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土地利用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1中国城市土地利用问题
1.1占用大量耕地。
随着城镇的快速发展,建设用地的需求越来越大。城市土地面积有限,土地需求的增长主要通过征用农村集体土地来满足。在征地过程中,大量城郊优质耕地和菜地被转为建设用地。2003年,建设占用耕地22.9万公顷(343.7万亩),比上年增加3.3万公顷(49万亩),特别是在经济发达地区。大量耕地被征用,使得我国有限的农业土地资源更加稀缺。目前,中国人均耕地只有0.077公顷,不到世界平均水平1/3。
1.2土地利用粗放
长期以来,我国城镇建设走外延式发展道路,土地利用效率低,利用方式粗放,忽视了城市土地的内在潜力,造成土地浪费。土地利用规划作为政府控制土地资源配置的重要手段,一直没有得到足够的重视,缺乏科学性和权威性,导致土地利用规划的指导性、计划性和有效性较差,难以发挥应有的作用。城镇中有许多建设项目违反规划:随意设立各种名称的公园;属于“形象工程”的街道、广场、高楼;更有甚者,规划园区内大量土地闲置,出现早征晚用、征而不用等情况。也时有发生。根据各地上报的数字,全国共有5500多个开发区和园区,规划用地面积近4万平方公里。全国660多个城市,加上县城和其他工矿区,现有建设用地只有31.5万km2,而这些新设立的开发区规划用地面积近4万km2,换句话说就是在现有城市建设的基础上增加了一倍[2]。
1.3国有土地资产流失严重。
根据一些资料,从1987到2002年,城市工业和住宅开发* *占地约333.3万公顷(5000万亩)。按平均150万元/公顷(100万元/亩)计算,土地价值为5000亿元,但全国实际累计征收。国有土地资产流失触目惊心,主要是转让的非市场化操作造成的。一些地方政府急于招商引资,不是改善人文环境和投资环境,而是采取低价出让土地的方式。“零地价”、“一亩地一块钱”的新闻不断见诸报端,成为招商引资的有效方式。一些获得利益的领导干部有机会、有借口通过协议甚至划拨方式转让土地使用权,造成国有土地资产流失。
2原因分析
2.1城市土地整理力度不够。
城市化是一定区域的农村人口和剩余劳动力在工业化发展和市场经济的推动下,向农村和县城的城镇聚集和转移的过程。随着城市化水平的提高,虽然城市建设用地数量有所增加,但由于人口从人均面积较大的农村向利用强度较高的城市迁移,农村居民点建设用地将呈现减少趋势。应该说,城镇化有利于缓解土地供需矛盾,提高土地利用的经济效益。然而,城市化水平的提高并没有缓解建设占用耕地的问题,反而使我国耕地数量大幅减少,已经接近危险的边缘。在中国2300个县中,有666个县的人均耕地低于FAO设定的0.05ha的警戒线,其中463个县的人均耕地低于0.03ha/人[4]。造成这个问题的原因,一方面是城镇的盲目扩张。另一方面,农村建设用地和居民点的扩大也是占用耕地不可忽视的因素。目前,按全国城镇规划最高标准150m2计算,农村人均土地面积为177m2,人均土地面积仍超标1.8%,全国超标面积为288万m2。
2.2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
小城镇土地使用粗放,利用效率低,是一些领导干部盲目开发建设造成的。另一方面,我国现行土地征收制度的缺陷也在一定程度上加剧了这一问题的严重性。
(1)滥用土地征收权。由于我国对“公共利益”的定义并不严格,实践中对公共利益的含义进行了泛化,使得地方政府和用地单位有了一个假借公共利益来规划自身利益的机会。对于发展地方经济,提高人民生活水平,增加就业机会等。,不管是不是真的为了公众的利益,只要能找到借口,所有的用地项目都可以进入征地项目的范围。据研究,某省11县200个最大用地项目中,道路、学校等公益性项目42个,占21%;政府机构占地10项,占5%;营利性公司和企业148家,占比74%,其中房地产项目35家,占比18%。
