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理解公平与效率的问题
效率和公平是个人收入分配中两个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的原则,即效率原则和公平原则。
效率是指资源配置的效率。微观经济学将其解释为在有序的市场环境和统一的规则下,经济组织以最低的物化劳动和活劳动投入获得最多的满足人们需求的产品和服务的状态;宏观经济学将其解释为社会各部门之间稀缺资源的合理配置和优化组合。分配效率原则是指社会分配制度和政策应以促进生产力发展和提高企业及国民经济效率为目标。
与效率相比,公平是社会成员之间利益和权利分配的合理化,或者说是利益和权利的平等化。从广义上讲,这种平等包括经济、政治和法律上的平等。狭义上是指经济利益和权利的平等,包括机会平等和收入分配平等。机会平等是指社会成员有平等的参与竞争的机会和就业机会。收入分配的平等是公平的原则。一方面是指分配制度和政策上的平等。具体来说,就是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使社会成员的劳动投入和其他各种要素投入平等受益。另一方面,收入分配平等原则也要求将社会成员之间的收入差距限制在相对合理的范围内,保障每个社会成员的基本需求,特别是保护社会弱势群体的利益,解决困难群众的需求。这是一种相对意义上的平等,不是绝对的平等,甚至不是平均。
第二,效率与公平的对立统一
效率和公平是对立统一的,表现在效率和公平是相互依存、相互促进的。一方面,效率是实现公平的物质基础和根本途径。生产效率的高低决定了收入分配的价值含量、规模和具体方式。按照效率原则调整分配关系,会促进生产力的发展,创造更多的社会财富,可以为公平分配奠定物质基础,实现* * *随富随贵的目标,也是解决分配不公的根本途径。另一方面,公平是效率的必要条件和力量源泉。实行公平分配,可以调动社会各阶层、各群体生产经营的积极性,促进人们增加投入,提高效率。
效率和公平是矛盾的。效率原则不会自动实现公平;公平原则不一定促进效率的提高。效率原则的实现主要基于市场机制,而公平原则的实现依赖于政府的调节。片面的效率原则可能导致人们收入差距的扩大,从而威胁社会公平,最终阻碍效率的提高;片面的公共平原会导致平均主义,抑制效率的提高和经济社会的发展。因此,必须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
第三,在我国社会主义建设实践中如何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
如何处理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是一个重要的理论和实践问题,也是一个难题。1993党的十四届三中全会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后来,党的十五大和十六大反复强调并明确提出,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党的十六大进一步提出:“初次分配要注重效率,充分发挥市场的作用,鼓励一部分人通过诚实劳动和合法经营先富起来。再分配注重公平,强化政府对收入分配的调节职能,调节差距过大的收入。”十多年来,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一直是我们在实践中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依据。2005年,党的十六届五中全会提出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指出“完善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的分配制度,各种生产要素按贡献参与分配,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努力缓解地区间和部分社会成员收入分配差距扩大的趋势。”2006年,党的十六届六中全会提出,要把“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作为当前的一项重要任务。“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和“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的建议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和理论界的新讨论,公平与效率的关系成为社会热点问题。
应该如何理解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如何理解“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不同提法?这是我们在教学中必须面对的重点和难点问题。在这部分内容中,教材采用了两种说法,一种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另一种是“效率与公平兼顾”。虽然教学人员也做了一些解释和说明,但实际上并没有理清它们之间的关系。下面我们结合中央全会的一些最新精神,从理论和实践方面做一些阐述和分析。
(一)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思路
首先,效率与公平的辩证统一原则是指导我们在实践中正确处理二者关系的理论基础。因此,无论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着力发展社会事业,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其理论的基本依据都是效率与公平的辩证关系原理。根据这一原则,在实践中必须坚持二者的统一,效率和公平都不能片面强调。
第二,现阶段我国社会的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是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现实基础。中国正处于并将长期处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主要矛盾是人民日益增长的物质文化需要同落后的社会生产之间的矛盾,这就决定了我们的根本任务是解放和发展生产力。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必须从这一具体实际出发,必须有利于解决主要矛盾和完成根本任务。
