罪犯减刑新规定

关于罪犯减刑的新规定如下:

1.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

2.罪犯在服刑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有悔改或者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

3、如果有制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动,检举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等重大立功表现,应予减刑。

刑罚执行期间,正在执行刑罚的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情节的。如果他还没有被判处刑罚或者刑罚已经执行,减刑就没有意义了。只有符合两个前提条件的罪犯才能申请减刑。减刑分为相对减刑和绝对减刑两种情况。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

减刑的适用条件和限度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罪犯,在执行期间,自觉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确有悔改表现或者有立功表现的,可以减刑;有下列重大立功表现之一的,应当减刑:

(一)阻止他人进行重大犯罪活动的;

(二)举报监狱内外重大犯罪活动,经查证属实的;

(三)有发明创造或重大技术创新;

(四)在日常生产生活中舍己救人的;

(五)在抵御自然灾害或者消除重大事故中表现突出的;

(六)对国家和社会有其他重大贡献的。

减刑后,实际刑期不得少于下列期限:

(一)被判处管制、拘役、有期徒刑的,为原判刑期的二分之一以上;

(二)被判处无期徒刑的,不少于十三年;

(三)死刑缓期执行的犯罪分子,依照本法第五十条第二款的规定被人民法院限制执行的,在缓期执行期满后,依法减为无期徒刑,依法减为有期徒刑二十五年,不满二十年。