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对学位论文造假行为的措施
对于弄虚作假购买论文的学生,一经发现,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取得学位的,撤销学位,注销学位证书。
除了买卖论文,也不允许伪造论文数据或剽窃他人作品和学术成果。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或弄虚作假者,在申请所显示的学位过程中被发现的,取消本次申请资格,三年内不再受理申请。获得硕士学位证书后被发现的,撤销其授予硕士学位的决定,吊销其硕士学位证书。
而且,学生辅导老师也有可能被处罚。情节严重的,可降低岗位等级,直至解除或终止聘用合同。学校有多个学位授予单位学位论文造假或者学位论文影响恶劣的,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学位委员会可以暂停或者撤销其相应学科、专业的学位授予资格;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可以调减其招生计划,并追究直接负责管理的学位授予单位负责人的责任。
论文造假的处罚结果:
对于学位申请人伪造学位论文的,《学位论文造假处理办法》明确规定,未获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取消其学位申请资格”。已经取得学位的,“学位授予单位可以依法撤销其学位,注销其学位证书”。取消学位申请资格或取消学位的决定应当向社会公布。并且自作出决定之日起至少3年内,各学位授予单位不得再次受理其学位申请。不仅如此,学位申请者是在读学生,还要面临开除学籍的处罚。如果是在职的,除了纪律处分,学位授予单位还会通报其所在单位。
除了对学位申请人的论文作弊进行处罚外,该办法还对帮助作弊的人进行了严厉的处罚。为他人代写或出售学位论文或组织出售、代写学位论文的学生也将被开除学籍。参与弄虚作假的学校或学位授予单位的教师及其他工作人员,将面临解聘或解除聘用合同。对于社会中介机构、互联网站和个人,组织或参与出售、代写学位论文的,将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查处,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