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纸
人防领导管理体制是关系到平时人防准备和战时人防进攻斗争能否有效组织的重大问题,也是整个人防建设的关键问题。
根据人民防空法,我国人民防空的平时领导和管理体制是:“国务院、中央军委领导全国人民防空工作。军区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授权,领导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领导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工作。”“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作。军区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地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管理中央国家机关的人民防空工作。”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设置、职责和任务由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有关的人民防空工作。”
根据中央决定,国家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国家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总参作战部,负责管理全国人民防空工作;军区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军区人民防空的主管部门,分别设在军区司令部作战部门,负责本战区的人民防空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作为地方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主管部门,设在各级人民政府,是本级人民政府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工作;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人防办作为中央国家机关人民防空主管部门,分别设在中央直属机关事务局和国务院机关事务局,负责中央直属机关和中央国家机关及其在京直属单位的人民防空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的人民防空办公室是中国人民防空领导和管理体系的主体。是根据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的规定,在各级人民政府中设立的人民防空专门机构,是同级人民政府序列中的行政职能部门之一。平时受同级人民政府的领导和上级人民防空主管部门的指导。主要职责是:贯彻国家人民防空工作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和规章,制定本行政区域人民防空工作的法律、法规和措施;在计划、规划、建设等有关部门的协助下,拟定本行政区域的人民防空建设规划和计划;制定防空袭方案和各项保障计划;组织人民防空工程和通信、警报、指挥自动化系统的建设和管理;组织管理本行政区域内的人民防空无线电;监督检查城市建设、基本建设和城市地下空间开发利用中人民防空要求的落实情况;检查督促战时医疗救护、物资储备、水电供应等保障方案的落实;组织、监督、检查人民防空专业队伍的建设、训练和管理;组织人民防空演习;组织人民防空宣传、教育和科学研究;管理人防物资、资金和资产。根据平战结合的原则,人防办也可作为各级人民政府抢险救灾和处置突发事件的主要办公场所。
战时人民防空指挥体制不同于平时的领导和管理体制。根据人民防空法,中国人民防空战时指挥体制以条块结合、以快为主、以市级为主的原则,实行省(自治区、直辖市)、市、区(县)、街道四级指挥体制。国家发布战争动员令时,人民防空工作转入战时指挥系统,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和同级军事机关应当立即组建人民防空指挥部,履行战时人民防空组织的指挥职能。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由省级党委(自治区、直辖市党委)、人民政府、省军区(警备区、警备区)领导、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防空办公室和有关部门领导组成。通常要求设一名司令员和若干名副司令员,分别是党委、人民政府和军事机关的领导同志。一般设置指挥、通信、工程、公安、政工、后勤等业务处室作为办公室。市人民防空指挥部由市委、市人民政府、军分区、市人防办及相关部门领导组成。设司令员一人,副司令员若干人,由市人民政府和军分区领导。一般设置指挥、通信、工程、抢修、消防、公安、医疗救护、交通运输、防化防疫、政工、物资供应等业务处室作为办公室。只有一项人民防空任务的城市,也应设立防空作战部门。各市所辖的区(县)、街道、大型厂矿、重大经济防护目标管理部门要根据所承担的任务建立人防指挥部,其办公室和人员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编制,保障需要设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