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毕业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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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性缺失的现状及原因分析

根据中国的具体国情,构建科学、合理、公平、公正的社会收入分配制度,不仅是建立和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重要内容,也是落实科学发展观、构建和谐社会的题中应有之义。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作为调节社会财富分配、缩小个人收入差距的“稳定器”,一直受到人们的高度关注。最近,基于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需要,党中央强调要更加注重社会公平,加大收入分配调节力度,提出了收入分配“增、扩、降”的改革目标。根据税收公平理论,深入分析了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公平缺失的现状及原因。

关键词:税收公平;个人所得税;缺乏公平性;系统

首先,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缺乏公平性

为了适应改革开放的需要,我国于9月份开征个人所得税,1980。其初衷不仅是为了增加政府收入,也是为了调节收入差距。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经济形势的变化,个人所得税制度在运行中暴露出一些不可预见的问题。这些问题的存在直接削弱了税收设置的效率,甚至违背了税收的初衷,未能体现个人所得税对个人收入水平的有效调节。2005年的税制改革提高了个人所得税的起征点,减轻了工薪阶层的税负,一定程度上缓解了贫富差距。但由于此次改革只是“微调”,没有对税制模式、税种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管环境等进行全面改革。,所以目前的个人所得税还是缺乏公平性,主要表现在横向不公平和纵向不公平两个方面。

(一)横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两个有多个收入来源和单一收入来源的纳税人,收入相同,纳税不同。收入来源较多的人,可以根据不同的税目,多次扣除免征额,可以不缴税或少缴税;而收入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税目单一的人,由于扣除额少,要交更多的税。比如一个人每月收入2.600元,另一个人每月收入1.600元加上1.000元的劳动报酬。前者需要交税,后者不需要。这就迫使纳税人把收入分成几份,或者逃税以减轻负担,寻求公平。

第二,由于来源不同,同一性质的不同收入项目缴纳的税款也不同。比如甲、乙双方,甲方每月工资收入6.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1.600)x 15%-125 = 535元,乙方本月还获得6.000元劳动报酬,应缴纳个人所得税6.000 x (6500)。可以看出,甲乙双方取得的劳务收入数额相同,但由于适用税率不同,两者的应纳税额也不同。

第三,同样收入的纳税人,由于收入性质不同,缴纳的税款也不同。例如,A的月工资为50.000元,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1.600) x 30%-3,375 = 11.145元,如果B中了彩票,应缴纳个人所得税50.000x20. A的工资收入与B中了奖一样,由于

第四,对存款利息、股票股息和公司债券利息征收20%的个人所得税,而对财政部门发行的债券和国务院批准的金融债券免征个人所得税,这也是一种不平等的做法。

第五,同时为中国境内、境内居民和境外居民的纳税人,由于费用扣除项目不同,缴纳的个人所得税也不同(境内居民扣除项目为1.600元,境外居民扣除项目为4.000元)。

(二)纵向不公平的具体表现

第一,收入来源少的工薪阶层成为个人所得税的纳税人,而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高收入者少缴税。中国社会科学院经济研究所专家跟踪调查报告显示,2002年,中国收入最高的群体获得了社会总收入的6.1%,比1995高出0.5个百分点。前5%的群体获得了总收入的近20%,比1.995高出1.1个百分点。排名前10%的群体获得了总收入的32%,比1995高出1.2个百分点。相应的,个人所得税收入在高收入人群中的比重相对降低。2001,中国7万亿存款总额中,80%是不到20%的富人,但他们的个人所得税不到总额的10%。【1】据广东省地税局发布的消息,2004年,广东省个人所得税239.6亿元,其中约70%,即168亿元来自工薪阶层。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税务总局局长谢表示,2004年,我国个人所得税为65438+73705万元,其中65%来自工薪阶层。时至今日,这种情况并没有改变。

第二,隐形收入和附带福利多的人往往纳税少,偷税漏税现象严重,造成社会不公。据国家统计局保守估计,我国职工工资之外的收入约为工资总额的15%,这还不包括职工没有得到但受益匪浅的“隐性补充”,如住房补贴、免费医疗、子女入托、免费或优惠用餐、住房装修等。这些“隐性补充”和低收入税或不征税表明,现行税制仍有许多漏洞,公平税负和合理负担的原则没有得到体现。

三是工资按月征收和劳动报酬等部分收入按月征收造成的纵向不公平。比如一个工薪阶层,月薪1.500元,年收入18.000元,与一个假期打工挣2.000元的学生相比,前者不用交一分钱税,后者要交80元税。

四是工资收入扣除“一刀切”,不考虑赡养老人、抚养未成年子女、家庭成员是否失业等情况。在新的经济形势下,税负不公的现象暴露出来。个人收入也是3000块。对于一个有两个雇员的两人家庭和一个有两个雇员的五人家庭,人均税负差别很大,导致事实上的纵向不公平。

