唐朝的主要立法有哪些?
答案:(1)武德时期的武德律、武德令、武德式。
(2)贞观时期的贞观法、贞观令、贞观风。
(3)永辉法和永辉时期的永辉法。
(4)开元时期的《开元法》和《大唐六典》。
(5)大众时期刑法的一般范畴。
问:唐朝的法律形式。
答:有法、令、案、形四种。法、令、表、式相辅相成,构成了唐代完整的法律体系。
法律是刑法,相当于现代刑法典;
法令是关于国家制度和基本制度的规定;
案例是国家机关各部门在日常工作中行为所依据的行政法规;
型是国家机关的公文程序。
问:略论唐律的结构。
答:(1)法律。也就是法律条文,12条,502条。
(2)讨论。即《释法》,三十卷。
(3)问答。笔者采用问答的方式,对法律中可能出现疑问的部分做了进一步的解释。
(4)注意。作者对法律的解释比较抽象,然后用救赎来解释。
问:唐代六经的主要内容和历史意义。
答:《唐六经》是按照唐代现行的部门和机关分章的,包括对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管理体制、机构、职权、职衔、人员编制、考试及相关制度的明确规定。
《唐六典》是我国最早、最完整的封建文献。它在我国行政立法史上具有重要意义,对唐代以后历代的礼典编纂都产生了深远的影响。
问:唐朝是如何发展和完善科举制度的?
答案:(1)扩大考生来源。在国子监和各州县读书的学生和学徒,以及不读书的,由各州县自己申请。考核合格后,各州县会派他们去中央乡镇进贡。
(2)增设考试科目,主要包括秀才、明静、进士、法明、子明、舒鸣、陶举和童子。
问:唐代的科举制度有什么意义?
答:(1)打破了魏晋以来“门第”的界限,改变了“上品无贫”的现象,为知识分子从中小布衣地主进入官位创造了条件;
(2)为唐朝选拔优秀人才进入政权,促进封建文化的繁荣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问:唐朝对科举学生的标准是什么?
答:(1)有着雄壮的物理外观;(2)用词正确;(3)楷书美观;(4)文理科优秀。
问:唐朝的封建五刑制度。
回答:(1)鞭笞。以十为一等,分为五等,即从十到五十。
(2)杖刑。以十为一级,分为五个等级,即60到100。
(3)监禁。刑期分一年、一年半、两年、两年半、三年、五年。
(4)流放。里程分为二千里、二千五百里、三千里。
(5)死刑。分为绞和劈两类。
问:唐代管理赃物犯罪的类型。
答:(1)受贿枉法,是指官员被要求收受财物以触犯法律的行为。
(2)收钱不犯法,是要求官员收取财物,所要之物不违法处置。在量刑上,比收受钱财、枉法还轻。
(3)指官员收受下属或所辖人员的财物。
问:唐律规定的其他物权的取得方式。
答:除了买卖、继承和增加,还可以取得其他物权:
(1)山野的东西收购是基于先占原则的。
(2)埋藏物,即地下埋藏物,应与房东平分。如果是古代文物,必须送到政府,政府会给一定的费用。
(3)隔膜的遗物应归还原主。
(4)漂物应先索赔,原物赔偿给渔民;如果无人认领,渔民获得所有权。
(五)孳息应当返还原主。
问:在唐朝,法律规定结婚是违法的。
答:(1)同姓不结婚;(2)没有血缘关系的人之间不应该结婚;
(3)不准娶离家出走的妇女;(4)禁止狱官迎娶其管辖范围内的狱女;
(5)禁止嫁好人;(6)不要贸然结婚,如有意隐瞒身份、年龄、身体状况等。
问:“两个税法”的主要内容是什么?
答:(1)中央根据财政支出设定税收总额,各地根据中央分配的数量向当地住户征收;
(2)土著户和客户均纳入现州县户籍,按大小和财产多少确定户籍;
(3)两税分夏、秋两季征收;
(四)租佃制,一切杂税杂税一律取消,但配额不取消;
(5)两税按户纳,粟按田纳;
(六)无固定住所的商人,在本县按其收入的三十分之一纳税。
问:唐代的中央司法机关。
答:中央司法机关是大理寺、刑部、御史台。
大理寺是中央最高司法机关,负责审理中央机关官员、在京师徒的犯罪案件,以及地方移送的涉嫌死刑案件。
刑部作为中央司法行政机关,负责审查大理寺和各县审理的案件。如发现可疑案件,将责令原审机关再审或改判,死刑案件移送大理寺再审。
御史台是中央政府的最高监察机关,负责监督大理寺和刑部的司法活动,也参与一些案件的审理。
问:唐代御史台的组织。
答案:(1)台湾研究所。参与大理寺审判,审理皇帝移交的案件。
(2)殿院,掌纠察宫中官员违法不恭之事。
(3)察院是皇帝的地方耳目。
问:唐朝的刑法原则。
答:(1)对老、幼、残、聋犯罪减轻或免除处罚。
(2)自首减轻处罚。
(3)同居的罪恶感是隐性的。
(4)区别* * *是第一。
(5)二人以上犯罪,且数罪并罚。
(6)本文与示例不同。
(7)没有正确的判断犯罪的规则。
(8)把外人变成罪犯。
问:唐律十二章的标题。
答:第一部《名例定律》;第二条《禁止令法》;第三章“法律职业体系”;第四部《家庭婚姻法》;第五部《稳库法》;第六篇《善于兴法》;第七条“贼贼之法”;第八章“打官司的规律”;第九条“弄虚作假的法律”;第10条杂项法律;第十一条“捕死法则”;第十二条越狱法。
