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精神损失的可保性分析
衡量某种风险是否可保,主要看是否符合以下四个标准:
(一)风险是纯风险,即只有失去的机会,而没有获利的可能性。精神损害不能让任何人获利,这是不言而喻的。
(2)存在大量相似或类似风险。当今社会,精神损害案件日益增多,这是不争的事实。以交通事故为例。据统计,今年6月5438+0至6月5438+00,全国共发生交通事故33万余起,死亡6.7万人,受伤23万余人。平均每小时有40人受伤致残,造成不同程度的身体痛苦和精神伤害。如此多的精神损害现象,足以满足大数定律的要求,为保险人提供充分准确的损失信息。
(3)风险的发生是可计量的。虽然每一次具体的精神伤害的发生是否、何时、何地以及发生后造成的损失程度都是偶然的、不确定的,但我们可以通过概率论、数理统计等科学手段来衡量其总体损失概率。其实在国外,公民的名誉权、肖像权、隐私权早已成为可保对象。人们可以根据需要自由投保,通过经济手段而不是法律手段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正是因为有如此强大的补偿功能,保险被誉为“社会稳定器”和“家庭保护伞”。所以可以通过精算来确定精神损害的概率,使其可保。
(4)风险造成的损失可以用金钱来估计。由于精神损害具有无形性,其后果难以用金钱量化和具体化,而我国关于精神损害赔偿的法律法规尚属空白,精神损害赔偿金额难以核定,成为精神损害可保性的一大难题,也是其作为险种难以市场化的现实原因。在实际业务中,可以参照实质损害赔偿的标准,即可以按照医疗费、营养费、抚恤金、丧葬费、误工费、收入减少赔偿金之和的一定比例确定精神损害赔偿的数额,具体数额根据精神损害的严重程度、恢复原状的时间和难易程度在10%-200%之间核定。
总之,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中,开展精神损害赔偿保险都是可行的,并且会带来良好的社会效益。在精算条件充分的情况下,如果保险公司能够及时推出这款保险,相信应该会有广阔的市场前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