第五,个人所得税征管不严也导致税负不公。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个人所得税以源头扣缴为主,个人自行申报纳税为辅,导致税负不公平。相比其他税目,工资性收入更加规范透明,源头扣缴,收税成本低,收税效率高,工薪阶层偷税漏税少;相比之下,由于收入来源多样,大量现金交易的存在,高收入者无法受到税务机关的有效监控和检查,税收征管成本高、效率低,导致偷税、漏税、避税现象严重。虽然近年来税务机关不断加大执法力度,但偷税、欠税问题依然严重,由于外人的干扰和部分税务干部执法不严,偷逃个人所得税的现象更加严重。其次,一些基层税务部门执法不规范,包括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未能严格按照税法的规定征税,存在多征税、少征税、假征税的问题,也造成税负不公。再次,我国幅员辽阔,经济社会发展极不平衡,各地纳税条件不同,容易导致发达地区多收税,落后地区不收税或少收税,不能真正体现税收的纵向公平。

第二,现行个人所得税缺乏公平性的原因分析

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未能更好地体现税收公平原则,横向公平和纵向公平方面的种种问题,归根到底是由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在税收模式选择、税收设计、税收征管、税收征管环境等方面出现偏差造成的。

(一)税制模式的选择偏差

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缺乏公平性的重要原因在于税制模式选择上实行分类所得税征收模式。这种税制模式有许多缺陷:

一是采用分项计税,纳税人很容易通过划分不同的收入项目,多次缴纳所得,使其收入低于起征点,从而达到偷税漏税、减轻税负的目的。

第二,没有全面计算纳税人的应纳税所得额,全面衡量纳税人的真实纳税能力,会导致收入来源多、综合收入高的人不纳税或少纳税,而收入来源少、收入相对集中的人多纳税的不合理现象。

第三,费用扣除是一刀切的,不考虑纳税人的家庭人口、支出结构因素和实际负担水平。难以体现“多征、少征”的原则,难以实现税负公平,与个人所得税的调节目标相违背。

(二)税收设计不合理

第一,税率。一是工资薪金税率区间不合理。低税率小,使得本来不是个人所得税调节对象的中低收入工薪阶层成为征税对象。根据中国国家税务总局2003年年报公布的数据,收入主要依靠工资薪金的中产阶级所缴纳的税收占总税收的46.4%,这实际上是对努力工作的税收惩罚。二是税率太高,税率高。累进甚至高度累进的名义税率不仅不能解决公平问题,反而可能导致纵向不公平。根据国家统计局对全国5.45万户城镇居民家庭的抽样调查数据,2005年上半年城镇居民家庭人均可支配收入为5374元,月收入约为896元。其应税收入大部分处于一、二级,月薪在654.38+万元以上的相当少。最后,两极税率很少使用。第三,非劳动所得轻税,劳动和经营所得重税。我国现行个人所得税以5% ~ 45%的9级超额累进税率对工资、薪金所得征税;劳务报酬所得按20%的比例税率征税,一次性收入畸高的,可以加征;营业收入(生产、经营所得和承包、租赁经营所得)按5% ~ 35%的累进税率征税。按20%的税率对资本性所得(特许权使用费、股息、利息、红利、财产转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征税;偶然所得,比如中彩票,只按20%的税率征税。这就导致了劳动所得高征税,非劳动所得低征税的现象。四是同一性质的不同项目所得适用不同税率,不同计税方法,造成税负不一致,税负不公平。工资薪金、劳务报酬、个体工商户收入都是勤劳所得。因为税法规定适用不同的税率,不同的计税方法,容易让人觉得税负不公,不利于鼓励勤劳所得。最典型的表现是,工薪所得按月计税,适用九级超额累进税率,而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按一个纳税年度计税,适用五级超额累进税率。这样,在普通个人年收入与个体工商户相同的情况下,个体工商户每年应纳税额远高于个人工资薪金所得。

第二,税基。资料显示,2000年,中国的个人所得税仅占总税收的5.38%,而同年美国的个人所得税占总税收的45.6%。原因之一是我国个人所得税的税基太窄,个人所得税的范围不够广。个人炒股、股票转让、外汇交易所得未征税,特别是投资的资本利得未征税;附加福利仍然无法定价和征税;对个体工商户等高收入者或专门从事种植、养殖、养殖、捕捞的个人,依法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基覆盖面过小,无法真正实现税负公平。

第三,税收优惠。目前,我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包括11免税、3减税和10暂免征收个人所得税。税收优惠政策很多,不利于收入面前人人平等,不利于实现普遍平等的纳税。