第三,生产决定分配,分配的合理性受生产发展需要的制约。资源是有限的,资源问题是当今全世界面临的紧迫问题,也是制约一个6543.8+0.3亿人口的发展中国家发展的重大问题。资源的稀缺性要求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和使用的有效性。有限的经济资源在生产中的投入是建立在资源使用的高效性基础上的。分配合理性的标准不取决于人的主观意愿,而取决于客观条件和现实可能性。而且分配的合理性不仅仅指个人收入的分配,还包括资源配置的合理性,资源配置的合理性就是资源使用的高效率。
(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我国初级阶段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准则。
第一,中国仍然是一个发展中国家,效率、效益、质量不高,经济增长方式没有改变,发展仍然是首要任务。中国是一个资源严重短缺的国家。在加快发展的过程中,资源一直是重要的制约因素。通过资源的优化配置来提高资源的使用效率,具有特殊的战略意义。在市场经济条件下,资源的优化配置是通过市场机制的作用,促进生产要素向高效率方向流动来实现的。改革尚未到位,平均主义和大锅饭现象仍然严重阻碍经济发展和效率提高;当前,我国正处于战略机遇期的关键时期,各种社会问题和矛盾凸显。此外,国际形势的变化和激烈的国际竞争都要求我们加快改革步伐,提高效率,加快发展,以发展解决发展中的问题。不发展或发展缓慢,不利于主要矛盾和突出问题的解决,也不利于根本任务的完成。因此,在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要始终把发展放在突出重要的位置,效率是发展的应有之义。
其次,把公平放在应有的位置,妥善处理社会公平问题也具有重要意义,这关系到发展观、公民权利、社会稳定、发展和效率,也关系到我国的社会主义性质和最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等一系列重大而根本性的问题。当前,随着改革的深入和经济的发展,一些社会问题和矛盾开始凸显。正确处理新形势下的人民内部矛盾,认真解决人民群众最关心、最直接、最现实的利益问题,特别是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就业、生活和未来发展,成为摆在我们面前的突出现实问题和矛盾。正是在这样的背景下,四中全会提出了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任务,五中全会进一步指出了“更加注重社会公平”的问题。这表明我们党对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有着正确的认识,在发展效率优先的同时高度重视社会公平。在我国进一步深化改革、加快现代化建设的进程中,必须正确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解决好关系最广大人民切身利益的一切问题,特别要关注社会弱势群体和困难群众的利益。
再次,“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作为我国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原则,并不排除在一定时期和一定条件下,可以把解决社会公平问题放在更加突出和重要的位置。“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基于效率与公平的统一,效率优先不能是绝对的、片面的。从方法论上讲,这不仅是辩证法和相对性的问题,也是从整体和局部、宏观和微观等不同角度或层面理解效率与公平关系的问题。具体来说,从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来看,主要矛盾和根本任务决定了我们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总方针、基本原则和总政策倾向是效率优先,效率前提下的公平。但并不是任何时候、任何条件下都要把效率放在首位,而是要根据每个时期存在的具体问题和突出矛盾,灵活处理效率与公平的关系,并据此采取具体的分配政策和对策,不要绝对地、片面地优先考虑效率,坚持效率与公平的统一,从而解决问题、缓解矛盾、更好地促进效率、更好地满足人们的需要。
(三)“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当前应“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原则的体现,“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新时期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立足点。以上三者不是对立的,而是统一的。“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并不是对效率原则的否定。“更加注重社会公平”主要是从再分配的角度,这是相对于再分配的其他方面而言的。
在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的实现主要依靠市场机制的作用,按劳分配本质上也是效率原则。所以,只要坚持按劳分配和按要素分配相结合的分配制度,就鼓励人们对劳动、资本、技术、知识、信息等生产要素进行投资,也就是坚持效率优先的原则。社会公平的实现主要是通过政府调节,即再分配来实现的,比如提高政府社保基金投入在财政支出中的比重,给予落后地区和人民更多的财政支持和政策倾斜,等等。因此,“更加注重社会公平”是以承认和坚持效率优先为前提的,它与“初次分配注重效率”是并存的,而不是矛盾的。
总之,“效率优先,兼顾公平”和“初次分配注重效率,再分配注重公平”仍然是我们在整个社会主义初级阶段认识和处理效率与公平关系的基本原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