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修订民事诉讼法对商业银行的影响及对策
小额诉讼程序改革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规定了小额诉讼的相关程序。除六种禁止情形外,其他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争议不大。小额索赔程序可适用于目标金额低于上一年度职工年平均工资50%的案件。此外,如果满足某些条件,当事人还可以同意适用小额索赔程序。立法鼓励小额诉讼“一次审结,当庭宣判”,以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
?网上诉讼规则的完善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明确了网上诉讼的法律效力,完善了电子送达等网上诉讼规则。通过信息网络平台在网上进行的民事诉讼活动,与线下诉讼活动具有同等法律效力。网上模式的应用增强了诉讼的便利性和快捷性,也能更好地维护疫情常态化防控期间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扩大了单独审判的范围。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扩大了专属制度的适用范围,在法定条件下可以适用于普通的一审程序性案件和二审案件,从而解决了实践中长期存在的所谓形式与现实相统一的诟病,同时也为法官审理不同的民事案件提供了更加多样的模式。
司法确认程序的优化
?修改后的《民事诉讼法》合理扩大了司法确认程序的适用范围,扩大到依法成立的调解组织达成的调解协议。此外,优化了司法确认案件的管辖规则。也就是说,各种合法规范的调解协议,都可以经过相应的司法确认,然后进入执行程序。
商业银行的对策
?有鉴于此,商业银行应科学判断民事诉讼法修改给银行法律实务带来的影响和变化。在互联网时代民事诉讼制度转型升级的时候,他们应该利用好有利于银行的相关诉讼机会,积极采取措施,更好地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推广公告单独为案件服务。由于被告下落不明或者故意逃避参加诉讼,在实践中,商业银行的很多案件都是公告送达的案件,由于原有的法律规定,只能适用普通程序。商业银行应抓住《民事诉讼法》修订的有力契机,努力将原本属于基层一审普通程序的公告案件,打造成基本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案件不复杂的独任案件,同时利用《民事诉讼法》将通知送达期限由60天缩短至30天的实质性优势,有效缩短审判流程,加快处置进度。
?推动个人案件网上诉讼维权。按照最新的管辖标准,基层法院受理案件数量将在以往繁重工作量的基础上有所增加,商业银行信用卡案件、网络信贷产品等个人案件的立案难度也将更加突出。此外,还要克服疫情防控期对诉讼工作的不利影响。据此,商业银行应通过网上提出申请、参与网上法院审理等方式积极办理诉讼案件,进一步提高网上诉讼的数量和比例,确保维权工作有序进行。从上海法院系统来看,以电子卷宗同步形成、网上审理、电子卷宗单套制改革、智能辅助办案系统应用为重点的全流程网上办案系统基本形成,网上立案、智能执行等工作不断完善和推进。相应地,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根据个案情况在线选择全部或部分程序,进一步提升诉讼便利性,实现优质、高效、低成本的纠纷解决。另一方面,通过第三方存管系统的证据调取、“小额贷款业务中人工审查”的现场核查、贷后催收中债权人的书面确认,进一步固定和完善证据,提高网络诉讼的成功率。此外,民事诉讼法第16条规定只有经当事人同意才能进行网上诉讼,但并未明确规定需要双方同意。一方面,商业银行可以提前在合同中约定将来出现纠纷,走网上诉讼程序;另一方面,也可以在以后纠纷无法达成时,单方面申请网络诉讼。
?及时推广小额索赔程序。民事诉讼法修改后,小额诉讼案件的审理期限为2个月,最长为3个月,简便高效。一方面,商业银行利用法律赋予的程序自主权,提前或在诉讼发生时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如当事人出庭、小额银行卡透支、银行卡分期、个人网贷等。另一方面,如果发现案情复杂,对商业银行不利,也可以通过法院依职权主动转换和当事人异议转换的方式进行程序转换。
?促进金融纠纷的多元化解决。随着民事诉讼法的扩展和完善,商业银行在处理与客户因金融产品和服务产生的纠纷时有了更多的选择。只要依法成立调解组织,调解组织调解达成的协议属于司法确认的范围,就不再局限于原来的“金调银调”。此外,调解协议的当事人也有更多的管辖权选择,可以向当事人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调解组织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申请司法确认。商业银行可以根据最优原则进行选择。
?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实践中,大量一审案件将由基层法院承担,商业银行应努力体现诉讼工作的价值创造。一方面,积极应对疑难复杂、对法律适用具有普遍指导意义的新型金融纠纷案件,加强与法院的沟通协调,避免造成不良案件影响。另一方面,针对银行类案件事实清楚、法律关系简单的特点,商业银行应加强与法院的合作,通过参与司法系统对接和区块链技术应用,建立金融案件快速通道模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