钓鱼岛构成的法律分析
解决钓鱼岛问题,需要分析历史,从中日之间的法律文件中找到有力的证据,从中国与其他国家(尤其是美国)之间的法律文件中找到大家都必须承认的证据。
1972年9月29日,中国签署《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日本国政府联合声明》,宣布自即日起建立大使级外交关系。《声明》宣布:“自本声明之日起,中国人民* * *与中日之间的不正常状态告一段落”;“日方对日本因过去的战争给中国人民造成巨大损害的责任深感痛心,表示深刻反省”;“中国人民* *和中国政府宣布,为了中日两国人民的友谊,他们将放弃对日本的战争赔偿要求。”。在宣言中,日本政府承认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是中国的唯一合法政府。中国政府重申:“台湾省是中国人民领土不可分割的一部分”;日本政府表示完全理解和尊重中国政府的这一立场,并坚持遵守《波茨坦公告》第八条的规定。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写道:《开罗宣言》之条件必将实施,日本之主权必将限于本州、北海道、九州、四国及其他吾人所决定之小岛之内。
《波茨坦公告》第八条与《开罗宣言》相对应。关于台湾省,中、美、英三国于1943 12 1发表的《开罗宣言》规定,三国的目的是剥夺日本自1914年第一次世界大战开始以来在太平洋上所夺取或占领的一切岛屿,使日本窃取于中国的领土。
1970?美日签订《旧金山和约》,处理包括钓鱼岛在内的琉球群岛的管辖权问题,没有日本政府的参与。这是超越其权限的无效处罚。和牛郎和别人合谋卖掉主人的牛没什么区别,在法律逻辑上根本没有法律效力。所以日本政府和日本人民从来没有承认过中日旧金山和约及其后果。
根据上述宣言、《波茨坦公告》和《开罗宣言》,中日之间不仅存在钓鱼岛主权之争,还存在琉球群岛主权之争。而美国对包括钓鱼岛在内的琉球群岛主权争议负有不可推卸的责任。美国之所以这么做,其实是从美国利益角度出发采取的策略,这是出于其私心。
综上所述,就国际法的基本正义而言,我们有充分的理由、道德优势和合理性收回钓鱼岛主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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