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案例的法律论文
2004年6月15日,四川省成都市临街的一家小百货商店的老板魏(音译)正准备回家吃午饭。就在他步出店门的时候,突然有东西砸到了他的头上,疼得他大叫起来。他赶紧用手捂住头,血从手上流了出来。他的妻子和儿子冲上前去扶住,发现他头部擦伤。同时发现“肇事者”竟然是一只从楼上掉下来的圆盘大小的乌龟。魏的小百货在小区一楼,上面有2到7层是居民楼。乌龟必须由住在2楼到7楼的住户养在阳台上。魏的儿子把一只乌龟从二楼抱到七楼,挨家挨户敲门让邻居认领,但没人承认养过乌龟。报警后,魏表示,希望养乌龟的居民能自觉承认并承担责任。如果没人承认,他就集体向2楼到7楼的住户索赔。请用侵权法的相关原理来分析这个案例。
分析
这个案件虽然简单,但是在法律上非常复杂,主要涉及到案件是由动物引起的还是由普通物体引起的。我国《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了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及其责任。在这种情况下,乌龟造成了损害,当然是动物。但这只乌龟并不是常见的动物伤害,而是楼上坠落造成的损害,所以更接近于《民法通则》第126条规定的悬挂物、搁置物从建筑物上坠落造成的损害赔偿责任。前者是无过错责任,后者是过错推定责任。让事情变得更复杂的是,这种情况下乌龟的主人是未知的。目前,谁是这些乌龟的主人或管理者尚未查明。如果这个最后查不出来,楼上可能有六户是魏所说的乌龟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因为这接近于建筑物抛掷物的侵权责任。
对此如何适用法律和确定侵权责任,我的意见是:
1.这个案件的本质确实是动物引起的侵权。
无论如何,本案造成的损害是乌龟,动物,而不是其他无生命的物体。但是,本案不同于一般的动物侵权行为。《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动物伤害侵权责任,是指动物的独立伤害,因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未能管理好动物,使动物因其性质而伤害他人。而本案则是由于动物管理不当导致楼上坠落,造成他人损害。尽管如此,本案毕竟是动物引起的,适用《民法通则》第127条规定的规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确定侵权责任是合理的。因此,只要乌龟的所有人或管理人的行为违法,造成损害,且二者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就构成侵权责任。
2.但是,这个案件毕竟不同于一般的动物引起的侵权行为。
因此,在确定其侵权责任时,应参照《民法通则》第126条的规定,即乌龟因落在建筑物上而受到损害,故可按落物致人损害的规则处理。如果确认了坠龟归谁所有或者管理,那么所有人或者管理人应当对受害人承担侵权责任。在这方面,虽然没有更重要的意义,但对下面的意见有指导意义。
3.如果警方调查后无法确定乌龟的主人或管理人,那么本案就很类似于建筑物抛掷物体的侵权责任。
重庆法院判决的一起建筑物抛掷物侵权责任案中,有人将烟灰缸扔向高楼,致路人受伤。不可能确定是谁在大楼里干的。因此,为保障受害人损害赔偿请求权的实现,法院认定建筑物内不能证明自己没有实施这一行为的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这是建筑物内抛掷物体的责任规则。虽然很多人反对本案确立的规则,但判例认为,从保护被害人的角度来看,这样的规则是合理的、公平的。当然,最高人民法院《人身损害赔偿司法解释》中规定的客体致人身损害的侵权责任中并没有规定这一规则,因为争议很大。如果找不到造成损害的乌龟的主人或管理人,可以确定乌龟一定是卫二楼到七楼的某个住户所拥有或管理的,不可能是别人。因此,为了保护受害人的损害赔偿请求权,即根据民法中同情弱者的原则,可以参照建筑物抛掷物致人损害的规则,确定二至七楼六户对魏的损害承担连带责任。如果其中任何一方能够证明自己从未养过龟,即不可能进行如此不当的管理行为,则可以免除其责任。
结论
由此可见,对于本案适用法律的复杂性,没有现成的规则可以适用。所以要经过这些复杂的过程才能确定。至于其损害赔偿责任的确定,比较简单,可以按照人身损害赔偿的一般认定标准来确定,没有特别的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