漫化、模糊化、急躁化”,也没有人能质疑吴炳新“1999年三厂年销售额达到900亿元”的宏伟目标。

中国大部分企业都是企业家、所有者、决策者、执行者,董事会形同虚设。这些条件和力量的结合,必然使中国企业家出现商业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会在全球最高。

从理论上讲,财务治理是指由财务决策权、财务执行权和财务监督权构成的体系。目前,我国财政治理权的配置极不规范,存在以下问题:

一是财务决策权过度集中和分散并存,没有处理好集权和分权的关系。第一,财权过度集中。财务权力过度集中在集团内部,集团外利益相关者的财务治理权往往被轻视。特别是银行作为我国现阶段企业集团的主要资金提供者,还没有参与公司财务治理的权利,国际通行的相机治理的财务机制还没有建立起来。财务权力过度集中在单一的内部管理层级和个人,财务决策的内部分配和制约机制尚未建立。在大多数集团公司,董事长和总经理是两任制,董事会和经理会议是重叠的。而且在做财务决策的时候,通常都是董事长或者总经理说了算。由于财权的过度集中,企业的决策不仅独裁而且主观。在实践中,由于这样的决策机制而导致企业破产失败的例子数不胜数。二是过度分权。一种是下属单位财权过大,导致集团资金运作混乱,资金投向不合理,资金浪费严重。二是对下属单位财权缺乏有效的监督约束机制,导致下属单位滥用财权,过度考虑自身利益。很多人都尽可能地称赞安然的内部决策权。然而,安然破产后,这段“经历”恰好变成了教训:在分权制下,手握“奶酪”的人往往不是外人,而是其下属或子公司。

二是金融监管权力虚置,金融约束机制运行不畅

它主要表现在三个层面:

(A)企业内部的监督水平。(1)董事会“空壳”或“形同虚设”,对管理层缺乏有效的约束机制。在国有企业中,董事会往往被管理层所控制,成为管理层实现其目标的工具。(2)监事会有责任但无权监督范蠡。(3)内部审计没有发挥作用。内部审计机构大多委托给总经理,总经理是与财务平行的职能部门,主要服务于企业的经营管理。难以对公司财务经理和总经理的经济责任进行监督和评价,其财务监督作用有限。(4)内部职工监督在组织和功能上缺位,职代会形同虚设。

(2)在政府监管层面。政府监管有三种形式:会计委派制、财务总监制和外部监事会制,以国家出资人的身份对经营者进行外部监管。但这些形式都有其不足之处,如委派会计、董事、监事履行职责的前提不可靠;任命人员的再监督存在问题。

(3)社会监督(或民间监督)。注册会计师对企业集团财务报表的审计也是流于形式。中国的“安然事件”、“银广夏事件”等一系列财务造假事件,让人们开始怀疑注册会计师作为市场经济“守门人”的作用;银行和其他债权人的金融监管在组织和功能上是缺位的,没有相机治理机制。

财务治理权的配置是财务制度的核心,必须实现财务治理权的有效分离。具体来说:

首先,合理配置财务决策权。管理的重点在于决策,决策的效果首先取决于决策权的配置。理论上,公司的财务决策权应该集中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但在实践中,股东大会和董事会拥有的财务决策权却部分下放给了经理层。这就需要研究股东大会、董事会和经理会议之间财务决策权的划分和分配。一般认为,财务决策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财务战略决策;第二是财务战术决策。即使在授权制下,财务的战略决策权也必须集中在股东大会和董事会,而一般或日常的财务决策可以授权给经理层。在现代企业制度下,公司就像一个体育场,领队、教练、运动员、裁判员都要分工明确,不能越位。一个公司,包括集团公司,也必须明确决策、管理、经营、监督各自的权责。决策权,尤其是财务战略安排的决策权和控制权不应该下放。决策权分散,必然导致诸侯现象和控制失灵。战略决策权集权制是公司制下的理性选择。

其次,合理配置财政执行权。公司总经理和财务经理负责财务决策的执行,承担三项职能:董事会授权日常财务决策;董事会做出财务战略决策并拟定计划;负责执行董事会制定的财务战略决策计划。

