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正勋的学术成就

1.《论正当行为》,法律出版社,2000年,* * * 45.3万字。该书获得司法部优秀科研成果三等奖。

2.《论刑法的修改》,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版,约40万字。2003年获陕西省高校人文社会科学研究优秀成果二等奖。

3.《刑法的正当性》,北京大学出版社,2008年。

4.《犯罪论比较研究》,法律出版社,2009年。1.《中国刑法》,主编,5万字,司法部编教材,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版。

2.《刑法学教程——论罪刑关系》教材,参与编写并协助编写,西北大学出版社,8月1997版,编写5万字。

3.《中国刑法新编总卷》,教材17000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二月版。

4.《中国刑法学新卷》,教材14000字,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年6月版。

5.刑法学,28000字教材,南京大学出版社1998 10版。

6.刑法,教材,约6万字,陕西人民出版社,2002年。

7.《刑法通论精解》,陈兴良主编,王正勋撰写,第三、六章。人民法院出版社,2010第一版。1,论客观解释的立场与罪刑法定原则,《法学》第一期2011。

2.图式理论对刑法解释地位的实证研究,《中外法学》2009年第3期。

3.刑法解释的范畴论与立场,《法学》2009年第6期。

4.期待可能性理论的合理性——基于言语同伴语境理论的考察,《法学》2008年第4期。

5.《刑法解释研究现状述评》,《法律与商业研究》2008年第4期。

6.论刑法适用的语外语境——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为例,《刑法评论》2008年第2期。

7.数量因素在犯罪成立条件中的地位——兼论犯罪构成理论的完善,《政法论坛》2007年第4期。

8.《刑法解释中的词义分析》,载《法学》2006年第1期。

9.《刑事责任能力比较研究》,《宁夏社会科学》2004年第6期。

10,中国刑法学研究会2002年年会论文摘要,《中国法学》2002年第6期,《法学》2003年第1期。

11,《论社会危害性的地位》,《法学》2003年第2期。

12,《证券期货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研究》,《中国刑法杂志》2003年第4期。

13,正当防卫的法律定义比较研究,人文学报,第5期,2001。

14,骗购外汇罪研究,《中央政法管理学院学报》第2期,2001。

15.《论比较刑法的价值、方法和体系》,《政法教育研究》2003年第1期。

16.《隐匿、销毁会计资料罪研究》,《西京论坛》2002年第4期。1.论正当防卫的本质,发表于《法学》2000年第6期,约1.1万字。

2.《古典学派与现代学派的刑法理论及其比较》,约37000字,高铭暄赵秉志合编:《论刑法》,第5卷,法律出版社2002年版,第354-388页。

3.论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与防卫过当的主观罪过形式,发表于《法学》第2期,1999,约7000字。

4.《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性质组织罪研究》,发表于《中国刑法杂志》2000年第4期,约8000字。

5.《商业诽谤罪比较研究》,1997刑法年会,载《刑法实施中的重点难点问题研究》,法律出版社,1998版,约6500字。

6.正当防卫限度条件的认定,刑法年会论文1998,载新刑法实施中疑难问题的研究与应用,中国检察出版社,1999版,约5000字。

7.操纵证券期货交易价格罪研究,约7000字,高铭暄主编:《新千年刑法热点问题研究》,中国检察出版社2001版,是2000年刑法年会论文。

8.《论死刑在司法实践中的控制》,论文,独立完成,高铭暄和马克昌合编。:刑法学热点难点问题探讨,中国人民公安大学出版社,2002年。2001刑法年会论文,8000字左右。

9.《论香港刑法中的未遂犯》,论文,《香港法律制度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7,10000字。本文获陕西省法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

10.汉魏肉刑之辩,发表于《唐都学刊》1996,第3期,约6000字。

11.《论保险诈骗罪》,载于《刑法专题研究》,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10版,约8000字。

12.自毁行为研究,载《中国法治探索》,陕西人民出版社,1998,10000字。

13.《刑法起源论》,约10000字,玉伽主编:《中国法治探索》第2卷,陕西人民出版社,2001版。

14.《论澳门刑法中的预备、未遂和中止》,发表于《澳门法律制度研究》,世界图书出版公司,2000年,10,约10,000字。

15.朱元璋犯罪预防思想研究,载于《法学副刊》1996,约6000字。

16.论医疗行为的正当化,约3000字,发表于《中国卫生法》第6期,2001,第15-16页。

17.论自助行为的构成条件,发表于《法学副刊》2000年,约5000字。

18.姚福元诈骗、受贿、贪污案,载《人民法院案例选编》第4辑1993,人民法院出版社8月版1993,约4000字。

19.王建春承包鞋厂挪用集体资金案,收录于《人民法院案例选编》第4辑1995。人民法院出版社1993,11版,4000字左右。

20.谨防保险诈骗犯罪,独立完成,4000字,载《企业展望》1997第3期..

21.《论挪用公司资金罪》,陕西审判第4期,1995,约7000字。本文获Xi市法学会优秀论文二等奖1995。

22.《论新刑事诉讼法中的被害人》,载《审判实践》第3期,1996,约6000字。本文获得Xi市法学会优秀论文奖1996。⑴刑法研究应实现语言学转向,刑法解释原本采取并且应该采取客观解释的立场。刑法客观解释是形式理性和实质理性的结合,是语义解释和语用解释的结合。语义解释界定了刑法文本意义的大致范围,是客观解释的基础;语用解释补充、完善和明确了刑法文本对当前案例的特定意义,保证了客观解释的实现。语义解释应遵循话语原则,解释者必须在刑法文本的部分和整体之间来回穿梭,以达到对法律概念、法律规范和法律精神的准确完整理解;语用解释是在特定语境中确定刑法文本的意义,解释者应在文本之外的认知图式与刑法文本、法律规范与案件事实、判决结论与公众期待之间循环。

(2)应该区分“犯罪的构成”和“犯罪的成立条件”。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必要条件而非充分条件,犯罪成立的条件都是犯罪成立的条件,包括积极条件和消极条件。其中,犯罪构成是犯罪成立的积极条件;犯罪成立时,除了行为应当符合犯罪构成外,还应当符合消极条件——行为不属于“情节明显轻微,危害不大”的情形;行为不属于正当行为;行为没有期待的可能性。

⑶犯罪是社会危害性和刑事违法性的对立统一,社会危害性在立法和司法中具有重要意义。既要反对只重视社会危害性而不考虑刑事违法性的法律虚无主义,又要反对片面重视刑事违法性而不考察社会危害性的法律教条主义。

(4)死刑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没有必然联系;目前无法废除死刑的唯一原因是民间的报应观念。应当将可判处死刑的故意杀人罪作为是否适用死刑的标尺,作为判断该行为是否属于“极其严重犯罪”的客观标准。对于许多死刑犯罪,在实践中不应适用死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