(2)土地补偿标准过低。在土地征收过程中,集体土地被低价征用,然后高价出售,形成了巨大的利润空间,损害了农民的利益。上海浦东在开发之初向当地农民征收土地时,每0.067公顷(1亩)良田补偿2.3万元,菜地补偿2.8万元。征地后,政府只需投入6-7万元完成“七通一平”,即耕地转为耕地后,可以20-30万元的价格卖给开发商,从中可以获得大量利润。正是由于这种巨大的经济利益的诱惑,政府一再扩大农村土地转为建设用地的数量,各级政府都急于收购和出售土地。据估计,改革开放以来,农民因低价征地至少损失了2000亿元。
(3)失地农民安置不到位。目前大多数征地单位对安置工作不重视,怕麻烦,对农民安置工作做得不细致、不到位;但由于自身条件的限制,农民文化素质低,劳动技能缺乏,难以适应企业用工的要求。所以,有限的安置费用用完之后,失地农民就成了新的贫困户。
(4)征地补偿的滥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的规定,土地补偿费应当用于发展农村二、三产业,应当归集体土地所有者所有。但在实践中,土地补偿费往往被上级政府克扣,或被村干部挪用挥霍,很少发放到农民手中。
2.3现行土地交易制度的弊端
规范土地市场,合理利用土地,一直是我们的目标。然而,我国现行的土地交易制度难以达到规范市场的目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规定,取得土地使用权有划拨和出让两种方式,出让方式有协议、招标、拍卖三种方式可供选择。划拨土地的用途虽然在法律上有明确规定,但双轨制所包含的巨大成本差异和经济利益导致投机和腐败。即使是在以出让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情况下,土地使用者也往往利用各种关系找到有权决策的领导,以不正当的方式低价取得土地使用权。翻阅近年来关于贪官的报道可以发现,几乎每一个贪官都与土地开发腐败有关。2000年所有出让的国有土地中,95%是协议出让,只有5%是招标拍卖出让。在土地市场建设中,为什么只有5%的土地采用市场机制运作的招拍挂方式出让?这个问题发人深省。这种土地使用权取得的双轨制,为“暗箱操作”提供了空间,滋生了腐败。同时,也不利于市场经济条件下公平竞争环境的形成。
3改革和完善我国城市土地使用制度的对策
3.1市场整合努力
土地整理作为实现可持续利用的重要措施和途径,意义重大。城市土地整理(即城市土地整理)已成为世界上许多国家城市开发建设的重要工具。通过城市土地整理,使城市土地布局更加合理。通过使用合并或重组的地块,可以增加绿地、广场等公共用地,或用于拓宽道路、增加基础设施,从而从整体上改善城区的用地结构,优化城市环境。为了提高城市土地的利用效率,我国农村和矿山土地整理起步较早,但城市土地整理的理论研究起步较晚,实践也仅处于探索阶段。因此,政府应在大力推进农村土地整理和矿山土地整理的同时,加大对城市土地整理的投入,加强对城市土地整理的研究。
3.2改革现有的土地征用制度
在土地征收过程中,巨额的土地收入受到各级政府的重视,成为许多乡镇的第二财政。因此,要改变这种状况,必须改革我国的土地征收制度,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严格定义“公共利益”。一般来说,“公共利益的需要”应该是指以服务公共利益为目的,而不是以营利为目的。既然是公共利益,在受益权上就不具有排他性。可见,“为了公众的利益”的事业或项目应主要包括:国防建设用地、水利建设项目用地、公共事业用地(包括医疗卫生、慈善、福利事业和教育用地)、政府机关用地、交通用地、“保障性住房”用地和其他公益事业用地。界定了“公共利益”的概念,也界定了征地权的范围,以此来控制征地项目,只有在征地范围内的人才能行使征地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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