第三,合理配置金融监管。财务监督是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企业内部预算、制度,对企业财务活动、财务收支和各项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理性和效益性进行检查、控制和监督。金融监管的权力是分散的,有两大监管体系:一是内部金融监管体系和外部金融监管体系。从国际实践来看,企业内部财务监管一般是按照机构分离、权利分离、责任分工、相互制约的原则或逻辑设计的纵横交错的复合系统。根据我国现有的公司治理结构,考虑到股东大会-董事会-总经理-部门经理的委托代理链条,同时设立监事会和内部审计,并在监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与外部独立审计沟通,从而形成以监事会为中心的内部财务监督体系。(1)监事会、董事会、总经理的财务监督。《公司法》已经明确规定,监事会是公司的监督机构,其成员由股东大会产生,代表股东大会对董事和经理人员的财务活动进行监督。可见,监事会来源于股东大会与董事会的委托代理关系,在财务监督体系中处于最高层次,是整个体系的中心。根据《公司法》规定,监事会有权检查公司财务,对董事、经理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行为进行监督,有权要求董事、经理纠正其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监事会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其目标是保证总经理和所有者的财务目标一致;董事会代表所有者监督总经理,目标是保证总经理和所有者的财务目标一致;总经理对财务经理进行财务监督,其目标是保证财务经理与企业的财务管理目标相一致,保证企业的财务管理质量。(2)审计委员会的监督。在我国,管理层通常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审计并发表意见,因此通过事务所对财务报告进行验证,进而监督公司管理层的机制无法发挥应有的作用。在这种情况下,成立审计委员会聘请会计师事务所,与审计人员讨论审计范围、费用和要求,解决审计人员与企业管理当局之间的冲突,可以形成管理层与外部独立审计之间的监督力量,增强外部审计的独立认证功能。可见,审计委员会的定位应该是监督管理层与外部人员在内部财务评价上的关系,其职责主要是通过独立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外部审计机构、独立财务顾问等方式,保证这些外部人员能够公正地发表意见,避免被管理层当局控制和利用。(3)内部审计监督。内部审计一般通过审计生产经营的效率和效果、审计组织结构、审计内部控制制度的有效性和完善性来发挥其监督、评价和服务功能。从监督的角度来看,内部审计机构来源于管理者与下属部门的代理关系,可以定位于监督管理者下属部门的财务活动,管理者的行为偏差可以通过上级财务总监来纠正。这样,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主要集中在:检查内部控制制度的适用性和有效性,并提出改进建议;检查各种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检查本单位贯彻执行政策、计划、法规、法令的情况;检查资产的安全性、资源的节约和有效利用等。(4)员工监督。通过厂务公开、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决策制度、职工代表参加监事会等方式进行的财务监督,也属于内部财务监督的范畴。外部财务监督体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企业的财务管理一般采用自律体系,但同时又必须辅以结构复杂的外部监督体系。包括:政府的金融监管。即使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政府也有必要运用行政、法律和经济手段对企业的财务行为进行干预和控制。比如,政府为了避免重复投资和盲目建设,实现其环保目标,通过行政审批和产业政策来引导和限制企业的投资行为。投资者的财务监督。即使在两权分离的体制下,企业的出资人仍然会保留一些公司治理权,尤其是财务控制权,包括:选择经营者和财务总监;参与重大财务战略决策;实施金融监管;参与收益分配,决定再投资。在法人产权确立的条件下,出资人财务主要是一种保证经营者财务行为与出资人目标一致的监督机制。债权人的财务监督。传统的债权债务关系只是一种本息偿还关系。在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债权债务关系的性质和内容正在发生变化。相机治理机制的出现,使债权人,尤其是银行,获得了对企业的部分财务监督和控制。注册会计师的财务监督。这是市场化金融监管的主要形式。注册会计师的审计验证活动是企业财务规范运行的重要保障。

中国企业必须尽快实现自身财务治理权的有效配置,建立一套完善的财务决策、执行和监督机制,以减少经营失误和决策失误的机会,使中国企业走得更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