求一篇“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律”的文章...谢谢你。....
国际私法的产生和发展可以说是伴随着相关理论的发展而成长起来的,其中理论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当国际争端从无到有,从笼统到具体区别对待,法学家们把目光投向了国际法领域。从最早的罗马时期开始,万国公法成为国际法的萌芽,国际私法有了相对独立和成熟的体系。自萌芽以来,国际私法的发展经历了萌芽阶段、规则分化、现代国际私法和当代国际私法四个阶段。其间,无数法学家为国际私法的合理完整建构而努力,但焦点落在两个方面——第一是中国在处理涉外民商事纠纷时适用外国法的原因;二是适用外国法的方法。第一个方面是国际私法适用中的一个基本理论基础,因为只有在一个合理的适用理由的基础上才能进一步讨论如何适用。因此,国际私法学者在这个问题上进行了大量的努力。
就像国际争端从无到有、伴随交易的历史规律一样,这个问题的提出和探索也是从无到有。这种“虚无”被理解为法学家们没有以适当的理由论证外国法的适用的原因。有两种情况:对于强调法律的属地效力的法学家来说,不需要论证理由;强调法律的个人效力,就是以法律本身的普遍性来忽略这个问题,即以人们规定的法律性质来确定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以法学家考虑的法律义务来强调适用外国法的必要性。比如在欧洲种族法时期,强调法律属于人性,各民族适用自己的法律来回答外国人在自己国家适用法律的原因,显然是不可取的,因为外国法律的适用在国家主体之间应该是相互的,在国家司法权的框架下把自然人作为理解的主体,显然是没有说服力的。这一时期既强调人身效果,又强调领土效果,都未能逃脱上述两种情况的束缚,直到“国际礼让论”的出现打破了这一局面。
胡贝尔的国际礼让理论解释了为什么一个国家通过统治者的相互礼让尊重其他国家的法律来适用外国法律。可以看出,这种申请是由于主权国家之间的礼让,而这种礼让是相互需要的,具有现实意义。这是国际礼让理论的要点。当然,这必须以国家主权和人民利益不受损害为限,以加速国际交流的发展。我认为国际礼让理论是理论中对于处理涉外纠纷适用外国法最早的合理解释,也是有说服力的。从法律服从和实际效用的角度来看是可行的。随着理论研究的深入,法律区分论的弊端逐渐显露,于是历史进入了现代国际私法的发展时期,它强调对法律关系性质的分析和研究。在此期间,出现了许多解释和解决国际私法理解问题的著名学派,如法律关系论、国籍法论、既得权利论等。,并从不同角度解决外国法律的适用问题,包括分析适用外国法律的原因。通过系统理论解释适用理由是这一时期法学家对这一问题的解决。例如,在法律关系所在地理论中,萨维尼代表(1779-1861)通过分析每一种法律关系最深层次联系的所在地,寻找涉外纠纷中法律问题的解决方法,即他用这个所在地来回答为什么要适用外国法律——因为对于一种法律关系来说,它的所在地在国外,所以需要适用外国法律。
时代进入了当代国际私法的发展阶段,国际私法研究的繁荣热潮自然产生了许多卓有成效的理论观点,如当地法理论、政府利益理论、偏好理论、法院地法理论、最密切联系理论等。其中,最密切联系理论是当今处理涉外问题时法律选择中一个非常重要的原则,说明这一理论已经被大多数国家所接受,成为一种普遍理论。我也同意这个观点,这是一个关于法律座位的深刻而系统的理论。在这一点上,我支持库克的“当地法理论”,其主要观点是,外国法律适用的实质是将外国法律法规“归并”到国内法中,从而完善国内法的同意,最终结果是完成外国法律适用的终结,这是纯粹属地主义的体现。我之所以支持这种观点,是因为法学理论的研究需要有前瞻性,既要求理论在实践中符合人们的意愿,又要重视法学在未来发展中的方向,能够以理论的力量推动这种发展。在“当地法”理论中,强调发展外国法与国内法适用的趋同性。适用外国法的目的是使债权基于国内法的立法规范,其中外国法仅作为参考。当国内法与外国法融合时,法律是统一的,各国通过自身对国际私法规则的融合和国际会议的推动,实现国家法律原则乃至最终规则的统一。这是大的国际组织框架内的发展趋势。因此,我认为,适用外国法律的理由应该从两个角度来看。从法律适用的角度,通过对法律关系的分析,突出最密切联系,从而正确适用外国法律;另一方面,适用外国法的目的是为了完善国内立法的目的。原则上的区别甚至具体规则上的国内法和外国法的区别,都应该在借鉴和融合的过程中得到圆满的发展。当国内法和外国法最终真正融为一体,这个问题的答案也就圆满落幕了。
本文是国际私法的课堂作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