(三)税收征管效率低下

一是税收征管法律不健全。我国税收征管不严、执法不规范的一个重要原因是税收法制不健全,税收征管中的法律约束力差,税收执法缺乏有效的监督制约机制。首先,税收法律制度不健全,导致没有法律依据。目前,我国还没有一部基本的税法来规范税收活动的问题。现行的单一税法效率低下,多数情况下缺乏应有的约束力,执行难度大,导致很多税收征管措施无法可依。其次,税法没有法律约束力,存在执法不严的现象。第一,税法只是约束纳税人的行为,而缺乏对纳税人必要的法律约束。二是税收执法缺乏强有力的税收司法保障体系,导致税收强制措施和税收保全措施难以有效实施,也使得涉税案件的查办缺乏应有的力度和效果。再次,缺乏有效的税收执法监督机制,存在有罪不罚现象。一方面,税务机关税收执法内部监督检查没有建立科学的监督纠错目标,也没有形成科学的监督评价指标体系。而且由于税收任务因素,不利于从税务机关内部有效实施税收执法监督。另一方面,我国对税收执法的外部监督尚未形成强有力的有针对性的职能部门监督和普遍适用的纳税人监督机制,对税务机关或税务人员税收执法行为的规范性、税收保证金的数量和质量缺乏相应的监督和约束。

二是税收征管能力弱。目前,制约我国个人所得税管理能力进一步提高的因素主要有两个:人和事。

从人为因素分析,税务干部的整体素质还不能适应进一步开放和发展的需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政治思想素质不够好。二是整体专业素质比较低,尤其是专业知识不精通。第三,税收执法是任意的。表现为依法治税观念不牢固,对查处违法违规、违法失职案件不警觉,仍有令不行、禁不止、玩世不恭的行为;面对复杂多变的税收法律法规,有的不能真正理解税法的立法意图,不能正确认识和处理税收执法与服务经济的关系,增加了税法实施的难度。

从物质因素分析,征管方式不能超越个人自愿申报和扣缴义务人代扣代缴的局限。目前我国还没有健全的、可操作的个人收入申报条例、个人财产登记核实制度和完善的个人信用体系,我国的市场化进程还没有完成。在一些部门,仍然存在大量非货币化的“隐性”利益,如获得免费或低价住房和其他实物补贴,使税务机关无法获得真实准确的个人收入和财产状况信息。同时,国税和地税没有联网,信息化由部门分别实施。在实际征管中,不仅无法实现跨区域征税,甚至连同一税务部门内部征管之间、征管与稽查之间、征管与征管之间的信息传递都会受阻。同一个纳税人在不同地区、不同时间取得的收入,税务机关无法统计汇总,使他纳税,失控导致税负不公。

(D)税收环境差

一是依法纳税意识淡薄。受历史习惯、道德观念和文化传统的影响,中国大多数人根本没有纳税意识。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社会价值取向受到一些负面伦理因素的误导,社会上一些人把偷税漏税当成“能力”的体现。因为个人所得税是直接税,税负无法转嫁,纳税后必然会直接减少纳税人的收入,但被发现后对偷税漏税的处罚很轻。因此,在各种征管措施不到位、风险成本低、社会评价体系缺失的前提下,人们受经济利益驱动,强化了为维护自身利益而偷税漏税的动机和行为,客观上加大了税收征管与自觉纳税的距离。据税务部门的一份报告显示,在北京居住的外国人中,80%的人自愿申报纳税,而申请个人所得税的中国公民只有10%的人自愿申报纳税。此外,现阶段纳税人无完税证明纳税,纳税金额与纳税人的养老、医疗、住房、教育、失业、赡养等社会保障和社会福利无关,这也是公民自愿纳税意识不强、纳税积极性不高、偷税漏税现象严重的原因之一。

第二,社会评价体系存在偏差。个人所得税偷逃的另一个重要原因是社会评价体系有问题。国外税务机关建立了一套完整的纳税人诚信评价体系和诚信纳税体系。只要你有偷税漏税,都会记录在电脑里。不仅你的生意会被封杀,你的行为也会被大众鄙视,你的个人信用也会受到极大的质疑。目前,我国缺乏一套纳税人诚信评价体系和诚信纳税体系。社会和个人不会因为偷税漏税而感到羞耻,别人也不会把你的诚信记录当成不良,所以不会和你交往或交易。评价体系存在严重偏差,导致纳税人偷税漏税现象严重,加重了不公平的税负,拉大了收入差距。

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是党中央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开创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新局面的全局出发提出的重大历史任务。在收入分配领域,个人所得税的收入再分配功能对调节社会收入差距至关重要,保证个人所得税的税收公平对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积极意义。鉴于现行个人所得税制度的不足,进一步完善个人所得税势在必行。西方发达国家在这方面进行了许多有益的探索,其经验值得借鉴。应结合自身国情,深化个人所得税制度改革,充分发挥个人所得税调节收入分配的作用,以缓解收入差距扩大,体现社会公平正义。

参考资料:

[1]何海涛。中国个人所得税制度创新研究[M].北京:中国财政经济出版社,2002。

[2]邓·。关于个人所得税改革的思考[J].经济特区,2005,(01)。

[3]岳淑敏。中国税制优化的理论分析[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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