问:初唐立法的指导思想。
回答:(1)礼刑并用。唐太宗李世民总结了历史上正反两方面的经验教训。在魏徵与冯德毅论战的基础上,他积极推行以教育为宗教,以惩罚为补充的政策。他主持的贞观之法,把礼刑结合作为立法指导思想之一。高宗皇帝李贽继承了“德礼”作为政治教育的基础,刑罚只是保护“德礼”的遗产。
(2)法律简单。法律的简单性意味着条款简明易懂。唐朝统治者认为隋朝灭亡的原因之一是法王过于亲近,于是唐朝统治者提出了“简而易从,法章疏而不漏”的立法指导原则。
(3)宽严相济。所谓宽大就是提倡使用轻刑,所谓慎刑就是对犯罪分子采取谨慎的态度。以隋朝灭亡为鉴,唐朝统治者以长治久安为目的,采取宽严相济的立法指导思想。在这一思想指导下,贞观之法是封建社会同类犯罪最轻的法典。
问:《唐律论》的内容。
答:第一部《名例法》相当于现代刑法总则,主要规定刑罚体系和基本原则;
第二章《守故宫法》,主要是保护皇帝的人身安全、国家主权和边境安全。
第三章,专业系统的法律,主要是关于贪官的设置、任命、职责和对枉法的惩罚。第四章“家庭婚姻法”主要是关于户籍、土地、税收、婚姻家庭,以保证国家税源,维护封建婚姻家庭关系;
第五条《厩库法》,主要是关于饲养牲畜和仓储的管理,保护官产不受侵犯。
第六部《盛世之法》主要是关于士兵的招募、军队的动员、将军的职责、军需的供应、违章建筑和徭役的征收等。,以保证军权掌握在皇帝手中,控制征劳,缓和社会矛盾;
第七部《贼寇法》,主要讲的是严厉镇压和蓄意推翻封建政权,打击其他严重犯罪,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
第八章《斗讼法》,主要是惩治斗欧,维护封建诉讼制度。
第九条《欺诈证伪法》,主要是关于打击欺诈骗保的犯罪行为,维护封建社会秩序。
第十条“杂项法”,不属于其他“分则”条文,此处规定;
《逮捕与死刑法》第十一章,主要是关于追捕逃犯和士兵,俘虏和仆役的逃跑,以保证国家兵役和徭役的招募及社会保障;
第十二条《越狱法》,主要是关于审判、判决、执行和监狱管理。
问:唐朝保护贵族官员及其亲属的法律特权有哪些?
答:(1)议案,即八项议案。意思是八种人除了犯“十恶”之外,还可以享受“讨论”的特权。这八种人是论亲戚、论原因、论才能、论能力、论功德、论贵人、论勤快、论客。这八种犯死罪的人,司法机关是不能直接审判的。他们必须先为自己的罪行召见皇帝,满足“议”的条件,大臣们再聚在一起议,最后由皇帝作出裁决。
(2)拜托,是通过请愿的程序减轻处罚。邀请人的限制比享受“讨论”的人更严格。
(3)减刑,是指七品以上爵位和有爵位的人的祖父母、父母、兄弟、姐妹、妻子、后代,犯流浪罪的,可以享受减刑一级的优待。
(4)赎是指应议、邀、减及九级以上的官员,以及应“减”者的祖父母、父母、妻子、后代犯流放以下罪,享受铜赎优待。
(5)官职是指官员可以用官货和官衔来抵消监禁和流放的惩罚。
(6)免除官职,是指有官阶的官员犯了行为犯,通过免除官职减轻处罚。
问:请描述一下“十恶”。
答:“十恶”是以隋唐为代表的封建法律规定的十种最严重的罪行。十恶不赦者,严惩不贷,不得享受议、邀、减等优惠措施。
一种是谋反,企图推翻唐朝的统治,夺取皇位。
二是谋大逆不道,这是有预谋的破坏祠堂和宫殿的行为。
第三,叛国投敌行为。
第四,恶忤逆是指殴打、杀害尊敬的亲人。
五个字说不,罪犯残忍,违背了做人的正道。
第六,不尊重,侵犯了皇帝的尊严。
七是不孝,严重违背孝道。
八是不和,也就是亲人之间相互侵犯的行为。
九、非血缘关系的不义,按名分应该遵守道德,却被抛弃。
十是内乱,家庭内部秩序混乱和人际关系混乱的行为。
问:唐律的主要特点。
回答:(1)风格完整,结构严谨。
体例的完善,意味着一部唐律几乎囊括了当时社会生活各个方面的法律关系,从而使其成为一部典型的封建法典。
严谨的结果主要体现在名例法与其他条文的关系,以及条文之间的相互关照,尤其是条文的顺序,体现了立法者运用法律调整各种社会关系的轻重缓急。纵观唐代法律的排列顺序,结构严谨,反映出唐代的立法技术已经达到了相当成熟的阶段。
(2)惩罚是均匀的。
首先,主刑是一罪一罚,而不是一罪数罚。
其次,唐代执行死刑的方法比历代少,多指绞杀和斩首。
再次,刑罚加减原则较轻。
最后,建立一个服务流来代替那些可杀可不杀的死刑罪犯。
问:略论唐律的历史地位。
答案:(1)《唐律》将秦汉以来的法律思想和行之有效的立法、司法经验制度化、法律化,成为一部完整的、具有代表性的封建法典。
(2)唐律不仅在唐代封建法律秩序的形成中发挥了重要作用,而且保证了经济的恢复和政治的稳定,在封建法制发展史上处于重要的历史地位。
(3)唐朝的法律也对亚洲许多国家的封建立法起到了重要的示范作用。韩国的高丽法和日本的大宝法都是以唐律为基础的。
(4)唐律作为中华法系的典型代表,曾在古代大放异彩,在世界法律发展史上也占有重要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